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無罪止於黃光裕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黃光裕一案已經宣判。對於判決結果,著名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稱:黃光裕一案的風向標意義在於,這是近年來我國一係列腐敗大案要案中,首次對行賄人課以重刑。據報道:中國家電零售連鎖巨頭、國美電器前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5月1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5月20日法製日報)
行賄與受賄是一對相關聯的行為,是同一事實的兩個方麵,有行賄則必有受賄,同樣無行賄則受賄必然不成立,這是一個基本的法理和常識。可是在現實法治語境中,受賄人往往被課以重刑,而行賄人卻安然無恙,逍遙法外。雖然行賄無罪明顯不符合國際慣例,從國際反腐公約和大多數國家立法實踐來看,行賄受賄皆罰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但在中國,行賄無罪一直被視為潛規則長期存在。
曾任蘭州市市長的張玉舜因受賄受審,其在法庭上發出“反問”:“領導幹部全部按受賄罪判刑了,可沒有一個行賄的老板被判刑,難道隻有受賄,沒有行賄?行賄人的行為難道就不是犯罪嗎?他們的行為就不用追究了嗎?”
雲南省交通廳前副廳長胡星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深圳安遠董事長陳某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創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但“行賄狀元戶”一直未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阜陽中院腐敗窩案中的行賄人何濤行賄15次,“烏紗帽”卻安然無恙,這種現象雖然是社會法治進程中的極端個例,但其“行賄無罪”的反麵效應卻不能不讓人警惕深思。
行賄是受賄的根源,有的受賄人甚至是被行賄人“逼迫”收下贓款。行賄人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收買官員,破壞市場經濟建設,他們的行為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現行《刑法》卻對行賄受賄兩罪規定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在犯罪構成要件上,隻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行賄罪,而受賄罪則無此規定。其次在刑事責任方麵,行賄罪較之受賄罪處罰要輕,行賄罪的最高刑為無期罰刑,且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其實,國內外早就有法學權威專家指出:行賄行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是獲得的利益卻非常驚人,所以才造成行賄行為屢禁不止,甚至發展為社會“潛規則”。對行賄者不予以處罰,則不能起到震懾作用,更不能從源頭上堵住腐敗行為,樹立法律的威嚴。
此次黃光裕一案的宣判,充分表明了司法部門嚴懲行賄人的決心和力度,有效地將今後的反腐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台階。事實上,今年兩會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有關懲治行賄犯罪那句話,便傳遞出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即表明國家司法機關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行賄無罪止於黃光裕,無疑具有風向標意義,將成為打破這一潛規則的反腐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