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案件隨想
藥家鑫案件結束了,但是真正給人的思考是什麽,晚上睡覺之前,想哪寫哪,隨便寫點。
藥家鑫案件其實是一起普通的刑事 案件,但是其折射出的問題確實值得每一個人去重視,去研究。一向在世人眼中屬於品學兼優、從小學、中學幾乎每年都是三好學生、上大學又能得獎學金、專業考 試幾乎是同級專業生裏邊最好的學生為什麽會一念之差犯如此大錯?為什麽一個世人眼中的好學生平生不犯錯,犯錯就是大錯?錯誤大的沒有機會再改正的藥家鑫究 竟是怎麽樣的人?其家庭背景究竟是什麽樣的?其為什麽會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不救助反而是用刀將其殺害?其當時究竟是怎麽想的?其中折射出的是什麽問題?
一、案情回放過程: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陝A419NO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長安校區返回西安市區, 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時,撞上前方同方向騎電動車的張妙,藥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 滅口惡念,遂從隨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後,被告人藥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時再次將 兩行人撞傷,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長將肇事車輛暫扣待處理。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係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 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的判決書。
二、本案的審判環境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各種言論四起,各行各業的人士都史無前例的加入了本案的評論大軍,被告人在接受法庭審判的同時,其和家人也共同接受了一次自我執業以來 從未有過的“全民”輿論大審判。輿論的過度參與已經將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完全複雜化。藥家鑫案件的審理期間,特別是在一審判決下發之前,報紙、電視、網絡 各個傳媒都在評論並根據自己的感覺對案件的結果下結論,其中不乏有很多法律人士參與其中。試想一下,一起案件即沒有參加本案的開庭審理,又沒有查閱本案的 所有的證據,僅憑媒體根據自己具有方向的意段刪減的斷斷續續的情節,就能輕易的對案件下結論嗎?所以我今天在這不是說案件的判決結果怎麽樣,而是認為一個 案件不應當有這樣一個環境。那麽案件應該具有什麽樣的審判環境呢?我認為有三點:一、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方和被告方雙方的訴訟權利有沒有得到有效的保 障?二、本案是不是控辯審三方在一個平台上所進行的審判?三、案件有沒有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幹擾。我覺得隻要符合這三個條件,任何結果都會得到尊重,結果 死緩或立即執行都不會導致在今天的爭議,這都是審判環境造成的。
三、本案的發展過程
被告人是2011年10月20日23時許實施的犯罪行為,10月22日,公安機關出於排查性的對被告人口頭通知讓其到公安機關去一下,被告人22日下午到 公安機關接受了排查性的“詢問”,切記這裏是“詢問”,不是“訊問”。“詢問”和“訊問”的法律概念是不同的。如果22日對藥家鑫隻是一般性的排除性的調 查“詢問”,則構成自首。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訊問”之前或者被采取強製措施之日前,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藥家鑫在 本案中22日所接受的詢問,並且是口頭通知,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製措施和“訊問”,因此藥家鑫的自首行為兩審法院均予以認定。被告人藥家鑫22 日在接受詢問時沒有承認犯罪行為。23日早晨,被告人在家對其母親說明其在發生第二起交通事故之前還撞了一個人,被告人母親知道此情況後電話通知被告人的 父親,隨後其父母將被告人送往公安機關自首。等其父母再一次見到被告人時,已經是執行死刑之前一刻,根據報紙上的報道,在死刑執行之前見了十分鍾左右吧。
