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製,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通“、“平 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新華日報》1939年2月25日

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製,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通“、“平
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則必須如中山先生所說,在選舉以前,“保障各地方團體及
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 “也就是“確定人民有集會、
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否則,所謂選舉權,仍不過是紙上的權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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