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互聯網等從事違法活動

來源: 新聞自由 2011-03-02 10:40:3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295 bytes)

來源:僑報





通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保護公民合法言論自由的同時,禁止利用互聯網、通訊工具、媒體以及其他方式從事以下行為:


一、組織、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


三、組織、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四、從事其他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


管理部門將依法嚴加監管上述行為並予以處理;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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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支持!這條在任何國家都行的通。 -geusts- 給 geusts 發送悄悄話 geusts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02/2011 postreply 1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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