案件於2010年3月23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當天,西安中級法院讓幾百名來自四所大學的大學生旁聽了本案的開庭審理、並邀請了相關的人大代表和 政協委員旁聽。加上到庭的全國幾十家媒體,整個法庭裏邊應該有六百多人,當然這些都是開庭以後才知道的。開庭審理結束的當天晚上,中央電視台對此案進行了 評論,由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根據藥家鑫在法庭上關於成長經曆的供述所產生的心理變化進行了犯罪心理的分析。然就是這個評論後來遭受到了無數的謾罵和攻擊。 緊接著幾個電視台邀請了相關的社會工作者對本案也進行了點評,點評者認為對藥家鑫判決什麽罪已經不是重要問題了,主要問題是通過這個案件對以後的教育應當 有什麽樣的警示?避免以後再次發生才是最主要的。幾天後,有人以藥家鑫師妹的名義在網絡上發出“是她她也捅”的過激言論,該言論再次激起網絡軒然大波,而 實際上至今關於其師妹的問題也沒有得到確切的落實;後更有人將藥家鑫在看守所裏唱歌的視頻發到網絡上。在此說明一點,藥家鑫在看守所唱歌是因為正逢正月十 五,藥家鑫關押期間應看守所的活動要求,參加了看守所內部的活動。可是怎麽能將看守所內的視頻在這個時候弄出來並發到網絡上去,然就是這個不該漏出去的視 頻將本案再度推到浪尖。後有很多人將上述幾個其實和藥家鑫家沒有任何關係的現象全部歸於藥家鑫是權貴家庭。作為本案的辯護人,對西安中院組織這麽多人旁聽 也是有異議的,作為法院,應當對一切案件一視同仁,不管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多麽的有影響,法院都應當像平時一樣,該怎麽審就怎麽審,和所有其他案件一樣對 待。當然,西安中院也許是出於教育大學生,並為該案件的審判取得最大監督才組織旁聽的,但是該旁聽殊不知在社會上、在整個法律界起了很大負麵影響。有些人 更是假想的將該旁聽與猜測的藥家背景關聯,將該旁聽認為是藥家勾結司法部門為從寬處理藥家鑫而故意所為;更有法律人士認為該陪審違法,社會上謠言四起。後 來更是有人將中央電視台的點評也和猜測的藥家背景關聯起來,認為該點評是藥家親屬為藥家鑫脫罪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加之後來放出去的唱歌視頻,使藥家鑫案件 長時間內在人們的視線內被不斷放大,其家庭背景也被無端放大。在這個過程中,又有很多學者借這個案件主張廢除死刑的問題。我雖然也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但 是對學者在本案中提出廢除死刑,認為起的也是一定的負麵作用。因為廢除死刑的言論被看作是精英階層為保藥家鑫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所以我讚成廢除死刑,但是 反對在這個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廢除死刑。我考慮的是即使不廢除死刑,是不是藥家鑫隻有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此後又有北大教授在網絡上發出對藥家“滿門抄 斬、藥家親屬勾結漢奸法學家”的荒唐言論。還有某位教授公然發表應當“斬立決”的言論。政法大學的某位教授既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查閱案卷,僅憑網絡上的 信息就發表應該判處死刑的言論。被害方也對外宣布:“藥家鑫不執行死刑,就不安葬人”。後藥家鑫被判處死刑。一審宣判以後,藥家鑫的母校西安音樂學院對外 宣布,堅決擁護死刑判決,藥家鑫罪有應得。不錯,藥家鑫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作為母校的音樂學院我認為也是有責任的。我們應當尊重法院 的判決,但是在尊重的同時,作為母校應該在判決以後注重對學生教育的思考,注重怎麽樣才能防止此類惡性事件再次發生。思考在教育學生方麵究竟存在哪些缺 失?作為母校對其犯罪的學生持一種放棄的態度是不妥的。所有這些現象都不是一個理性社會應該有的。值得反思。
