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林彪集團的審判 -- 純屬 法律兒戲
1970 第三次 廬山會議 (九屆二中全會)
1971-5-1 晚上 天安門
1. 對該集團的首犯 林彪 沒有起訴 沒有證據 沒有審判 !
2. 對該集團的主犯 林立果 葉群 等 沒有起訴 沒有審判 !
3. 對 黃吳李邱四大將 和 江騰蛟將軍 沒有一點兒 可靠 信服的證據
無律 無法 無理 無效 審判 宣判 !
4. 對案犯的首犯 不起訴 不審判 反而對 次犯 從犯 起訴 審判 荒唐 !
5. 根據黨紀 軍紀 對嫌犯的審查 說得過去,但 紀律處理 顯然與事實不符。
6. 對 次犯 上了賊船的人 路線上站錯隊的 將領 如 丁盛將軍等的處理顯然錯誤
與 毛澤東 周恩來生前 對 丁盛等的待遇和評價 根本不符 顛倒功罪。
7. 從稱呼 林彪反革命集團 到 林彪集團 似乎有所自悟,
部分恢複林彪的名望與地位是個進步 但
8. 對所謂林彪叛國政變反革命集團的指控及審判應當重新反省複審
並給與合理合法公正客觀的結論,很可能是:
9. 徹底平反 推到一切不實之詞 徹底恢複名譽及待遇(包括身後的待遇)
10. 應當對審判林彪集團這場法律上的兒戲鬧劇 重新定位
追究當事人決策人的黨紀及法律責任。
11. 昭告天下 謝天下 恢複曆史事件及曆史人物的真相與本來麵貌。
12. 如此 則 黨之大幸 國之大幸 民之大幸 幸甚 !
林彪與七帥
林彪與四大將
[稼漁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