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急於通過調查報告了解事故真相的人來說,調查報告未能如期公布,失望是難免的。不過,1998年6月3日,德國高鐵發生了一場特大鐵路事故,技術調查和法律審判前後進行了5年之久。為什麽會如此呢?這不完全是因為事故原因本身的複雜,更重要的是,技術調查和法律審判都必須遵照嚴格的程序進行,來不得絲毫馬虎。因此,對於此次動車追尾事故的調查,公眾在關注真相的同時,也更應該關注調查的程序,是否依法科學可信。
每當出了事故,人們都自然會追問真相。可是,真相往往並不容易得到。湖北襄樊高鶯鶯案有真相嗎?陝西野生華南虎照片事件有真相嗎?諸如此類轟動一時的事件,有關部門說已經調查出真相,但不信者恒不信,就是因為,調查的過程中總是充滿了程序瑕疵。程序不可信,則結論無法讓人相信。
此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人們也曾經在程序上有個質疑,比如,最初公布的調查組名單中,鐵道部官員赫然在目。在輿論質疑這會導致鐵道部門自己查自己之後,國務院及時調整了相關名單,鐵道部官員從調查組名單中被剔除出去。應該說,這在調查程序的可信性上,多了一些保障。然而,盡管如此,相關的調查程序目前仍然和真相一樣撲朔迷離。
調查組成立以來,工作進展究竟如何,媒體和公眾所能了解的信息非常之少,可以說,許多的調查程序其實都是不夠透明的。事實上,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則現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本身就存在不少可議之處,比如它對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含糊其辭。該條例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而沒有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也作為原則,說明它更重視的是結果而不是程序。
條例又規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而沒有把調查組的獨立性作為原則。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何謂“直接利害關係”其實是語焉不詳的,所以這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組的最初名單中就有了鐵道部官員。
此外,條例並沒有規定調查過程應該盡可能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也沒有規定調查報告必須及時向公眾公布,相反,它倒是特別強調了“保密”的需要: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所以,在這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過程中,公眾能夠了解到的信息可謂少之又少,隻能眼巴巴地等著最後的調查報告公布,而事實上這個調查報告還未必會公布或者詳盡公布。那麽,在調查程序如此迷離、如此不透明的情況下,事故的真相,真的能夠最終浮現於公眾的眼前嗎?就算最後調查報告給出一個“真相”,它又能打消所有疑慮、取得公眾的完全信任嗎?對於頻發的事故,我們缺乏的其實不隻是可信的真相,更有真正科學、嚴格、可信的查處程序。
正是由於這個程序存在太多模糊灰色地帶,它才會始終給有些人以僥幸心理,縱然發生了事故,真相也還可以被隱藏,責任也還可以被推卸。於是,事故才會屢禁不止。所以,公眾期待可信的真相,可是公眾更應該期待科學、嚴格、可信的程序。建立健全這樣的程序機製,才是現有權力缺乏製衡和監督情形下的致命難題。(鄧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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