四、藥家鑫的狀況
我是在案件進入市檢察院以後才介入案件的。我在介入案件之前對本案沒有太多的關注。隻知道音樂學院的學生開車撞人以後,不施救反而是將被撞的人用刀殺死。 當時在聞聽這個信息以後心裏也是非常氣憤。覺得這個學生怎麽能這樣?怎麽連一點起碼的法律意識都沒有。在見到網絡視頻上的藥家鑫關於“農村人難纏”的言論 以後更是為其驚愕,過了一段時間,所裏指派我來辦理這起案件。司法本是平和的和理性的,應該本著法律人的角度看待本案。要嚴格的區分道德審判和法律審判的 界限,不能將二者合二為一的處理。所以我就決定接手本案。當我接手案件的第一天起,就對該案的犯罪動機很疑惑,就是藥家鑫究竟為什麽要在撞人之後殺人,其 究竟是怎麽樣的一個人。懷著很多疑惑,帶著很多問題第一次去會見藥家鑫。第一次的會見給我的印象是深刻的,更是意外的。其表現、其行為舉止如果不是在看守 所會見,我是無法想象其就是撞人之後不施救反而對被撞者連捅數刀的罪犯。被告人藥家鑫體型顯的羸弱,長的白白淨淨,眼神看起來還完全沒有脫離孩子氣,行為 舉證顯的膽怯。當被告人知道我是家屬委托的第二任律師的時候,其眼睛內有眼淚在眼睛裏打轉,但沒有流出來,此後對我說的第一句話是:“我想我爸爸、我想我 媽媽。”這句話對我的印象很深刻。為什麽深刻呢?因為這麽多年辦理過很多青少年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會見時很少有第一句話是說想爸爸媽媽的。因為很多暴力犯 罪都是那些所謂的一貫調皮搗蛋的或者比較叛逆的學生,或者是提早輟學踏入社會的青少年實施的。在那些情況下,這些人對家庭的親近感也是很少的,對家庭往往 表現的是冷漠。我待其情緒穩定以後,開始詢問相關案情,當詢問其在案發時究竟為什麽要動刀的時候,其一直回答:“我當時慌了,腦子亂了。”針對該回答,我 腦子不斷冒出更多的問題。在慌,在亂怎麽會動刀呢?有沒有想過後果?隨著問題的深入,隨著會見次數的增加,對藥家鑫的前前後後應該說有了一個清楚的了解。 藥家鑫,1989年出生,從小生長在一個普通家庭,其父親在2003年以前是軍人,曾在華山廠的軍代表室做技術方麵的工作,後轉業地方,轉業之後也沒有安 置正式工作,偶爾在監理公司做技術方麵的工作;中間有幾年因為藥家鑫的數學成績一般,於是決定停止在外邊的工作,在家專門負責輔導藥家鑫的數學,其父親是 先自己學,然後再給藥家鑫輔導。藥家鑫考上大學以後,其父親才又重新找工作打工。其母親原為該廠一名工人,退休之前曾負責管理工廠危險倉庫,現已退休在 家。他的父親原為山西晉中農村,其整個家族也就是其父親一人考上軍校後才脫離農村,家裏其他親戚至今仍然在農村居住。家裏無其他特殊背景,也就是一個普通 家庭。在家人的眼裏,藥家鑫本人從小就聽話,學習、彈鋼琴都很認真。從小學、初中、高中幾乎每年都是三好學生,上大學以後也獲得獎學金。其在上大學期間不 但自己學習,還在外勤工儉學,在校外為多名小孩帶鋼琴課,曾經為多掙點錢都由西安跑到周邊的三原縣城去帶課。藥家鑫愛幹淨,所以不住校,每天不管多晚都要 回家,每晚回家的時間幾乎都在11點多或者12點左右。因為經常回家晚,家人基於對其安全的考慮,經多次商議後才決定為藥家鑫購買一輛汽車,以保證其每晚 能夠及時的安全回家。說到這裏有人會問,在校大學生還沒有畢業,就能夠為其買十萬的車。開始我也是疑惑的。後來經過了解,藥家鑫所開車輛是其家庭的第一輛 汽車,其父母在此之前沒有車。在家庭決定買車的過程中,家人為此也是爭議很大,開始說是買個幾萬元的車就行了,後來在朋友的建議下說是要買就買個差不多 的。加上那個時候考慮到藥家鑫每個月勤工儉學還能掙個2000——3000餘元,藥家鑫自己掙的錢養車應該是可以的。這才決定了買十萬元的車。其家庭屬於 那種經濟一般,但是其父母願意盡一切力量為子女創造最好的教育條件的家庭,和一般中國普通家庭的父母沒有什麽區別。總體而言,藥家鑫在家人鄰居眼中,案發 前還是一個聽話的孩子。家人對藥家鑫還是報有很大的期望,希望藥家鑫在學習、鋼琴各方麵都能夠有所建樹,做一個有用的人。藥家鑫的成績從開始至案發也沒有 讓家人失望。但實際上在常年的學習、練琴、簡單的生活中,藥家鑫的心理已經逐漸發生了變化。其內心為很多東西所困擾。作為藥家鑫來講,其感覺到這麽多年自 己活的很辛苦,自己對前途並沒有報多大的期望,感覺前途是一片黑,看不到前途在哪?每天除了上課就是練琴,跟外界也沒有太多的接觸,性格屬於內向型的。其 在上初中時就開始感覺到生活很沒有意思,心裏早就萌生輕聲的想法,有一度確實產生了自殺的念頭。其對生活沒有報有享受的態度,而是有一種怨憤、感覺到的隻 有包袱和壓力。其心理其實早就長期處於一種不健康的狀態。但是在家裏、學校、其所處的環境內,所有人並沒有意識到藥家鑫心理的變化。
