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事件能否催生“征收條例”

2010年09月20日07:50新京報
江西撫州宜黃縣拆遷自焚事件有了新進展。撫州市委近日作出處理決定,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宜黃縣委書記、縣長被立案調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副縣長被免職、立案調查。對此,新華社發表評論稱,無論是憲法、物權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都對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權利保護作出明確規定。暴力強拆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屢屢發生,這是對人民權利的極大漠視和嚴重侵害,也是對法律精神的肆意踐踏。

宜黃縣當地官員在這起拆遷自焚事件中的作為,影響極其惡劣,理當嚴厲問責。然而,個案的處理隻有帶來製度的進步,才有望防範下一個悲劇的發生。正如當年《收容遣送條例》因孫誌剛事件而廢止,公眾同樣希望在經曆了諸多的拆遷自焚事件後,在付出了公民的生命和巨大的社會成本之後,舊的不合理的拆遷製度也能夠就此終結。

自從唐富珍自焚事件發生之後,民間就發出了這樣的呼聲。這直接帶來了對現有拆遷製度的“大修”,“征收條例”開始起草並征求公眾意見。但其後至今數月,關於“征收條例”,“隻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反而不時傳出新條例受阻的消息。與當下很多地方急迫的拆遷形勢相比,暫時廢止拆遷條例理應更加高效。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政府部門也在積極行動。除了“征收條例”草案,近日,有關集體土地征收的立法工作也提上了議事日程,這將有助於解決農村征地補償不公與暴力拆遷問題。還有,國土資源部近日也發文明確,從明年4月開始,地方政府將不得從事拆遷。

如此密集的政策醞釀,或可視為決策層下決心、下力度解決尖銳的拆遷、征地矛盾的強烈信號。我們再次呼籲新的、更加符合正義程序和原則的對國有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出台,從製度根源上最大限度限製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防範拆遷惡性事件的發生。

新“征收條例”如能夠一舉解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收與拆遷問題,無疑是最好的。倘若不能,倘若集體土地征收立法仍尚需時日,那麽幾近成熟的“征收條例”則應該率先推出。這正是當務之急,其社會效果不僅僅在於能夠遏製城市的拆遷問題,更關鍵的是,其更明確地用法律、法規給地方公權力套上牢籠,為拆遷確立了相對公平的規則。而誰也不能說,這將對農村拆遷沒有影響。

應認識到,過去30餘年各級政府致力於發展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副作用也越來越顯現。拆遷中發生的極端惡性事件正是這種副作用之一。除了盡快出台新的征收條例,政府職能更應當從微觀經濟活動中脫身,而更加注重維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隻要有一個自由、公平、產權明晰並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環境,自然會有穩定的、可持續的、多贏的良性發展。

所有跟帖: 

必須給人們的情緒或不滿給個發泄之處,否則無解。 -相當冷靜- 給 相當冷靜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9/2010 postreply 19:43:50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