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左談右(之二)

舊約中的上帝左還是右?
舊約描述的上帝給多數讀者留下的印象大概是偏右的。比如:
1. 維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禁止窮人瓜分富人。申命記5:21: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2. 要求順服,悖逆父母的以色列人要處死。申命記21:18-21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20對長老 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 怕。”
3. 要求婦女貞潔,對男人沒有同樣的要求。申命記22:13-21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 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 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麵前。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 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 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4. 為傳宗接代,要求一夫多妻製。申命記25:5-10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 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7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 分。’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 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但是相當多的舊約章節也顯示了上帝對窮人,女性的溫柔慈愛。
1. 安息年免窮弟兄的債。申命記15:1-11
“1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2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3若借給外 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什麽,你要鬆手豁免了。4-5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 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 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6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 不至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7“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攥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 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9你要謹慎,不可心裏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麽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 便歸於你了。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裏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 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2. 安息年還奴仆自由身,並給以優厚待遇。申命記15:12-18
“12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14要從你羊 群、禾場、酒醡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 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15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仆,耶和華你的 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 咐你這件事。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裏很好。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仆了。 你待婢女也要這樣。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侍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 神,就必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 你。”
3. 對弟兄不可收利息。申命記23:19
“19 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麽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4. 不可扣押窮人的當頭,不可拖欠工錢。申命記24:10-14
“10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麽,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1要站在外麵,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 神麵前就是你的義了。
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5. 保證孤兒寡婦有權撿別人忘記收割的莊稼。申命記24:19-21
“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6. 保護戰爭中被強娶的失敗方婦女,悲哀的權利以及享受正常妻子待遇的權利。申命記21:10-14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2就 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汙了她。”
作為基督徒,作為一個父親,我理解我的天父,他既有公義聖潔的“右”,也有無限慈愛之“左”,他是亦左亦右。他的“右”是為了他的選民,他的孩子們 定規矩,是為了他們生存繁榮的必需。他的“左”使我得以窺探他溫柔的內心。他掛念著戰爭中失去親人的姑娘們。雖然他無奈地允許以色列男人強娶這些姑娘,卻 費盡心思加了他的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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