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基督徒應有的法律觀
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作為中國的基督徒,每天我們要麵臨兩個“律”,一是“律法”,二是“法律”。律法又稱“約”,即聖經,指的是神所頒發的條例,是我們屬天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指的是人所頒發的條例,如憲法,是我們在地上行為
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
作為中國的基督徒,每天我們要麵臨兩個“律”,一是“律法”,二是“法律”。律法又稱“約”,即聖經,指的是神所頒發的條例,是我們屬天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指的是人所頒發的條例,如憲法,是我們在地上行為的最高標準。這兩者大部分時候是和諧統一的,如“律法”與“法律”都禁止殺人等。但有時,兩者會衝突,例如政府某些官員對宗教自由的解釋往往非常狹隘,要求信徒隻能在政府認可的教堂,也就是“三自”教會裏談論福音、敬拜,如果一個基督徒在一個村莊傳福音,往往會產生緊張局麵。這就是律法與法律之間的衝突,故產生了彼得的經典問題:“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 神,這在 神麵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本文就是希望簡要闡述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中國正步入一個現代化社會。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強調法治與法製,對此我國領導人有非常清楚的認識。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傳統上人治的國家。人治,就是一個人,或幾個人的話就是法律,一個人或幾個人的意誌就可左右全國的公民的生活。在二十多年前,中國甚至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家。那個時候,一位領袖的一句話就是最高指示,比法律還重要。劉少奇這位國家主席沒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被迫害致死,死時連自己的名字都沒有了。中國這五十年來,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受迫害的不下百萬,從根本上來說,都是因為中國當時處於一種人治傳統的結果。
今天的中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日益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因此中國共產黨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中國要“繼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製國家。”我們作為新中國的公民,理當擁護黨中央的精神,不光要自己積極地遵守國家的法律,也當積極督促政府官員遵守國家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要做到前者其實不難,要做到後者就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包括我們基督徒巨大勇氣和智慧。可以說,叫政府官員守法比叫一般公民守法更難。因為他們手上有權,而我們是一無所有(林前1:26-28)。因此我們麵臨的責任是相對艱巨的。正因如此,許多公民,包括基督徒一般就根本懶得來理會這樣的問題。
今天中國走向法治社會也有著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國內的法律要與國際法接軌。同時,中國是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中國在世界上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聯合國的許多法律,中國都簽了字,這樣就自動將自己置身於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的監督之下,這說明我國政府有勇氣走向法治。
據2001年11月5日《檢察日報》載:入世後,中國有2000多條法律法規、1200多條司法解釋將作修補,建立與規則相適用的法律體係。 聖經從人類的一開始就強調法治的觀念。聖經由兩部分組成:“舊約”和“新約”。(其實,聖經應該稱為“聖約”,聖經的“經”一字是受中國傳統影響而譯。儒家有“四書五經”,道教有“道德經”,佛教有數不清的“經”。“約”與“經”不一樣,“經”是用來給人念的,“約”是給人遵守的﹔“經”是許多書中選出來的“經典”,“約”是神的啟示)。“約”就是法治觀念的最初形式,“約”就是針對罪而言的。人類如果沒有罪就不需要“約”,或曰法。人因有罪,故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約束和懲罰。聖經告訴我們神是無罪的,而且神是最高法官,他又是一位無所不能的神。對於人類的罪,神怎樣懲罰也不過分,但是神為了體現他對人的愛和公義,他竟然與人類簽約,表明他願意將自己置身在一個限製下。可見,法律觀念從一開始就是基督教的核心內容之一,而且法的源頭是神,這樣才可說,法是神聖的。
