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焚引發火災 犯失火罪獲刑5年
2011-09-16 08:45:00 來源: 南方日報(廣州)
南方日報訊 工人受傷後被廠方安排為搬運工,由於不滿安排,要求廠方辭掉他並結算工資,被拒後在工廠辦公室澆油自焚,燒壞工廠254萬元財產。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這名工人犯失火罪,除了被判入獄5年,還要賠償廠方237萬元。
張某是湖南寧遠人,在東莞塘廈鎮一間五金製品廠工作了十多年。一次受傷後,工廠安排他做搬運,這引起張某不滿,而工廠沒有對他作勸解。今年1月15日上午,張某這股不滿的情緒終於爆發出來,他到工廠二樓辦公室找經理黃某,要求黃某視其為被辭退員工,結算工資。黃某拒絕了張某的要求,雙方協商未果,張某隨後離開了辦公室。
當天下午,張某帶著白電油和打火機再次到辦公室找經理黃某,準備以自焚的方式要求黃某給他結算工資。黃某見狀勸說,讓張某回去繼續上班。情緒激動的張某將白電油往自己身上倒,白電油濺到黃某身上。張某用打火機點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黃某的手部、臉部,黃某隨即跑出辦公室。張某身上著火後,倒在地上打滾,引發辦公室起火。
張某跑出辦公室,火勢在工廠蔓延,廠辦公樓二樓及樣板房被燒毀。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就工廠被毀損的廠房等財物進行評估,工廠財物損失達人民幣254萬餘元,保險公司依據工廠的投保範圍向工廠支付了保險賠償款人民幣21萬餘元。張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後,工廠為其墊付了4萬元醫療費。
2011年3月8日,經過一定治療後的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經法醫鑒定,黃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因過失引發火災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法院認為,張某的犯罪行為給工廠造成了損失,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財物損失人民幣254萬餘元,為張某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近4萬元,合計人民幣258萬餘元,扣除保險公司已賠償工廠的人民幣21萬元後,餘款人民幣237萬餘元由張某賠償。
工人自焚引發火災 犯失火罪獲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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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自焚還得找個好地方。 或自帶滅火器,以防造成火災。
-遍野無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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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2011 postreply
22: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