2010年10月20日,藥家鑫 去位於城郊的外語學院,由於是第一次去,加之其在社會上所接觸的一些不良信息,覺得還是買把刀作為防身之用。晚上回家時,路過案發現場不慎將騎電動車的被 害人撞倒,其當時隻是聽見“嗵”的一聲響,便停車下車查看,下車時將裝刀的包帶在身上,當看見被害人躺在地上的時候,其一下驚慌失措,不知道該怎麽辦?事 後我多次問藥家鑫當時究竟怎麽想的?當時究竟還發生過什麽事?藥家鑫的回答是:“他當時看見把人撞了,慌了根本就不知道怎麽辦?當時腦子很亂,有救人、有 逃跑、有殺人等很多想法,但都是一瞬間的,沒有細想。”沒有冷靜下來多思考一秒,拿出刀將被害人殺害。將被害人殺害以後,根據藥家鑫後來的供述情況,其殺 人以後在逃跑過程中,頭腦仍然處於混亂狀態,稀裏糊塗的開車逃跑,在開車過程中,手握方向盤的手一直是顫抖的,糊裏糊塗又發生了第二起交通事故。當我問及 現在對他的行為怎麽看的時候,他哭了,說自己很後悔。後來根據他在法庭上的供述:他不想死,他想的是哪怕給他個活的機會,他給被害方做牛做馬都行。並多次 囑咐我,讓我囑咐家人對被害方好好賠償的話。可是,機會再不會有了。因為世人很難原諒這個學生的犯罪行為。
五、本案的調解工作
很多人都認為藥家鑫父母對本案是不賠償不道歉的態度。這個說法其實挺荒唐的。其父母就這一個兒子,能為保兒子一命送其自首,能沒有打算向被害人道歉嗎?一 般案件在偵查階段是保密的,偵查機關不可能將被害方的情況去告知被告方的父母的。所以偵查階段就沒法道歉。案子進入檢察院,我介入本案了。介入本案以後第 一件事就是和被害方的律師商談賠償問題。被害方當時表態不能低於50萬。我就讓藥家湊錢。由於其家庭經濟能力有限,最終隻湊的30萬元,沒有辦法隻好將 30萬元再帶一輛汽車全部作為賠償。為什麽要將車作為賠償呢?因為法院明確告知判決生效以前不能處理車,所以當時就承諾這個車不論以後賣多少全都作為賠 償。當時家庭也想將房子賣掉,但是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無法出售。但是和解最終因為賠償款不能達到被害方的訴訟請求而告失敗。
注:和解部分近期抽時間專寫一篇。
五、我的辯護
針對藥家鑫的個人狀況,我始終認為藥家鑫的犯罪行為和以往的心理狀況、所接觸的環境都是相關聯的。但是今天隻想就有爭議的辯護觀點談一下。
首先,本案不是預謀犯罪,是偶然突發事件引發,一念之差,臨時起意。其行為時由於其心理長時間處於壓抑、抑鬱等不健康狀態,在突發事件的刺激和影響下,瞬 間產生的過激行為。可以“歸結”為激情殺人。這個激情殺人的定性在當時爭議很大,有支持的,有反對的。反對的觀點主要集中兩點,第一點認為激情犯罪必須被 害人有過錯;第二點如果被告人是順手拿起的石頭,那麽就是激情犯罪;如果拿的是刀,本身拿刀的行為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的預謀性,所以不構成激情 犯罪。
其實激情殺人是一個對實施犯罪行為時心理狀況的一個描述。本質是因為該犯罪和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是不一樣的,主觀惡性不一樣,量刑也不一樣。你可以認為不 屬於激情犯罪,但無非也就是對突發事件的應激反應或者說是一種反應性行為。我個人認為:一般應激反應是在有防衛的情況下作出的;一般反應性行為也很難表達 本案的心理變化過程。但是各方不管怎麽爭議,最後對本案不屬於預謀犯罪是沒有異議的。後來媒體誤讀了該觀點,並無限製的將此概念放大,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 象。法庭辯護是向法官提出辯護意見的,審查辯護理由是否成立也是由專業的法官來認定的,而且法庭中的活動不應當由合議庭以外的人在判決未出以前任意評判, 更不容許一個莊嚴的法庭任由記者錄音錄像並隨意刪減,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進行解讀。這等於是法庭未判決,先讓媒體審判一遍,這樣的公開審判實在不可取。其造 成的結果也是弊大於利。