因此在中國現代化過程中,基督徒不僅可以在道德、經濟方麵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也可在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或者說,中華民族可以從聖經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資源,來幫助整個民族走向黨中央製定的方針,使中國走
因此在中國現代化過程中,基督徒不僅可以在道德、經濟方麵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也可在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或者說,中華民族可以從聖經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資源,來幫助整個民族走向黨中央製定的方針,使中國走向法治的道路。有一次警察抓了一位傳道人,這位傳道人告訴警察,其實他們是同誌。警察問,他怎麽會變成與這位傳道人成了同誌呢?傳道人回答說:你對付外在的罪,我們對付人內在的罪,內在的罪消除了,你也就不用去為外在的罪操心了,我們豈不是同誌?這位警察聽後略有所思地點了點頭。縱觀全球,所有的自發成為法治的國家都是深受基督教影響的國家。(日本不是自發成為法治的國家,而是在二 戰後,在美國的刺刀下改革成法治國家)可見,基督教對中國走向法治一定可以起建設性的貢獻。
那麽,一般的基督徒如何對中國的法治建設作出有益的貢獻呢?那就是學好聖經,也能略微了解中國法律。如果一個中國的普通基督徒能知道如何愛主、遵守法律,知道如何用現有的法律來保護自己,這就將是基督徒對法治建設最好的貢獻。當一些執法人員執法犯法時,我們基督徒有勇氣當麵向他們指出,或在適當的時機向有關監督部門反應,從而維護法律尊嚴時,那就是我們基督徒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最大的貢獻。但狠可惜,我們今天的大部分基督徒對許多的違法現象還是敢怒不敢言,這樣就不能達到黨中央“違法必糾”的要求。我國的法治還不是狠完善,鄧小平先生告訴我們法治製度“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
因此我們應該幫助政府完善法治。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基督徒的禱告不是要廢掉社會法律,恰恰相反,我們是要來成全社會的法律。一個更好的基督徒,一定是一個更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社會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神的律法)全麵地了解律法而且也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實際問題,但教會內部至今卻狠少討論這一課題。原因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麵是因為政府內部仍有強大的極左思維慣性,將一切泛政治化,使得我們基督徒不敢輕易來討論這個題目,因為我們一旦涉及“法”這個題目,極左人士就會說有基督徒在反黨反政府。同時極左思想認為,基督徒傳福音會削弱黨和政府的領導,最後會危害政府建立的根基。
另一方麵,也因教會內部基要派的影響,認為我們基督徒不應關心政治,而法律在中國就是政治。“法與政治的關係最為直接,法有時被看作政治的一個方麵。“政”與“法”是聯在一起的。討論法律會給人不屬靈的感覺,甚至令人感到枯燥乏味。第叁個原因是,中國人本身就不喜歡打官司。中國人遇到麻煩,寧可私下了結。許多時候,基督徒也是如此,當遭到不公正的待遇時,寧可交點錢去息事寧人,想以此了難,但往往事與願違,這樣做實際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
一個守法公民應將錢花在法庭,而不能將錢拿去賄賂貪官什麽叫“成全”.“成全”的第一個意思是,人類沒有能力與辦法來滿足約的要求,那麽,上帝就更進一步,自己來到人間,“道成了肉身”,根本目的就是要滿足約的要求。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上了十字架,這樣從兩方麵來滿足約的要求。一是,罪的代價就是死,所以,耶穌的死是為了贖我們人類的罪。第二是讓我們凡信靠他的人有力量來戰勝罪。人間的法律是要來對付外在的罪,也就是有行為表現的罪,而主耶穌要我們對付的是人內在的罪。在說完上述的話後,主耶穌接著說:“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隻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無緣無故的”五字)﹔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1-22)
