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分析鉈毒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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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鉈毒的來源非常重要,如果不能證明李樂天是鉈毒的直接來源,
她就可能是被完全冤枉的! 不排除還有周圍其他人是原凶的可能。
2。殺人動機的兩麵性分析:我們認為不能因為李樂天已經同王達成了
離婚協議,就否定了她殺人的意圖;同時,也不能因為他們的離婚
財產爭執就確認了直接的殺人動機。哪怕是她在炒架時的聲音比較高,
性格比較偏執。
3。在什麽的心理狀態下投毒,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要,不排除是在同王
的糾葛完全失去的理智,精神失去判斷能力的處境下,衝動而為,
蓄意謀殺和故意殺人是量刑完全不同的。而由於時間過去較遠,我們無法
提供李當時的精神資料。除非現在就能證明她處於精神狂妄型的刑事
不完全承擔人的身份。
所以,現在非常複雜,涉及了感情和離婚的整個過程,不是一般的案情,沒有
確鑿的證據和法庭判決之前,我們先不要下結論。
第一個疑點,我傾向於是“他人陷害和借刀殺人”,對李不滿的人,利用她離婚的
節骨眼上,製造了投毒,因為他/她完全知道李有能獲得鉈毒的來源,
警察自然也就懷疑李。離婚,謀財害命是直接動機;而工作環境是作案的有利條件。
王周圍的同事,李的朋友,都有重大嫌疑(特別是導致離婚的那位)。
第二個問題,我認為是要把重點放在尋找直接和相關的證據,而不是對當事人的
測慌質詢等簡單手法。因為非常有可能李在離婚的情緒下,說出對自己不利的
言論證詞,成為冤枉自身的可能。財產分割,小孩撫養等等,都可能成為
幹擾本案的東西。而是否有涉及王李離婚的第三者卻成為謀殺定罪與否的關鍵:
a.沒有。那麽李就可能是一時衝動的,“自作聰明”,妄圖製造意外死亡,
騙取人生意外保險,同時獨吞房產。所有犯罪行為是她一人策劃,實施。
b.有。那麽李就有可能是合作犯罪,或被陷害兩種可能。
合作犯罪,就是說李教唆致使背後的第三者,甚至提供毒源,在遠離家的環境
實施。
被陷害的可能不大,但也不是沒有。那就是第三者獨立完成的犯罪,
沒有來得及消除剩餘的毒。反正自己沒有被懷疑的危險,直到案發都故意在
現場保留。
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投毒的計量,什麽人能那麽精確把握呢?慢性地中毒,
正好發生離婚協議書簽定,財產分割都解決的時候?
看來,李真的可能是原凶。 而所謂的離婚協議簽署不過是減低懷疑的借口,
因為在準備投毒之前並沒有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