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新的憲法產生之前:立國精神(2)

來源: boxhead 2010-10-21 08:14:1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259 bytes)

寫在新的憲法產生之前:立國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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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曆史從原始社會到現代社會,經曆和正在經曆了
三次重大的社會組織結構:
神權,君權,民權。

神權社會是在人類科學技術以及經濟非常不發達的初期,
人對自然世界的認識有限。
通過對神的膜頂崇拜來控製人的精神世界,從而維持
社會秩序的組織方式。 非理智的迷信就是顯著的特征。

君權社會就是人類社會活動擴大,發現協調人類之間的
矛盾變得非常重要,產生了仲裁和規範交流的必要,
作為超越普通人地位,脫離日常利益的君主來管理處理
國家和地區重大問題。 人治就是顯著的特征。

君權社會事實上是人類社會發展曆史上的重大進步,理智
現實地看待社會中的問題,而不是通過祈禱,拜神,問卜
能迷信來決定重大的決策。

民權社會是現代社會文明和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集體的判斷能力
高於單個君主的判斷能力,在法製代替人治的政治形式出現後,
法律作為維係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它的製訂和修改,需要非常高的
智慧和前瞻預見能力,靠單個的君主個人或一小部分的貴族團體,
甚至社會精英都無法完成。所以,最簡單的社會管理方式就是
用“還政於民”代替各種曆史上的開明君主“以人為本”
方式。

然而,現代社會的民權概念,已經超越了民權社會的範疇。
在政治上,是人類從野蠻社會走向文明,由專製的君權社會走向民主的社會。
它還包括了很多,人道主義和仁慈善良,和睦相處的人類發展過程中
沉澱下來的寶貴精神財富,那就是普世的價值觀。

1。人權:對同類的博愛胸懷,對生命價值的尊重。即使因為犯罪,危害了社會,
喪失了其它的權力(如自由,財產所有),作為普通的個體人,
仍然享受人的尊嚴和生存權利:吃,喝,休息,醫療等。
人權是我們所有其它民權的基礎,沒有人權的社會是社會秩序不完善的社會,
任何的價值關和社會進步都可能出現變異,偏離最初的美好願望。

這裏我們多說一句:暴力革命,其實是侵犯個體人權的,為了社會進步而被迫
采取的流血是最差的選擇。人的生命權利都被侵犯了,任何其它的人權還有意義嗎?
死刑也是侵犯人權的。生命不是你創造的,就不屬於你,就不能剝奪。這就是
“天賦人權的最簡單解釋”。
廢除死刑是建立完善的人權社會必須的。

2。自由,文明社會的普通人,應該享有以下的自由權利:
   A.言論和思想的自由;
   B.宗教信仰的自由;
   C.免於物質匱乏(如饑餓,寒冷,住房擁擠,空氣水等環境汙染,疾病等)。
   D.免於恐懼。(如戰爭,和各種政治迫害的人為災難)。
   E.自然發展和繁衍。(如 自由遷徙,教育的權利,靠不危害社會的努力積累財富的權利,
     自由尋找配偶和生兒養女);

3。平等:平等就是我們普通人在社會生活中享受的不受歧視的生存權利。
   如:就業問題上的性別歧視;出生地域的歧視,民族人種皮色的歧視;
   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歧視;
 

在這裏,我們再次強調,對外來人口的歧視,是中國現代社會非常嚴重的問題,
外來民工,他們是文化和經濟的最地層,無根之草,四處飄落,無論在
醫療,子女教育,和勞動待遇上都沒有享受本地人一樣的平等權利。

這個嚴重的歧視問題,將來會成為中國民主化建設的重大阻力,如果我們想用
分權的聯邦製度替代中央集權,那麽妥善解決對流動人口的歧視,必須寫入
憲法,對地區保護主義,山頭主義的危害必須足夠重視,分裂國家的各種
危害都可能開始於簡單的歧視問題。

總之,我們的立國精神中一定要包含民權的內容:
基本的人權,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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