2011年11月1日,北京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決定,艾未未所在的發課公司需繳納過去10年偷稅、滯納金和罰
金1522萬元,15天內執行。
文件1:《稅務處理決定書 》
文件2:《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稽稅稽罰【2011】63號
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經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對你單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印花稅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單位有7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2份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未貼花。
(二)營業稅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單位賬簿記載收入11363142.00元,應繳納營業稅568157.10元,已繳納營業稅551835.78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單位取得設計費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賬簿中記載,應繳納營業稅492311.73元,已繳納營業稅0元。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單位賬簿記載收入11363142.00元,應繳納營業稅568157.10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9771元,已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8628.51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單位取得設計費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賬簿中記載,應繳納營業稅492311.73元,應繳納城市建設稅32467.93元,已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元。
(四)教育費附加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單位賬簿記載收入11363142.00元,應繳納營業稅568157.10元,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7044.73元,已繳納教育費附加16555.09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單位取得設計費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賬簿中記載,應繳納營業稅492311.73元,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4769.35元,已繳納教育費附加0元。
(五)企業所得稅
2002年,你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965426.83,適用稅率為33%,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18590.85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08.77元。
2003年,你單位應繳納所得額為100350.22元,適用稅率為33%,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3115.57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1128.38元。
2006年,你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3610235.93元,稅率為33%,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91377.86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2301.18元。
2007年,你單位應納稅所得額5923568.08元,稅率為33%,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954777.47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4571.54元。
2008年,你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4287581.4元,適用稅率25%,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71895.35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9600.42元。
2009年,你單位應納稅所得額689973.3元,稅率為25%,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72493.33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8754.66元。
二、處理決定
(一)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營業稅508633.05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以及《北京市實施細則》(京政發【1985】86號)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33610.42元。
(三)教育費附加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條例》(國發[1986]50號)第一條、第二條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4】18號)第一條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5258.99元。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 條;《北京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2】526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你單位應補繳企業所得 4701885.48。
(五)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印花稅4368.67元。
(六)滯納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加收營業稅滯納金416144.88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加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25996.8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加收企業所得稅滯納金2748189.8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北京市朝陽區代理支庫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清繳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製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公章)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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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2: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稽稅稽罰【2011】56號
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經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對你單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單位有7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2份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未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的規定,屬於未履行繳納印花稅的行為。
(二)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單位未將全部經營收入作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及企業所得稅,在賬簿上少列收入並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十三條的規定,屬於偷稅行為。
(三)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單位取得的發票中存在假發票及開具單位與領購單位不一致的發票。此外,在取得部分設計費及工程 款時未給支付方開具發票。根據《中戶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 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及取得發票的行為。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貼花的行為處以3倍罰款13106.01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你單位未將全部經營收入作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企業所得稅,在賬簿上少列收入並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已構成偷稅,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 1.5倍罰款6733716.36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 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10000元的罰款,未按規定取 得發票的行為處以10000元的罰款。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766822.37元。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北京市朝陽區代理支庫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 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 民法院強製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公章)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