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可分為專門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為:
-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 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設區的)市轄區人民法院、工礦區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 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 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解放軍、集團軍級單位、師級單位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等。
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製和委任製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采取委任製。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1,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