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盛友:中國出版業的管製與變化
* 2011-09-30
* 旺報
* 【謝盛友】
自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我便跟大陸出版業打交道30多年,我的歸納總結是:中國對出版業是管製的,中國的出版業是變化的;中國對出版業的變化是管製的,中國對出版業的管製是變化的。
在中國,出版業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管理,要在中國發行書報雜誌,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檢附出版單位的章程、申請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相關證明。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從收到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麵通知發行單位;若不批準,會敘明理由。申請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自由有很多定義,在我看來,要求不高,隻要日報或期刊的ISSN刊號可以免費獲取就行。比如在德國,主管單位是德國國家圖書館,而不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早就成了出版人在中國的「潛規則」。2007年底,大陸同業邀我回去一起出版月刊,我們當時分析了期刊出版管製的情勢,決定以書代刊(以書號代刊號),這是因為申請不到正式刊號。理論上,這樣的作法是可行的,可以用書號的叢書形式出版期刊。但是,實際上行不通,因為大陸書號買賣的價格太高,一個書號大約1至3萬元人民幣,不是大財團,很難砸重金。2009年,韓寒的雜誌《獨唱團》也是以書代刊,但出版一期後,《獨唱團》第2期便停刊了。
新聞出版總署先後頒布《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這些法規隻是在發行和零售方麵打開大門,而在出版環節根本沒有放鬆管製,反而造成出版行業的尷尬:盜版盜印猖獗和書號價格飆升。
9月24日,香港鳳凰衛視播出了《問答神州》,主持人吳小莉對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進行專訪。柳斌傑表示,要盡快打通民營出版業和國有出版業的接軌通道,讓民營出版業由體製外變成體製內,並且能夠參與書號申請。
盡管我對中國出版自由比較悲觀,但是,允許民營出版業進入體製內,至少可以享受到體製內的某些權利,至少可以申請書號。民營出版業多了,體製的管製必然發生變化,迫使相應的審查逐漸寬鬆。
(作者為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文章來源:2011-09-30 刊登於台灣《旺報》,同日《中國時報》(電子版) 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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