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生存狀況
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警察是手握執法權力的“強者”,他們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也有一部分警察在 使用權力時卻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構成了潛在的威脅。近兩年來發生的一係列警察利用職權侵害公民權利的案件,如“處女賣淫案”、“夫妻看黃碟案”、“孫誌剛 案”等,更是加深了人們的這種印象。在社會輿論的一片質疑、譴責聲中,很少有人會注意到事情的另外一個方麵,那就是:警察的合法權益也常常會遭到忽視、侵 害甚至踐踏,他們也需要社會來關注和保護。
真實的故事:警察有時也是“弱者”
10多分鍾內打傷7名警察
2002年8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湖北黃石市石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大冶金湖街道辦事處銅山村村民在三王廟路段非法攔截了銅綠山礦3台汽車。該所指導員徐繪明、副所長劉建華帶領4名民警趕到現場,在勸阻無效後,強行將被攔車輛放行,並將阻攔執法的村民柯某依法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調查。
當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銅山村20多名村民強行衝進派出所辦公室內,將正在做筆錄的民警 雷水生打倒在地。隨後,他們又衝進其他辦公室,見民警就打。徐繪明、劉建華上前阻止,也遭到圍攻。僅僅在10多分鍾內,派出所就有7名民警被打傷,其中5 人被送往醫院救治,1人傷勢嚴重。
數十人衝擊派出所
劉慶彪等4人係武漢市漢口後湖鄉農民。2003年8月10日淩晨3時許,四人在楊汊湖吃完宵 夜後,欲攔乘胡某的出租車。胡考慮到自己也剛剛喝了酒,可能影響到乘客安全,便婉言拒載。不料這下卻惹怒了劉慶彪等人,他們隨手搬起木凳將出租車擋風玻璃 砸碎,接著,又將胡一頓暴打。接到報警後,汊興街派出所民警張新與郭久龍一起趕到現場。劉等人又圍毆張新而致其腎髒挫傷。直到增援的民警趕到現場,劉慶彪 等4人才被製服。隨後,4人被帶到派出所接受審查處理。
在派出所內,劉慶彪等人竟掏出手機邀約幫凶來“解救”。半小時後,果真有幾輛麵包車停在派出所門口,數十人從車上衝下來欲衝擊派出所。該所民警當即向武漢市、江漢區兩級公安局緊急報警。警方迅速調來三輛巡警車,才將這夥人驅散。
在新春家宴上被舉報
2003年2月4日,大年初四。身著便裝的民警小陳正與家人在飯店裏慶祝新春。突然,督察隊 的警官出現在他的麵前——他們接到群眾舉報,說見到一名民警正在飯店裏喝酒。小陳當即隨同督察人員一起離開接受調查。調查結果是:當天,小陳沒有值班任 務,而且,酒精測試顯示,他並未喝過一滴酒。督察人員迅速按照舉報人留下的電話號碼打過去,但他們聽到的是這樣的語音提示:無此號碼。
就這樣成為“惡警”
小林是浙西某個小縣城裏的交警。這個縣城內有位很“出名”的摩托車駕駛員,經常不戴頭盔, 屢抓屢犯,還揚言要“對付”罰他的交警。後來有一次,小林又把他“抓住”了,暫扣了他的駕駛證,還罰了他5塊錢。想不到這家夥竟當街跪在地上,一把鼻涕一 把淚地向大批圍觀群眾控訴“惡警”如何如何地“欺壓”百姓,其一流的“演技”讓圍觀群眾深信不疑。一時間,不明真相的群眾紛紛指責小林。
“那一瞬間,我看到了那混蛋臉上令人難以察覺的一絲冷笑。”小林事後回憶,“當時我有口難辯,真想將他暴打一頓,可還是忍了下來,馬上開車離開了現場。車後是群眾的一片叫罵聲……”
“數字化”描述:解讀警察的生存狀況
關於民警的傷亡
據不完全統計,1949年10月1日至今,我國公安係統共有8000多名民警犧牲,十幾萬名 警察負傷;1993年以來,全國公安民警平均每年犧牲300多人;1999年,全國有533名警察因公殉職,5559名警察負傷;2001年全國有443 名民警為履行職責英勇獻身;2002年,全國有381名警察犧牲,5000餘名警察負傷。
關於“襲警”事件
有人對互聯網上有關“襲警”的新聞作過統計:僅在2003年9月至10月間的一個月時間內,全球500家中文網站上發布的有關“襲警”的新聞就有46條,涉及襲警案件14起,平均約為兩天一起。這14起案件無疑還隻是同類案件中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
另據《生活時報》報道,2002年,武漢市共發生襲擊正在執行勤務的公安民警的事件244 起,造成343名民警受傷,其中重傷43人。還有媒體報道說,2002年,杭州市公安民警在值勤時有1436人遭到過謾罵,136人遭到過圍攻,64人受 到過恐嚇,104人受過輕傷。
關於民警的身體狀況
1999年,前衛體協對北京、遼寧兩地共15887名民警進行了一次體檢調研。調查結果顯示:患有各種疾病的民警的比例竟高達86%!其中45歲以下民警的身體健康狀況尤其堪憂。
另據《生活日報》報道,自1999年1月至2003年2月,廣州市共有28名民警在工作崗位上病逝,平均年齡不超過40歲。
還有報道稱,我國警察的平均壽命比普通人群短13歲。
關於民警的心理健康
自1995年以來,天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先後對6482名民警進行過心理測查,發現其中 845人存在心理問題,比例高達13%;從1999年開始,四川省公安廳對全省1萬名民警進行過心理測試,結果顯示:5.07%的民警存在各種心理疾病; 廣州的調查也表明:約有10.56%的民警存在不同種類、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約有2.11%的民警存在嚴重心理障礙。
關於惡意投訴
據《人民公安報》報道,200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接到各類投訴26065起,其中不實投訴高達87%。
另據報道:2002年,浙江省縣以上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8576件,查實率為27.4%;警務督察部門接到群眾關於行政執法方麵的投訴1193件,查實率為21.9%。
2003年2月1日至3月初,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接到投訴15起,內容多是民警打人、喝酒等,經過調查核實,除1起屬實、1起部分屬實外,其餘均係子虛烏有。
關於民警的工作量
1986年,中國警察的數量為65萬人;目前,中國警察的數量為170萬人。
按人口平均,目前我國每萬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水平大約是西方國家平均水平的1/3。另 有報道指出,警察的工作量是所有公務員中最大的,一個警察一年的工作量大約相當於同級政府部門中普通公務員兩年半的工作量。一線民警平均每天要工作11至 15個小時,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
關於拖欠工資、醫藥費
據《人民公安報》報道,2000年,全國公安民警未報銷的醫藥費達4.2億元,比1999年增加了1.2億元,增長40%;到2000年度,全國公安機關累計欠發民警基本工資及各項補貼16.4億元,涉及34.7萬名民警,占全國公安民警總數的26.3%。
關於撫恤
根據民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警察因公死亡後,國家發給家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20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職務工資、警銜津貼、警齡工資三項之和。國家對因公致殘的殘廢人員的撫恤標準為:等級最高的特等殘廢,每年216元;等級最低的三等乙級殘廢,每年82元。
思考和探索:如何保護警察的權益?