我們先說激情犯罪是否必須是被害人有過錯?那麽在學說上所謂的激情殺人是什麽呢?目前中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作出說明。這次有幾個學者認為激情殺人 是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行為人情緒或心理上受到刺激,從而產生過激行為,特別強調被害人必須有過錯這一點。這個概念呢,我以前也注意到過。這個概念是 德國的法律的原翻譯。但是這幾年已經有很多少壯派的學者認為這個翻譯是個蹩腳的翻譯。事實上在中國,由於激情這個詞語本身意義的廣大,所以中國的激情犯罪 的外延是大於國外的規定的。激情:心理學上指的人所在的一種強烈的、暴發性的、短暫的情緒狀態。如狂喜、絕望、暴怒等。激情的產生,有其特殊的生理機製, 這就是情緒中樞。當外界刺激他時,就會產生類似暴怒、劇烈不安的興奮狀態;刺激停止,這種狀態隨之消失;激情由一個人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對立意向的衝突、 過度的抑製和興奮所引起。激情是人的一種情感表現,人的行為總會帶有一定情緒和情感色彩,受到情感和情緒的影響。在激情狀態下,人的自我理解能力和控製能 力顯著降低,往往聽從情緒的支配作出一些失去理智的行為。較輕者,會產生一些超越社會規範許可範圍的行為,稱為激情越軌;嚴重者,會發生殺人、傷害、毀物 等暴力性行為,稱為激情犯罪。那麽所謂激情犯罪,就是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暴發性、衝動性犯罪。還有說法是:激情犯罪,是指由於瞬間性消極情緒爆發而實施的毫無理智、不計後果、失去自我控製力的突發性的違法犯罪行為。日本學者中田修指出,激情犯罪是“一個人受到外在誘因的刺激,使其正常的性格呈現出麻痹狀態,未經思索,即將衝動的感情瞬間化為沸騰的情緒表現出來而犯罪者。”!"激情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是長期受壓抑的情感或者需要爆發的結果, 激情犯罪是個人反社會性格的一種非常極端的表現方式,因此,激情犯罪對行為客體的破壞程度是難以想象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通常表現為故意殺人、故 意傷害、強奸、搶劫等暴力性犯罪行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激情犯罪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犯罪表現,可以把激情犯罪分為兩種類型,即為被動防衛型和主動攻擊 型。該犯罪從犯罪動機上看,其形成的時間極短,都是在瞬間突然發生的,有的甚至幾乎說不出犯罪動機。調查顯示,青少年激情犯罪事先並沒有特定的作案目標和 動機,常常因為一種單純的欲望頓生犯罪動機,並即刻實施。是一個情緒性的犯罪,是行為人心理上短時間、當場性的一個急劇的變化,造成的結果是判斷力和意識 控製力瞬間降低的問題。所以在學說上分為主動性和被動性的,即上述的被動防衛型和主動攻擊型。被動性的激情犯罪就是針對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所導致的犯 罪,這裏就涉及到往往是因為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所引起的,就是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而主動性的激情犯罪本身就是指行為人對無過錯的行為人所實施的激情犯 罪,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一般就沒有過錯。其引起原因往往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而激情殺人是激情犯罪的一種,所以在學說上我認為激情殺人就 是指: 相對於蓄意殺人而言的,因為某個特定事件刺激其心理或者情緒,造成其瞬間判斷力和意識控製力降低,突然臨時起意殺人,往往被害人有過錯激發殺人。