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疑點
麵對在國際社會激起的軒然大波, 公安部發言人稱艾未未涉嫌“經濟犯罪”被調查,親中共的香港《文匯報》更具體指稱是因為犯有“漏稅”以及毀滅“漏稅證據”罪。接下來,與艾未未關係密切的誌願者文濤“被失蹤”;-艾未未發課公司出納胡明芬“被失蹤”;發課公司設計師劉正剛“被失蹤”, 艾未未司機張勁鬆“被失蹤”;截至最近,艾未未的律師劉曉原也“被失蹤”了。
同時,顯然是為了損害艾未未聲譽的關於艾未未私生活的“爆料”、 指責其作品“淫穢”的評論也紛紛在網絡和一些報紙上出現了。迄今為止,警察沒有向家屬出具其被帶走原因的任何書麵文書,沒有辦理傳喚、拘留等法律手續,沒有按法律要求通知家屬。
疑點是明顯的:如果官方有確鑿、足夠的證據,為什麼不堂而皇之地按法律程序將其拘留、逮捕,-而是將其帶走進行“調查”?他的員工為什麼也同樣是“被失蹤”,而不是按法律程序傳喚或拘留?
有一種做法,是中國公安機關經常使用的,那就是先將人抓起來,然後“審出”證據來。法律專家們將這種違背法律程序的做法稱為“以審代偵”。那麼,公安機關是否在用這種方法對付艾未未呢?我認為情況可能正是如此,他們正試圖“找出”證據。
這種做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它為警察刑訊逼供、強迫公民自證其罪、製造冤案,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而在本案中,尤其嚴重的是,艾未未的設計師、出納、-司機都被帶走“調查”。警察有條件通過以許諾釋放為交換,威脅予以拘留、逮捕、處以重刑,或採用肉體折磨,迫使他們做出對艾未未不利的供述,以坐實艾未未的“漏稅”、“毀滅漏稅證據”罪。
那麼,艾未未究竟是否真的涉嫌犯罪呢?對此人們並不知道,而隻知道他被失蹤了。即使艾未未真的有“經濟問題”,考慮到艾未未的異議身份,政府顯然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
長期以來,政府經常以經濟或其他刑事犯罪或犯罪嫌疑,來損害良知人士的聲譽。下麵我就談兩個以前的案例,其中一個是我本人的經歷。
另一位良知人士
首先要談的許多人都熟悉的、著名維權律師郭飛雄的所謂“-非法經營罪”。1993年至2001年期間,-郭飛雄曾從事民營出版,-亦即通過購買新聞出版署批發給出版社的書號出版發行圖書。
2005年,郭飛雄以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的身份,到廣東-南海、佛山、番禺等地參與民間維權工作,特別是為太史村村民罷免村主任提供法律諮詢。此後,郭飛雄又聲援FL功,並與高智晟共同發起了“接力絕食活動”。
2006年,警方翻出郭飛雄幾年前從事民營出版的經歷,以“非法經營罪”將其拘捕。最終,郭飛雄被法院處以刑罰5年,今天仍然在獄中。
郭飛雄是否真的犯有“非法經營罪”呢?他從事過民營出版,這是事實,但是,他並沒有犯罪,因為出版由國家壟斷,民間、-個人不得染指,侵犯了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是違背憲法的。
我也曾涉嫌“經濟犯罪”。講述這個故事,需要將時光倒轉到19年前。那時,我是北大法律係的講師。
我的經濟犯罪
1992年7月,一個自稱來自於湖北沙市的人敲開了我在北大的宿舍的門。他告訴我,是我的一位老師、法律係的一位著名教授介紹來的,想報考北大法律係的研究生,希望我傳授一些經驗。我和他談了大約一個小時,告訴他有哪些必讀書、必讀雜誌、要注意哪些學術動態。臨走時,他問我是否可以將行李暫時寄放在我的房間,我不假思索就同意了。
他一去不復返。大約1個月後,北大保衛部一位姓孫的人敲開了我的宿舍的門。他告訴我,在校園抓住了一位詐騙犯,供出來行李寄放在我的住處。他詢問了來龍去脈後,怪異地要求我將經過以書麵方式寫給他。一個多月後,那位保衛部人員又來找過我一次,繼續進行所謂“調查”。
1992年10月30日,也就是我預定去西德柏林自由大學做訪問學者的前一天,北大給全校-30多個係發了一份通告,說是破獲了一起重大的校園詐騙案。通告的最後一句話是:“該詐騙犯的行李放在法律係講師王天成處”。當天晚上7點多鐘,天正要下雨,風沙飛揚,我被一輛警車帶離了北大。
抓捕我的真實原因是什麼呢?因為我和64的參與者在1991年組建了“中國自由民主黨”,從事民主運動。共有20餘人被抓捕、審判。我是最後一個被抓捕的。北大是個敏感的地方,為了掩人耳目,警察花了更長的時間布了一個局,試圖給人一個印象:我是因為涉嫌詐騙而被捕的。
我最後被定的罪名是“反革命宣傳煽動”和“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但是,5年後,當我刑滿釋放回到老家——湖南的一個小縣城,那裡盛傳的是我因為“盜竊國家經濟情報”而被判刑,消息的最初散布者是縣公安局。當然,最初的消息源不是縣公安局,而可以肯定是北京。
這個故事聽起來像天方夜譚。沒有切身經歷的人,也許不敢相信政府會如此下作。
我們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度:要求自由、民主、公義、法治的人不受法律保護,他們會被以這種那種罪名或“犯罪嫌疑”投進監獄。
艾未未或許不會有我那樣“幸摺薄N業淖罱K罪名是政治性的,他的很可能是“經濟犯罪”。政府正在“找出”他的罪行,-試圖使他汙名化。
然而,我們迄今並不知道艾未未有什麼罪。恰恰相反,更明顯的是,官員、警察已經犯了罪:從國際法看,犯的是“強迫失蹤罪”;在國內法上,則是“非法拘禁罪”。
--作者王天成,旅美法律學者
請閱讀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