主耶穌的這段話狠清楚,“不可殺人”是法律所定,法律能夠做的是給人定下做人的最低道德底線,禁止人做一些敗壞的行為。而主耶穌卻要求信他的人連怒也不能動,如果一個人連怒也不動的話,那他當然也就不會去殺人了。而主耶穌所說的愛敵人,就更是成全律法了。如果一個人時時刻刻所思所慮都是如何去愛人,甚至他達到一個境界,他連敵人也原意去愛,那他就根本不會想著要去報復他的敵人給他帶來的痛苦,不管這痛苦有多深。羅馬書說“13: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9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這句裏的“完全”原文中就是主耶穌所用的“成全”。中國教會有句俗話說得好,多一個基督徒,就少一個罪犯,多一間教會,就少一間監獄,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2.“成全”的第二個意思是,我們要有勇氣突破那些不合理、不合上帝律法的一些人間法律,這就是先知了。就像彼得一樣,我們要照神所說的,而不是照人所說。在神與人起衝突時,我們隻能照神的意思去做。但這樣一來,我們基督徒會往往遭到迫害。這就需要我們的勇氣。以前買賣奴隸是合法的,但在基督徒的不懈幹預下,最後人們廢除了奴隸買賣。以前中國婦女都必須裹小腳,但在基督徒的呼籲下,最後這一殘害婦女的陋習得到廢除。但當時中國土大夫都說,基督教不尊重中國傳統,是要廢除中國傳統。
法律的產生
法學界的人一般認為“法的產生與原始社會後期社會經濟、組織、文化的一係列變化密切相關”3這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是有一定的道理。但聖經卻從問題的根本上明確告訴我們,法律的產生是在罪產生以後,可以說,沒有罪,就沒有法律的必要。比喻說版權法,如果沒有人去盜印,又何來版權法?人做生意時為何要定合同?人們的解釋是先做小人,後做君子。這話的意思是,合同就是要防止小人,防止有毀約的現象。法是用來懲罰罪的,所以在人類最初時,也就是還沒有墮落前是沒有法律的。
聖經第一起官司在人類因罪被驅逐出伊甸園後不久,該隱將他的兄弟亞伯給殺了,於是亞伯(的靈魂)就在大法官耶和華麵前上訴:耶和華就對該隱說:“你作了什麽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創4:10)最後耶和華讓該隱為自己的罪付出了狠重的代價,不過耶和華沒有判他死刑。 耶和華看到人越來越不順服,於是就與人類立約。“約”這個字首先出現在創世記6:18,“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與兒子、兒婦,都要進入方舟。”此後一直延用到新約時代,直至神藉著耶穌基督與人立下的新約為止。在某種程度上,聖經舊約中的一部分相當於我們社會中當今的法律。舊約有約束全社會的權力,今天的法也是對全社會有約束力。在新天新地到來之前,這些法律都會有其作用,因為隻要罪存在,法律就會存在。但主耶穌賜給我們的新約可以幫助我們完成舊約 或者說幫助我們完成今天對全社會有約束力的法律。
在以掃出賣長子名分給雅各的故事中(創世記25:27-34),我們看到那時已有繼承權的概念了。不久我們讀到了人類最早之一的一個勞務合同,這合同是雅各與拉班所簽(創世記29:15)。雅各給拉班做了14年的打工仔,最後才自己做了老板。摩西既是行政長官,又是審判官。“第二天摩西坐著審判百姓,百姓從早到晚都站在摩西的左右。”(出18:13)大概百姓請摩西審判的都是一些民事案例。後來,摩西的嶽父葉忒羅幫助摩西設立了一個相當於一個五級審判製(出18:21-22)。摩西就是最高法官。我國現行的審判製也基本是五級製(如果行政法規也算在內的話,如判勞教)。 舊約中最重要的事莫過於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時,耶和華向摩西頒布十誡了(出20)。十誡的前四誡是特別對神的的選民而言的,後六誡則是對地球上任何人而言的,不管你信不信上帝。緊接著,在出埃及記第21-23章,耶和華又詳細闡述了十誡的意義。今天西方的法律製度可以說是直接淵源於十誡。西方的法治精神也是直接源於基督教。
法律(律法)的作用:叫人知罪(羅3:20-21﹔7:7)﹔法律產生在罪之後(羅4:14﹔5:13﹔加3:19)﹔法越多是因為罪越多(羅5:20)。現在我們社會各種法律多如牛毛,達到了兩千部法律、法規,就正証明了聖經這一真理。這就是現代社會所麵臨的悖論:越走向法治,越說明社會的罪越多。法律引導人走向恩典,因為法律不能讓人成聖,但可喚醒人需要尋求神的憐憫、恩惠和救贖的意識(羅8:2-17)。
所羅門就是一位好法官。所羅門在上台伊始,就遇見了一樁棘手的案子,兩個妓女爭一個孩童(列王紀上3:16-28)。憑著神給他的智慧,他完美地結了這個案子,成為千古絕唱。在這個案子中,我們首先看到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就是妓女也有權利來到法官麵前打官司。第二,我們看到,一個法官是否能秉公義辦案,將直接決定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在所羅門辦完此案後,人們產生了對所羅門的敬畏,其實也就是對法律的敬畏。