但被害人 的過錯絕對不是造成激情因素的唯一理由。像這次某些教授提出案例,說激情殺人一般發生在口角爭執過程中。例如一個人從飯店往出走時,另外一個在飯店吃飯的 人無意中看了一眼,這個人很不高興就問:“你看我幹啥。”另外一個人說我沒看你。這個人一怒之下將另外一人打死,這個案子中被害人也沒有什麽過錯。所以被 害人的過錯不是造成激情犯罪的唯一理由。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的事件,都可以造成被告人的激情犯罪。當然有時候還要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素質而定。有些人 心理素質好,在特定事件跟前顯的比較沉著。有些人心理素質差,沒有任何社會經驗,就比前者更容易受到刺激。像本案中的藥家鑫就是心理長期處於緊張、抑鬱的 不健康的狀態,加之其沒有任何社會經驗,也沒有處理過交通事故,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很差,以至於在突發的交通事故跟前,失去理智,一念之差,起意殺人, 造成大錯。但是這類殺人社會危害性不同於蓄意殺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審法院保守采納了被害人有過錯的學說,認為不構成激情殺人。其在概念的總結上總結為:被害人有不當言行,造成被告人情緒激憤,從而產生的過激行為。但是二審法院對此學說還是很慎重的,在終審的判決書中對此概念采取了回避,但是也沒有否定律師的意見。
第二大點的辯護意見就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而且其自首不同一般的自首。我一直認為藥家鑫的自首情節在本案中應當考慮。因為藥家鑫的自首不同於一般自首, 藥家鑫的投案是在其父母知道藥家鑫的犯罪行為以後,親自將藥家鑫送到公安局投案的,其效應還不同於罪犯本人的主動自首。俗話說可憐天下父母心,不論藥家鑫 犯多麽大的錯,那畢竟也是他們的骨肉,他們能下此決心,將藥親自送去投案,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他們相信法律,希望法律能給藥家鑫一個機會。兩審法院對自 首行為都予以認定,但是在量刑時還是認為認為罪行太重,不能從輕。
四、對青少年激情犯罪的預防。
我今天為什麽在這裏將我個人對激情犯罪的認識做了特別的說明,因為激情犯罪往往都是青少年因一念之差或者一時激憤而實施的犯罪,防止青少年暴力犯罪更多的 是防止激情犯罪,這種犯罪由於青少年年輕,心智不成熟,容易衝動,對一些事情思慮不周,情緒容易失控。如何預防青少年的激情犯罪是一個嚴峻的問題。根據數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目前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已經占全國總數的多數比,而在青少年犯罪中,激情犯罪又占了多數比。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從我國目前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現狀來看,青少年激情犯罪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青少年一般為15歲到25歲年齡段的人,為未成年人和剛成年兩個階段的人,有的罪犯雖然已經年滿18周歲,但是其心智仍然不成熟,其想法以及心智仍然處於未成年人的階段,就像藥家鑫案件,其案發時雖然已經21歲,但是其心智並不成熟,將其心智稱為未成年人也不為過。
第二,有很多激情犯罪的青少年在心理上、人格上、性格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這種人格缺陷是青少年在社會化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所造成的,有些是因為家庭因 素,有些是因為個人性格因素,有些是某件事沒有處理好造成心理上長期的陰影造成的。總而言之,主要是青少年自身在成長和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矛盾。藥家鑫後 來被相關的專家認為性格上屬於有缺陷的,因為其對待事物都不樂觀,其對整個生活是消極的情緒對待,將一切都看做包袱,生活的很沉重。其所接受的信息也基本 上都是學習和就業兩個信息,除此以外沒有任何信息、任何經曆沒有能完善他內心所缺少的那種東西,時間一長,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種難以覺察的性格缺陷,不遇 事則看不出來,如果遇到一些重大的事情,其對事件的反應就會體現出來其性格缺陷的特點。
