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三權分立的奧秘何在?
—— 關於“八確立”、“五不搞”的理論思考之十二
杜光
吳邦國委員長的第三個“不搞”,是“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製”。他這裏說的“三權鼎立”,就是我們通常談論的“三權分立”。不知道為什麽他偏要說成是“三權鼎立”。
關 於三權分立的爭論,不是一個新的話題。它是隨著改革開放才出現的,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曆史了。近幾年由於有了關於普世價值和“零八憲章”的爭論,這個問題 又重新浮現出來。我在2002年寫的《堅持改革的社會主義方向》和2009年寫的《08憲章:和解的宣言,合作的宣言》裏,對於三權分立,從理論到實踐, 都作過分析和論述,該說的基本上都說了,現在不妨舊話重提。
反對三權分立最為強烈的是鄧小平。他曾再三指出:我們的政治體製改革,不能搞 資產階級三權分立那一套。改革開放以來,一些文章一接觸到這個問題便鸚鵡學舌似地反複重彈這個老調,把主張三權分立或有三權分立傾向的觀點說成是“資產階 級自由化”,“反對社會主義製度,主張資本主義製度”。對於這些作者來說,三權分立就好象妖魔或瘟疫,必須祭起師傳法寶,念起符咒,來驅邪避瘟。他們自以 為這樣可以表現自己堅持社會主義、反對資本主義的堅定立場。
三權分立指的是政府的幾種不同職能的權力相互製約。它不是政府機構的組織形 式,而是政府各部門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人民把國家權力委托給政府,為了使權力不至過於集中,以致被官員任意濫用而傷害人民的權利,就需要用權力來限製權 力,使不同職能的權力相互製約。這樣,既能保證權力機構的正常運行,也可以防止政治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所以,三權分立是民主政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它在 英語裏叫“separation of powers”,意思就是權力的分離,兩權也好,三權也好,四權五權也好,隻要是不同職能的政府權力,就需要建立彼此之間的製約機製。至於分立的具體形 式,當然應當根據各國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法國不同於德國,英國不同於美國,沒有什麽統一的模式。國民黨政府的權力分屬行 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所以他們的憲法被稱為“五權憲法”。
那麽,為什麽通常把它叫做三權分立呢?這是因為國家權力機構多由立 法、司法、行政三種不同職能的部門組成。亞裏士多德早在兩千二百多年前就在他的《政治學》一書裏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一為有關城邦一般公務 的議事機能;其二為行政機能部分……其三為審判機能。”在最早實現資產階級革命的英國,三種國家權力原來都集中在國王手裏,三權分立是對把三權集中於君主 的專製主義的否定。專製主義視君主之位為神器,君權神授,不容他人染指。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處於萌芽之中的資本主義有了向君主專製主義挑戰的能力時,三 權分立觀念的出現就成為曆史的必然了。
三種國家權力從集中於君主轉到某種程度的分立,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要求。16世紀手工工場的 發展和工廠的出現,誕生了最早的資產階級,他們的代表進入國會下議院,加強了國會在同國王鬥爭中的力量。1640年開始的英國革命,就是從國會同國王之間 的鬥爭發端的。斯圖亞特王朝複辟後,爭奪權力的鬥爭仍持續不斷,1679年頒布的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的《人身保護法》,就是這一鬥爭的產物。 這是幼年的英國資產階級反對專製主義的重大勝利。1688年“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上台,被迫接受國會的《權利宣言》。宣言規定了議員的選舉自由和議會 演說自由、辯論自由、議事自由,還宣布:不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停止廢除任何法律;征收和支配賦稅及征集和維持常備軍均須經國會準許;不得設立 宗教法院,不得濫施酷刑;等等。1701年,國會又通過《國位繼承法》,規定:凡擔任王室官員的人不得為國會下議院議員;未經議會批準,國王不得罷免官 吏;一切法律必須由國會通過,國王批準;法官終身任職;等等。這兩個法律的頒布,標誌著立法權由國王向國會的轉移,英國成為立憲君主製的國家。1714年 喬治一世繼位,任命下議院多數黨輝格黨領袖為內閣首腦,組織政府,標誌著行政權由國王向內閣轉移,國會和政府分享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開了近代政黨政治和 內閣製的先河。與此同時,司法權力也從國王轉到法院。1627年,查理一世接受國會貴族院和下議院的《權利請願書》,承認國王幹預司法不當,並撤銷幹預司 法獨立的戒嚴法。1676年頒布的《人身保護法》在保護人民權利的同時,也加強了法院司法的獨立性。1688年的《權利法案》更明確宣布國王停止法律實施 或廢除法律為僭越權力的非法行為,進一步保證了司法的獨立。這是三權分立的雛形:立法權力轉到國會,行政權力轉到內閣,司法權力轉到法院。它是新興資產階 級在向國王奪取政治權力的長期鬥爭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孟德斯鳩根據英國政治結構的演變,在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一書裏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他 說: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必須分開,“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某種分野而建立的。”“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英 國的三權分立是適應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需要而產生的政治體製。政治上層建築的革新,掃除了封建專製主義的長期統治,推動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它的最明顯 的成果便是工業革命。1765年的珍妮紡車,1784年的瓦特蒸汽機,把英國從工場手工業時代帶進機器工廠工業時代,使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工業強國。
