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日前發布了關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各類事故的發生。《規定》中要求,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礦難頻繁的原由,大家都懂。其中不乏對利益的極端追逐而導致防範虛空,也不乏業務知識的極度貧乏而致使監管不力,同時不排除對礦工生命的極度漠視而導致安全意識薄弱。不管哪一種,礦長都難辭其咎。這個責任背後的處罰,就遠遠不該是免職停職這麽簡單,輕點說,判他幾十年毫不為過;重點講,讓他與死者同生死共患難也順理成章。
然而,新出台的這個《規定》,卻把人們的這個普遍共識擊潰。原本以為,死傷那麽多人至少礦長也該判個死緩的,現在不僅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反倒僅僅隻是“吊證”和“禁職”這麽簡單,那麽,即使礦長本來願意認真學點真本事的,現在還會認真嗎?哪怕死亡上十人,大不了他今生不幹礦長,但他完全可以東山再起般地去當店長、船長乃至局長,這樣的“震懾”和“懲處”,未免對瀆職者太“人性”了。
更為嚴重的是,通過新《規定》的發布,我們看到了一個很恐怖的現象,那就是竟然把“礦難死亡”和“終身免職”劃上了等號。人們原本寄予厚望的法律法規的強製和威懾功能,在這裏變得弱不禁風,人們原本敬畏和珍愛的生命,在這裏變得如同草芥。在這樣一個法規的規範下,又哪裏還有真正的人性,又哪裏不導致災難的惡性繁衍?
深究其因,一切原來是對礦工生命的藐視造成的。在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眼裏,十個礦工的生命充其量就等同於一個礦長的名頭。“千軍易得,一將難求”的古訓,他們該是時刻銘記在心。也許正因如此,才有了源源不斷的礦難,而他們卻依然好並快樂著。
豈能把“礦難死亡”和“終身免職”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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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礦長職務,抵10個礦工的生命?礦長失去的是貪汙的機會,礦工失去生命。 -xkk- ♀ (0 bytes) () 11/03/2010 postreply 11:28:34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不是司法機構,文件中的提法應該是行政上處理意見 -SUNNE- ♀ (43 bytes) () 11/04/2010 postreply 0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