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經濟是建立在偷竊的技術之上

來源: YDX 2011-01-20 12:11:4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482 bytes)

看到美國政府要求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我忍不住要斥責這些偽君子了。

三年多前,我發現一家
NASDAQ上市公司可能侵犯了我的一個稱為PowerRPC的軟件的版權。於是我向該公司的相關開發主管提出詢問,簡單地說,就是他們有沒有用PowerRPC,如果用了,用在何處、拷貝了多少。此人遲遲不答,後來我打電話過去,對方說已經交由上級處理了。過了幾個星期,我突然收到一個EMAIL,此人稱是該公司的副總,說正在就我的詢問進行調查,但字裏行間,充滿了閃爍其詞。我立刻給該公司CEO去信,要求盡快給我答複。這個副總又給我寫了多封EMAIL,說他們公司跟我沒有簽署合約,我有什麽資格要他們提供數據等等,基本是連蒙帶騙的味道。我已經有一定證據,因此,我在回信中強調,我需要他們盡快做出回答。此人又回應道,他還在收集數據,一旦完成就會給我。 

又過了兩個多月,終於收到了這個副總的一個EMAIL,說已經查明,他們在過去幾年裏,一共發布了953PowerRPC拷貝。他們現在已經把軟件替換,再也不需要這個軟件了。這個郵件,一看就是在撒謊,於是我迅速在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起訴該公司。被告立刻雇傭了矽穀一家律師樓(FENWICK & WEST LLP)應訴。 此後,法院根據各種理由將我的訴訟打回。但經過多次周折、耗費大量資源之後,終於進入實質訴訟階段。

被告的應對方式,第一就是撒謊,第二還是撒謊。他們遞交一係列宣誓作證的證詞,說什麽從頭到尾隻有一個程序員使用了我的PowerRPC軟件,而且他們是有許可的,是作為一個英國公司的代理商。他們要求法官中止案件的取證程序,先裁判他們要求撤訴的動議。法官立刻同意,暫時不準我們就侵權向被告要求取證。 

在法律程序上,我們要反對被告的撤訴動議必須提供證據,而法庭已經不準我們就其侵權取證,我們的難度可想而知。這時,我開始尋求與被告以前的一些員工取得聯係。其中有兩個人是被告解雇的。一個是搞銷售的,一個正是對方侵權產品的設計師、關鍵程序員。兩人都表示願意提供證據、證詞。特別是那個設計師,相當有正義感,甚至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犯罪。 

而此時,美國聯邦法庭對被告要求總結評判的動議遲遲不作結論。時間到了2009年中,突然有一天,被告可能嗅覺到了什麽,他們發來一封信,說他們的產品除了拷貝PowerRPC之外,還拷貝了我的另一款稱為JRPC的軟件。信中解釋到,這是他們最近才發現的、以前一無所知,發現後,第一時間就通知我們了。

在這種情況下,美聯邦法庭駁回了被告要求總結評判的動議,我的案子才開始進入全麵的取證階段。從取證的資料和後來JURY TRIAL的作證看,對方的撒謊成性可以說是令人發指。真實的情況如下。

早在2001年,被告就開始使用我的PowerRPCJRPC開發一款高端軟件產品,其客戶主要是大的銀行、電信企業等,包括T-MOBILE, UPSAIGCITICORPRBS (Royal Bank of Scotland)等。PowerRPC是用於客戶與服務器之間傳遞數據、指令等。JRPC用於一個該係統的管理控製平台。可以說是關鍵的幾個部件。被告軟件客戶端用的PowerRPC runtime還是一個1997年的版本(被告都無法或者不願說明他們從哪裏弄到這個程序的)。而JRPC實際上是一個試用版(但被告的程序員將該軟件的許可控製部分代碼進行了反編譯),它在運行的時候,會在服務器日誌裏產生一個警告信息:這是試用版,沒有許可,不得用於商業用途。這個JRPC估計是他們從網上下載的試用軟件。我搜尋過去的EMAIL發現,被告曾經詢問過我的產品價格,但是從未購買。

2006年,被告又用JRPC開發了另一款關鍵產品,被告的CEO還在季度報告會上吹噓了該產品的重要性。而該產品的設計師就是我找到的那位前員工。他在庭審時作證說,他是到被告公司就職的時候,大家都已經用上了我的軟件,他並不知道沒有許可。他還說,他好像曾經提出過疑問,但其老板說沒事。

至少在20074月,我懷疑被告侵權之前,它們的一個客戶--德國銀行(DEUTSCHE BANK AG)--在運行侵權軟件的時候,那個JRPC的警告信息就被被告的印度員工發現了並作為問題提出來,於是被告內部在EMAIL中進行了一係列的討論。被告的印度員工做出的結論是,他們沒有JRPC軟件許可。被告的美國開發主管在EMAIL中似乎也承認了這一點。這是我看到的部分取證挖掘出來的文件,至於下文就不知道了。但由此可見,被告所謂到2009年中才發現他們用了JRPC的說法是多麽的無恥。(為了逃避侵權責任,被告及其律師還采取了一係列的狡辯,包括說的軟件版權無效。但陪審團沒有采納被告的各種辯解。)

至於我在20078月向被告提出質詢時,我的EMAIL其實被立刻轉到了被告的上層主管。相關的EMAIL,被告以涉及律師-客戶特權為由拒絕交出,我們去法院要求按CRIME-FRAUD EXCEPTION處理,結果法官站在被告一邊,所以之後他們的內部資料,就無法得知了。但有一點,早在20079月,被告就完成了那個所謂953個拷貝的調查(根據其部分客戶的回應),但卻欺騙我說還在調查之中。為什麽呢?

根據被告CEO的作證,他收到我的信後,立刻招來手下開會,下令用開放源代碼產品替換我的PowerRPCJRPC技術。庭審時,我們問他,那你怎麽能說直到2009年才知道用了JRPC呢?他說,下麵的人可能知道,我確實不知道具體是什麽。可他卻知道能有開放源代碼的替代品。

但被告尋找替代技術的過程並不順利。我的技術裏有一些功能是獨有的,而他們用到了這些功能。當時他們正與VODAFONE協商一宗高達2600萬美元的交易,其中我的技術當然還是關鍵的部分。對方的副總告訴我他們不再需要我的軟件的那天,正是他們與VODAFONE協議簽字完畢的那天,而且給VODAFONE的產品還是包含我的技術。通過欺騙性拖延,他們獲取了又一筆基於侵權的非法利潤,而同時進一步損害了我的知識產權。

我們在取證中拿到一些被告的EMAIL,發現被告的產品開發主管和十幾名開發人員通過EMAILPowerRPCJRPC傳來傳去,有幾名是美國人,其餘是印度人。在庭審時,這名產品開發主管供認:他們本來是把我的軟件開發工具放在被告公司內部網絡上,方便大家自由下載。但由於印度到美國的網速較慢,所以很多情況下,他們用EMAIL把我的軟件發給印度的開發人員,這樣還快些。在此之前,在被告要求法庭撤訴的時候,這名主管遞交了一封宣誓證詞說,整個公司隻有一個人拷貝了PowerRPC開發工具。

對方侵權的後果是,我熬夜開發出來的技術被無限製地交給了全球300多家大公司。由於侵權產品是用於客戶管理,而這300個公司的客戶數量數以億計。從這個角度,客觀地說,歐美乃至整個西方經濟的一個相當部分是建立在偷竊的技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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