從 以上對三權分立的發源地英國的簡要回顧可以看出,三權分立是英國資產階級為了清除封建專製主義對資本主義生產力發展的障礙,經過長期政治鬥爭才最終取得的 政治成果。它不是哪一個智者發明的治國方略或政權設計藍圖,而是社會由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演變過程中必然出現的曆史產物。英國的榜樣和孟德斯鳩的理論概 括,使這種先進的政治體製形式成為一切資本主義國家仿效奉行的共同模式。盡管各國情況不同,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能也有著明顯的差異,但三權分立相互製約的 原則卻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貫徹。
三權分立的最本質特征是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製約,這是克服專製主義,防止執掌政治權力者獨斷專行,濫用權 力,侵害人民利益的最有效的利器。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美國開國元勳華盛頓也表示,他“強 烈主張對每一部門都加以適當的約束和合理的牽製。”
以三權分立的形式來實現政治權力之間的製約,是幾百年來先進人物鬥爭和思考的結晶。它 的曆史功勳是清除專製主義對人民權利的禁錮和對生產力的束縛;它的意義和作用則在於防止專製主義複辟,保證政權機構的健康運轉和生產力的順利發展。就如同 經濟領域的市場經濟,意識形態領域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觀念一樣,政治領域的民主製度和三權分立也是資本主義發展的保證,對資本主義製度的確立有過不可磨 滅的曆史貢獻。但它們同時也是人類曆史的寶貴財富,世界文明的優秀成果,具有普遍的社會曆史意義。隻要在政治領域還存在著封建專製主義,隻要生產力的發展 還受著政治上層建築中某些因素的阻礙,三權分立就應當成為我們政治體製改革的首要選擇。
有些人仿佛是患了三權分立恐懼症,一談到三權分 立,就忙不迭地表態:“我們絕不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那一套”,“我們不能要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似乎,隻要把三權分立貼上“西方”和“資產階級”的標 簽,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把它拒之門外了。這種說法做法,實際上反映了專製主義對民主主義的本能抗拒。
目前我國政治體製的症結,在於以黨代 政,以黨治國,三權都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國家權力機關既不能獨立地行使職能範圍的權力,也無法進行有效的相互製約與監督。這才導致濫用權力與專斷盛 行,公民的權利屢受侵害而投訴無門,而有權者則可以放心大膽地攫取國家和人民的財富。實行三權分立,改變這種局麵,勢必損害這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這才是 他們反對三權分立的奧秘所在。
三權分立還有一個含義,就是各個權力機構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我國目前的政治結構,卻是任何權力機構都要 聽命於共產黨,唯共產黨的馬首是瞻。這就是說,作為國家權力的三權之上,還有至高無上的黨權。憲法雖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實 際上這個“最高國家權力”卻完全被共產黨所掌握。憲法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兩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和個人的幹涉”, 但在實際生活中,沒有哪一家法院檢察院能夠做到不受黨委幹涉而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連高等學校、社會團體、文教部門、國有大企業的領導人都要由黨委 組織部委派。共產黨淩駕於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上,它們的所有權力都來源於共產黨,由共產黨授予。這種一黨專政、高度集權的專製主義,是現在許多社會 弊病的主要根源。三權分立正是治療專製主義的良藥,它一方麵把各個政府機構應有的權力還給政府,同時又建立起健全的製約機製。這樣才可以杜絕濫用權力的條 件,克服遍布全國的貪腐現象。
至於兩院製,則是國家的立法機關由兩院組成的政治體製,它的本質意義也在於權力的相互製約。這種體製開始於 十七世紀的英國和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後來為許多國家所采用。按照這種模式,議會包括兩個議院,一個由選舉產生,另一個則由任命、選舉或世襲產生。兩院具 有同等的權力,法案必須經過兩院審議和通過才能生效。因此,法案和政府的重大決策能夠獲得比較充分的討論與衡量,避免政黨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操縱政治權力。
中國現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有著兩院的形式,但沒有兩院製的實質。如前所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未掌握“最高國家權力”,而政治協商會議隻是個谘詢機構,更不是權力機關;兩院之間不存在相互製約和監督的關係,起不了製約和監督的作用。
三 權分立和兩院製,是國家政權結構的民主原則的具體化,其基本精神就是政治權力的獨立行使和相互製約。這應該是現代國家機構和一切社會組織的基本原則。不但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有必要相互獨立、相互協調、相互製約,就是企業的董事會、管理部門、監事會,政黨和社會組織的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監察機構, 都需要建立起相互製約的機製,才能保證機構自身的健康運轉和發展。這裏既不存在姓“資”姓“社”的問題,也沒有西方東方之分,有的隻是民主與專製的差異。
“不 搞三權分立和兩院製”有什麽奧秘呢?我在前麵談到一些有權者反對三權分立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既得利益,這是從權貴集團階級利益的層麵來說的;從一黨專政的現 行體製的層麵來看,“不搞三權分立和兩院製”,就是拒絕對政治權力進行必要的製約和監督,維護以黨代政、黨權高於一切的專製體製。
隻有從這個角度,才能理解吳邦國委員長在全國人大主席台上發出的這個誓言的本質。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