第三,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動機荒唐,手段殘忍,造成的後果嚴重。
像藥家鑫案件中的動機,法院判決認定是為逃避責任,所以動機卑劣。其實呢,像藥家鑫這樣的被告人,其犯罪動機至今讓人難以理解。你說他是為逃避責任,可現 在道路上到處都是攝像頭,到處都是行人,能逃跑嗎?說他是因為怕“農村人難纏”,所以才殺人。可是根據他的家庭背景,也是農村人的後代,而且每年還回農 村。其在之前也沒有受到這方麵的挫折和打擊,僅僅因為偶爾傳來的信息就認為難纏所以殺人,動機確實很荒唐。也很難令人置信。
第四,主體在不同方麵存在著不足或缺陷。從犯罪主體看,青少年激情犯罪者或性情暴躁,或文化水平低,或道德修養差,或過分壓抑,或容易衝動、控製能力不 強,或上述方麵兼而有之。青少年身上的缺陷,使其對一些社會現象和個人行為往往難以做出正確、理智的判斷和選擇,一件小事極容易使他們產生激情而導致犯 罪。
第五,激情犯罪絕大部分是由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比如行為人因為受到被害人的言語、某種行為的刺激而實施了殺人、傷害等行為。另外一部分是被害人沒有過 錯,但是罪犯本身存在心理缺陷或性格缺陷,其心理長期處於壓抑、抑鬱等不健康的狀體,在突發事件對其心理造成刺激或劇烈的影響,從而產生過激行為。
(二)、那究竟如何防止青少年激情犯罪呢,我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加強青少年的擔當意識,做一個有擔當的人。
“擔當”在詞典裏的意思是:接受並負起責任。擔當是一種態度,也是一種行為。人生應該懂得擔當,也就是說人應該有責任感,擔當可以為自己、為他人、為集 體,也可以為民族、為國家。“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其實,每個人都會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關鍵有的人錯了之後敢於承認,敢於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後果;有 的人卻為自己的錯誤找這樣或那樣的理由來推脫責任。擔當,意味著要擔負自己的責任;擔當,需要的是勇氣、魄力。隻有勇氣、毅力……你才可能擔當。這個社會 需要擔當。在發生災難的時候,需要擔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同樣需要擔當,每個人應該有擔當意識,應該承擔其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負責起應該負責的錯 誤。本案中,藥家鑫其實就是缺乏一種擔當意識,其在發現交通事故以後,其心理整個處於驚慌失措的狀態,其心理是害怕。害怕什麽呢?主要還是對承擔責任沒有 一個清楚的理解和認識,他不知道後果是什麽?不知道後果有多嚴重?對責任方麵沒有一點預見力。以至於在驚慌失措中實施了殺人行為,殊不知這殺人行為比起其 應當承擔的交通肇事而言,後果是更嚴重的。所以根本缺乏的還是擔當意識。
目前缺乏擔當意識也是多方麵的因 素造成的,如不良信息的傳播。像如今社會上廣為流傳的是“撞傷不如撞死”。其實撞傷的責任怎麽會重於撞死的責任呢?撞傷如果不是主責的話,一般承擔的也就 是賠償責任,中間還有保險公司來承擔責任。如果撞傷後為逃避責任再撞死的話,那案件性質就發生本質的變化。像去年的陝西長安發生的震驚全國的王雙娃案件, 本來是交通肇事案件,先撞傷兩個人,後來逃跑過程中又撞傷兩個並將人拖死,結果造成四命,行為性質由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王雙娃上個月也被判處死 刑。所以有些不良信息的傳播確實誤導了一部分學生。本質上說還是擔當意識的問題。