在先知書中,我們反復讀到神的這一屬性:聖潔、公義和公平。神恨惡罪、不義和不公。其實,聖潔、公義和公平是任何國家立法的根本基?F?肓蘇庖換?。?ā⒎ㄍズ頭ü俁疾荒芙郵蓯貝?目佳欏R?d說:等他實行了公理
在先知書中,我們反復讀到神的這一屬性:聖潔、公義和公平。神恨惡罪、不義和不公。其實,聖潔、公義和公平是任何國家立法的根本基礎。偏離了這一基礎,法、法庭和法官都不能接受時代的考驗。耶穌說:等他實行了公理,叫公理得勝(太12:20)。這裏的公理在英文版聖經中用的是“”,即公義、公平。我們既是地上的公民,又是天國的公民。我們成為基督的門徒後,本可直接回天國,去享受天國的一切福份,但神並不要求我們這樣去做。主耶穌不求要我們這些基督徒離開世界(約17:11﹔15),因為我們還有大使命要完成。同時我們在等候:“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並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穌基督,從天上降臨。(腓3:20)”等候當然指的是在這個世界等候,那麽,在滯留於這個世界的日子裏,我們就得與人間的法律打交道,這樣我們就麵臨了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我們對人間的法律應該采取什麽態度? 基督教強調,基督徒對人間的法律,不管是在哪一種社會製度,在一般情況下,隻要不與聖經嚴重相衝突,都應該遵守。這就是為什麽基督教是超時代、超人種、超社會的一種信仰。
在舊約中,耶和華就是這樣要求他的子民,不管他們是在埃及,還是在巴比倫,他們都得順服當地政府。就是被擄,也得為統治者求平安。耶和華透過耶利米說:“我所使你們被擄到的那城,你們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著得平安”(29:7)。智慧書講得狠清楚:“王子和首領,世上一切的審判官,都是藉我掌權”(箴8:16)。在主前63年,羅馬帝國控製了以色列一帶。當耶穌出來傳福音時,許多人都盼著他來帶領以色列人推翻羅馬的統治,但主耶穌明確地拒絕了這一要求,而且要求以色列公民按時納稅。當時以色列有奮銳黨人,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推翻羅馬政府,但那不是主耶穌的目的。主耶穌甚至招了一個奮銳黨的人作他的門徒。從舊約到新約,神的啟示都是一致的,作為公民,無論我們生活在什麽樣的環境,我們都應遵守當地法律,以及順服政府。
順服掌權的最好辦法就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如果你被打劫,而你不報案,去默默地忍受,實際上你在變相地慫恿犯罪。許多警察常常感嘆,如果第一個婦女在受侵犯時就來報案,那以後的許多案子都不會發生了。二十一世紀的中國要由一個人治的國家走向法治的國家,基督徒要起鹽和光的作用。這應該成為常識:自己在辯護時,實際上你就在為別人辯護,在為公義辯護。你為自己辯護不是反政府,恰恰相反,是在維護政府的威嚴。
基督徒能不能不參加“三自”而存在呢,其實,目前的法律已作出了明確規定。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劃時代的歷史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我國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也通過了這項法律。我們來看該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根據這一條,家庭教會的聚會最多可算是一種“秘密地禮拜”。秘密禮拜,就是不讓人知道的一種活動。而且這裏特別提到是可集體禮拜,集體者,多人也。根據這一條款,家庭教會的聚會都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家庭教會基本上都是公開的,我們也願意公開。許多家庭教會之所以轉入地下,完全是因為遇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叁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如何來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呢?一般公民享有的自由,宗教信徒都應該享有,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了。但很可惜,今天仍有許多地方宗教法直接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叁十六條相違背,致使一些基督徒仍要問彼得的經典問題:聽從人,不聽從神?我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基督徒不會再問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