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嶼島曆來屬於中國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著日本將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麵的《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衝繩交由美國托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麵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我國外交部於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衝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其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衝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
  鑒於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有不同主張,我國政府從發展中日關係出發,在堅持我一貫立場的前提下,與日方達成了此問題留待以後解決,不采取單方麵行動,避免這一問題幹擾兩國關係大局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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