第二、注意心理的自我調節和自我疏導,培養健康心理品質
個體心理健康與否,對其是否能夠自覺抑製不良環境的侵蝕有重要作用。通過心理健康教育,指導青少年形成正確的自我意識,了解自己、他人和社會,掌握自我心理調節的方法,提高應付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強社會適應性,促進個體的發展和完善。
當代大學生麵對各種壓力,部分人思想上、心理上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困惑與煩惱,有的同學甚至出現了種種心理障礙。近年來,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其實,大學生很多心理問題並非在進入大學後產生,而是從中小學延伸而來。
中小學以升學為中心,幼兒園希望能上個好小學,小學希望能上個好初中,初中希望能考個好高中,高中畢業希望能考個好大學。不僅於此,每個家庭都擔心自己的 孩子輸在起跑線上,不斷的給孩子們加負。孩子平時上學,假期還要上奧數、英語、藝術等各個培訓班。學生們已經沒有自己的時間,也沒有和社會接觸的機會和時 間。學生們不用親自動手掌握新知,而是從書本上學習間接知識。大量學生生活在一個人造環境裏,導致感性經驗極其匱乏。另外,他們也缺乏挫折經驗,最常見的 挫折也隻是考試失利,而在為人處世方麵經曆的較少,這導致他們承受能力差,適應新環境很困難。進入大學後,麵對不同以往的生活方式和人際關係,他們就不知 所措。一旦麵臨學業和就業壓力,以及戀愛與性等問題,這種心理上的不適應就會更為明顯。
還有 就是關於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問題,很多學生從小到大的目地隻有一個,就是有一個好的出路,以後能有一個好的職業,能有一個收入不菲並穩定的生財之路。報考公 務員是為穩定;學經濟是為做生意賺錢,個個都擔心以後自己失業。真正探討人生價值的學生已經很少了。所以目前大學生需要轉變舊有的就業觀念。許多學生精神 壓力很大,因焦慮、自卑而失去安全感,心理問題隨之產生。事實上,大學生在畢業後真正失業的極為少見,多數是因為工作與預期的差距較大,大學生應樹立“先 就業、再創業、再擇業”的就業觀念,避免過大的心理起伏。而藥家鑫在這方麵問題就非常大。藥家鑫雖然成績一直挺好,但是其感覺到很辛苦,其上初中時就過早 的過於擔心自己的前途和就業問題。因為前途和就業等壓力因素使自己過早的為此問題陷入到抑鬱狀態,以至於很多年都過的不輕鬆,心理老是壓個大石頭的感覺。 由於其性格內向,生活封閉,疏於和外界的溝通,所以其自己很難意識的自己心理需要疏導,因為其學習和生活環境本來就是封閉的。不可能接觸到更多的信息,其 也沒有時間和機會和外界有更多的接觸,以便及時發現自己存在的問題。
所以當前學生要自己注意學習心理健康的有關知識,自我疏導,自我調節,不要有壓抑心理,不要有厭世狀態。保證生活的積極向上。
第三、多參加社會活動,與社會多打交道,提高對社會的認知能力;
生活環境還是不能太封閉,多創造參加社會活動的機會,要加強青少年社會化教育,使其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正確的認知方式、思維方式以及一定的知識經驗和勞動技能,防止因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出現缺陷而引發激情違法犯罪。
第四、提高自我控製能力
自 我控製能力(簡稱自控能力)是自我意識的重要成分,它是個人對自身的心理和行為的主動掌握,是個體自覺地選擇目標,適當地控製、調節自己的行為,抑製衝 動,抵製誘惑,延遲滿足,堅持不懈地保證目標實現的一種綜合能力,表現在認知、情感、行為等方麵。一個人隻有正確地認識和評價自己,才能提高自我控製的動 機水平。一個有頑強毅力的人在受到挫折時不會垂頭喪氣,在成功時不會趾高氣揚,在衝動時不會橫衝直撞。
第四、克製衝動情緒,避免不良後果。
一定要訓練自己克製情緒的能力,其實有時不管是未成年和成年人在發生突發事件的時候可能都會產生恐慌的情緒,但往往經受挫折多的人一般都會逆向思維,在恐慌的同時,會冷靜下來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此時就會出現不同的幾種設想的後果。要學會逆向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