關注心理健康,把“溫暖”送進民警的心靈
國外大約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已經有了係統、規範的針對警察的心理衛生服務,現在,它的服 務係統已達一定規模。2000年5月,心理素質測試被國家人事部寫進《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統一招考》的意見之中。2000年9月28日,深 圳市公安局建立了中國內地第一家警察心理服務中心和第一條相關的心理熱線。2003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啟動了首都刑警心理健康工程。廣東省也已於近期成 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中心,並規定:凡完成重大任務或活動、處於特殊狀態下的民警,如在執法中受到重大刺激(如開槍擊傷擊斃人犯),以及發生對個人有重 大影響的工作、生活上的重大變故,都必須接受心理谘詢。
前不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巡警小周(化名)在擊斃一名劫持人質的歹徒後接受了心理專家的單獨約談——這使他成為了中國大陸警界第一位在執行特殊任務後接受心理服務的民警。
一個最新消息是,從2003年10月18日開始,公安部也已開通了麵向全國所有警察的心理健康服務熱線。
但是,警察心理服務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警察心理服務體係,仍然是擺在各級公安機關麵前的一項艱巨任務。
保險優撫結合,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要解決目前對傷亡民警的優撫標準偏低的問題,除了商請有關部門修改現行撫恤標準,充分發揮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的作用外,利用市場手段,建立特殊保險製度,應該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思路。據《人民公安報》報道,2002年,遼寧省委書記聞世震同 誌已指示有關部門為全省公安民警統一辦理人身保險,費用由省財政開支。如果這項措施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推行,則無疑是廣大公安民警的福音。
發揮“娘家”作用,堅決為受屈民警討還公道
針對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屢遭侵害的現實情況,2000年,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了全國第一個 “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從2001年起,浙江省各地開展建立“民警正當權益保障委員會”。其後,陝西省公安廳也做出決定,在全省公安機關中設立“公 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幾年來,各地“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杭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在成立後的9 個月時間內,就查處了209名不法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權益者,其中刑事拘留19人,逮捕5人,治安拘留90人,治安罰款21人。
堅持科學用警,最大限度地減少無謂的犧牲
長期以來,“警察傷亡不可避免論”一直在公安係統占有一定的“市場”。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 公安機關的領導者們往往一味地要求下屬不怕犧牲、努力奉獻,不計成本,不惜犧牲民警的休息時間。極個別不負責任的基層領導決策和指導存在問題,造成對民警 合法權益的侵害。從這個角度來說,要更好地保障民警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樹立科學用警的觀念,堅持科技強警的方針,向管理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要戰鬥力,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無謂的犧牲,減輕民警的“勞動強度”。
增設“襲警”罪名,用法律築起一道特殊的屏障
為了體現對警察權益的特殊保護,很多國家刑法中都規定了一項單獨的罪名——“襲警罪”,以區 別於普通的傷害罪,我國有關民警執法權益保護的規定則散見於多部法律、法規。《刑法》規定,對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 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公務罪論處。《警察法》規定,以侮辱、設障等方法拒絕或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暴力、威脅行為,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在立法意念上都是將警察視為普通國家公務人員,沒有體現出警察職業的特殊性,也不利於切實保護警察的合法權益。 從這個角度說,立法部門應該在《刑法》修改中考慮單獨設立“襲警罪”,用法律築起一道保護警察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的合法權益的特殊屏障。
努力發揮職能作用,以真誠的奉獻贏得群眾的支持
要使警察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除了輿論、專家的呼籲之外,最重要的是要得到廣大群眾的 理解和支持。毋庸諱言,公安機關存在的“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存在的執法不嚴、辦事不公甚至違法違紀等痼疾,都是造成群眾與警察的對立 情緒的根源。正如一位資深記者所說:“與其費時間討論要不要專門立法保護警察權益的問題,不如去研究並實踐‘如何改善執法環境,提高執法權威’的課題。隻 要從根本上做到了‘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警察的形象便自然高大,社會各界便自然信賴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