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出獄收百萬“坐牢補償費” 甚至公開炫耀.


2010年10月20日,浙江消息 據今日檢察日報報道: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記者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調查時卻發現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


“坐牢補償費”高達數百萬元


寧波市象山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劉新向記者講述了他所辦過的兩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賄賂後,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競標承包象山某建設工程中給予格外“照顧”,後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獄後,王某提出給予李某“補償款”數百萬元,李某在多個場合表示已經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員張某等3人在收受開發商劉某送的10萬元賄賂後,在工程款結算方麵給予“關照”,致使劉某非法獲利800餘萬元,張某等人因受賄罪入獄。判決後,行賄人劉某籌措好100萬元,聲稱準備在張某等人出獄後以“坐牢損失費”名義進行補償。


行賄人為什麽主動“補償”


“由於工作聯係多,私人交往頻繁,有些受賄人和行賄人會建立朋友關係甚至產生真情實感,內外以‘兄弟’相稱。受賄人東窗事發後,此類行賄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偵查、到案後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隱瞞大問題等手段力保受賄人。”檢察官白濤說。


一名建築行業的承包經理,多次被叫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均避重就輕,不肯配合,致調查一時擱淺。此人出來之後,卻被有些人稱為“夠意思”,在建築行業“信譽”越來越高,生意十分紅火。


白濤曾遇到這樣的一起案例。行賄人李某在到案後3個多小時便全部如實交代了行賄事實,但當辦案人員讓其自行離開時,李某提出了“多關幾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現在出去會讓圈內人指指點點,今後“沒辦法做人了”。


辦案檢察官分析,給予“坐牢補償費”也是行賄人謀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對行賄人來講,案結事卻未了。一方麵,行業潛規則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許多環節仍然需要“疏通”、“打點”;另一方麵,由於指證犯罪,其在圈內圈外已然被視為另類甚至被稱做“叛徒”,行賄人必須重新取得各方認同和信任,對受賄人進行“坐牢補償”。同時,盡管受賄人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他們通常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豐厚的人脈資源,仍然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行賄人對受賄人進行補償求得“寬宥”後,雙方往往達成“罪魁禍首是司法機關”的共識,摒棄前嫌聯結成更加緊密的共同體,實行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共同經營謀利。


落馬官員為什麽敢“再收”


落馬官員為什麽敢“再收”?據記者調查有以下幾種原因。


貪官因貪賄被查辦後,損失不可謂不大。首先是經濟利益受損嚴重,其次是政治生命就此終結。在受到刑事處罰後,落馬官員變成無職、無權、無黨、無派“四無人員”,自認為此時收受錢財無關公職公務,更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情形,純屬接受個人饋贈,因此既不擔心黨紀約束,也不懼怕國法製裁,送的是誠心實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如此樸素的道理落馬官員自然懂得,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接受“補償”,“按勞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多年的交往過程中,受賄人對行賄人的“照顧”往往會發生階段性質變,起始階段是被動收受財物,適當予以關照———中間階段是“禮尚往來”習慣化,積極予以支持———交往後期是利益共通,用心進行扶持,賄賂雙方共同演繹著一支權錢交易的變奏曲。在行賄人羽翼漸豐、日益做大的背後,受賄人往往出謀劃策、“功不可沒”,甚至在某些環節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貪官“坐牢補償”是否算受賄?


目前在反腐敗鬥爭中,盡管重視對受賄人的打擊和量刑,但對罪犯判刑出獄以後的情況卻很少給予關注。雖然當前“坐牢補償”情況尚屬個別現象,但是如果任其發展蔓延,其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容小覷。


據了解,在如何打擊“坐牢補償費”的問題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受賄人因為犯罪已經服刑並且被開除公職黨籍,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繼續為原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難以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規定,上述收受錢款的行為同樣構成受賄罪。


曾祥生 陳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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