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心目中,自由可以定義如下:
如果人們的某項行為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該行為是自願自主的,不是被迫的;
第二,該行為對其他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也並不帶來明顯的或者潛在的危害,
那麽該行為就不應該被法律禁止,法律也應該賦予每個人享有該項行為的權利。
顯然,我談的自由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而不是基於其他社會習慣和道德意義上的自由。
就換妻這個社會現象來說,我個人覺得它滿足上麵所說的兩個條件,所以,從法律意義來說,應該不予禁止。
有關換妻的問題,其關鍵之處就是:我們怎樣定義自由。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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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須維護基本社會倫理 回複:有關換妻的問題,其關鍵之處就是:我們怎樣定義自由。
-先想一想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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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2010 postreply
2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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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您的話說亂倫也是合法的?
-先想一想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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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2010 postreply
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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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有道理,社會道德在很多方麵也是法律的基礎。
-geneea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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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10 postreply
07: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