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眾多的誹謗案, 看如何化解官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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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政府是化解官民矛盾的開始  本刊記者 趙 義

  據新華網8月7日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製度,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於公訴情形並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同時相關負責人也表示,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作誹謗犯罪來辦。

  從“彭水詩案”開始,近幾年來因批評政府工作和政府官員而被以誹謗罪名加以拘留或批捕的民眾及記者的案例不勝枚舉。2009年更發生了兩起轟動全國的跨省追捕事件。

  “彭水詩案”、“稷山誹謗案”、“誌丹誹謗案”、“西豐誹謗案”、“高唐網案”、“儋州歌案”、“五河短信案”、“王帥誹謗政府案”、“吳保全案”、“張國慶案”、“陳永剛案”……這類“因言獲罪”的案件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被行政拘留但在各方麵關注下被平反,並給予補償的,一類是最終被判刑的。從結果看,純粹批評地方政府工作的,容易獲得第一種結果;而同時又涉及對於官員的批評(表現為過激的言語,甚至是舉報)的,則容易導致第二種結果。

  自從2007年中共黨代會報告中首次出現“表達權”,2009年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把表達權載入行動計劃,今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又提出“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監督政府”,政法機關也終於開始法治化行動。肩負法律監督重責的檢察機關開始製約有些公安機關淪為政府尤其是某些官員壓製公民批評的工具的傾向。

  公權力的變異

  實際上,批評政府工作和批評官員兩者總是很難區分的。而公民在批評的時候出現的不理智、魯莽,以及對於官員的過激指責,也是難以避免的。從被及時糾正的案例看,第一,對於政府工作的批評不能要求公民個人負有完全正確的責任,並且,即使客觀上給一些部門的工作帶來被動,也不能構成對公民采取刑事措施的理由。第二,正如最高檢的規定所說,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作誹謗犯罪來辦。因為,在幾乎所有這些案例中,對於政府官員的所謂誹謗,都是起源於公民對於政府工作的不滿。

  對於這兩點,毛澤東主席的一則軼事可為後來者鑒。上世紀40年代,邊區一位農民罵毛澤東說:“老天爺不開眼,響雷把縣長劈死了,為什麽不劈死毛澤東?”這比罵縣委書記“吃軟飯”或者罵上級任命的校長是“痞子”嚴重多了。

  當毛澤東從警衛員口中知道這件事以後,立即阻止了保衛部門的逮捕行動,並且認真反思了農民負擔問題,果斷進行政策調整。他還說:“群眾發牢騷,有意見,說明我們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聽到群眾有議論,尤其是尖銳一點的議論,就去追查,就要立案,進行打擊壓製。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軟弱的表現,是神經衰弱的表現。我們共產黨人無論如何不要造成同群眾對立的局麵。”

  與之對比,在手機、互聯網日益普及,進入人人都有麥克風的今天,所謂誹謗政府或誹謗政府官員案件的頻發,說明不少部門和官員的確患上了神經衰弱症。問題是,為什麽這種神經衰弱症如此嚴重?

  實事求是地說,在官本位色彩濃厚的我國,民眾一般來說並不是很習慣在公開場所批評政府。人們常常是在酒桌上或私人場所“針砭時弊”。在前述那些典型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公民個人之所以挺身而出,甚至言辭激烈,或者因為違法拆遷侵害群眾利益,或者是地方政治已經敗壞到一定程度,或者是對地方主要領導的廉潔程度失去信任。有的案發地,其實也是各種負麵新聞不斷。這些都說明,這些地方都出現了需要解決、至少是有待釋疑解惑的大問題。

  而在前述那些案例中,除了及時為這種濫用公權力壓製公民批評的行為刹車之外,公民批評政府的諸方麵內容,大多已經刪除到“回收站”,已經沒有任何下文了。

  這說明,公民為之承受災難後果的那些批評的問題,很多已經陷入短期內無法治理的境地。其核心就是權力被資本綁架、政府決策不民主、政府包括官員自身利益的放大和民生需要得不到及時滿足等等方麵,即公權力的變異。

  這種變異帶來的問題現在是以點狀分散在國家的機體上,雖暫無整體性的後果,但已經呈現分散式爆發的態勢。前述那些案例就涉及,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導致民怨沸騰;土地出讓、征地補償、移民拆遷等資金密集、監管難度大的環節,貪汙賄賂犯罪高發;刑訊逼供禁而不止,冤假錯案不斷發生;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私有化的現象愈演愈烈;基層政府以圈地、征地方式,剝奪農民,形成所謂的“土地銀行”……

  而公民個人借助手機、互聯網進行的激烈批評,正是民眾在沒有有效的政治參與渠道下的被迫的反應。其中多數是沒有直接利益關聯的,就像是臨時的民心代言人而已。至於那些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們,可能已經選擇了上訪的漫漫長路。極端者,可能就走向了直接針對公權力的暴力尋仇或針對更弱勢群體的暴力泄憤的道路。

  糾錯機製

  成為笑料的誹謗政府罪和誹謗官員罪,也折射出了如今的官民矛盾日益普遍化的事實。

  由於公權力的變異,中國日漸增多的經濟社會問題和官民矛盾摻雜在一起。礦難頻發要嚴查背後的腐敗問題;房價上漲,民怨沸騰,但公務員係統的限價房申報的新聞不斷;基尼係數已經是0.415,高於美國、法國,也高於印度和馬來西亞,但官員的財產公示製度還不能實行;就業難,但所謂“官二代”享受照顧的事例屢見不鮮;創業難,但政府行政支出居高不下……

  如此發展下去,社會和政府之間的不信任勢必會日益加深,政府的施政成本也會日益高昂。更致命的是,政府製度化處理社會矛盾的能力會削弱,隻能越來越依賴不斷支付“安定團結費”,更會出現像誹謗政府罪這樣違背基本政治文明準則的醜聞。最終隻會依靠金錢收買和壓製批評這兩手來處理社會矛盾的一級政府,無疑是可悲的。

  公民善於、敢於和受保護地批評政府,實際上是社會和政府建立信任的必要條件。如果按照現在所謂“誹謗政府”的邏輯,上級任命一個單位的領導,員工就不能提反對意見;政府要實行一個經濟項目,即使違法也不能揭露;鬧出了刑訊逼供致死人命的事情,民眾也不能對相關機關的責任人提出批評和質疑;明明一個主政官員已經劣跡斑斑,地方民眾卻隻能噤若寒蟬,這是何等的政治景象?又哪裏談得上社會和政府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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