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換妻的問題,其關鍵之處就是:我們怎樣定義自由。

在我的心目中,自由可以定義如下:
如果人們的某項行為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該行為是自願自主的,不是被迫的;
第二,該行為對其他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也並不帶來明顯的或者潛在的危害,
那麽該行為就不應該被法律禁止,法律也應該賦予每個人享有該項行為的權利。

顯然,我談的自由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而不是基於其他社會習慣和道德意義上的自由。

就換妻這個社會現象來說,我個人覺得它滿足上麵所說的兩個條件,所以,從法律意義來說,應該不予禁止。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