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丟身份證無需掛失不用擔責

來源: rondo 2010-03-31 08:07:4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227 bytes)

  身份證丟失,主人除了要辦掛失手續,還要時時擔心是否會被別人冒用幹壞事,給自己惹麻煩。這種擔心以後或許不再有。昨日,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麽做。

  而對於許多市民擔心,一旦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自己要擔責任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身份證被冒用不擔責,我同意!但你怎麽證明它被“冒用”呢?

  別人冒用我的證件,和我無關。

  

  警方看法

  簡化補辦手續

  加強審查環節

  日前,記者分別致電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和東四派出所,民警的答複非常肯定,補辦身份證不用掛失,也不會強製要求市民登報。民警表示,身份證上的照片就是防止身份證被冒用的最好標記。不管是金融領域還是通訊領域,隻要嚴格審查,都可以識別出來。另外,這些部門也有對他人代辦業務的相關要求。因此,一旦出現冒用問題,一定是審查環節出現了問題。

  律師觀點

  冒用後如起糾紛

  是否被冒用難說清

  一位律師說,居民身份證是居民最重要、最經常使用的證件之一,居民在辦理貨幣存取、戶口變更、入學就業、婚姻登記、乘坐飛機、證券交易、簽訂合同、產權登記等情況下都要使用、出示身份證。

  在實際生活中,市民最常遭遇的是金融、通訊領域的身份證冒用事件。現實中大量的身份證丟失後產生的訴訟,問題焦點不在冒用者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而在於是否能證實“冒用”:主人力圖證實身份證被人冒用,而金融、通訊業等力圖證實不屬冒用。以某市民丟失身份證後通訊運營商追繳話費為例,訴訟的爭論焦點在於是否“冒用”,而不是冒用者是否應承擔或承擔多少責任。

  該律師還表示,公安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承擔法律責任”的說法應算是部門的理解,不屬司法解釋,一旦因此類問題引發訴訟,法院在判決時不會以此為據。

  網民反應

  怕麻煩,登報後才放心

  記者在網上查詢“身份證丟了該怎麽辦?”大部分網友都認為應立即報警掛失和登報聲明。而一些廣告公司也忽悠市民“如果身份證遺失沒有登報聲明作廢,沒有向社會公示,就有可能成了違法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肖女士曾經丟過身份證,當時沒太在意,隻是補辦了新證。沒想到很長時間過去了,她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被追討欠繳的2000多元手機費。原來,她的證件被別人撿到後冒用,辦了一張手機卡,一直欠費直至停機。運營商因為沒有聯係到她本人,隻好起訴到法院,追繳電話費。經過解釋、調查和協商,肖女士最終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她隨後趕緊跑到派出所報案,並且在報上登了“遺失聲明”。“主要是丟了證後心裏不踏實,怕身份證被不法分子利用,惹上不必要的麻煩,所以一定要登報再聲明一下。”肖女士的說法也代表了不少網民的觀點。

  審查部門以後要再認真一點

  公安部的回應,得到網友的大力支持。記者昨日在一門戶網站發現,有近2000網民對公安部“身份證丟失無需掛失 被冒用不擔責”跟帖表示支持。有網民表示,“我讚同公安部的這種做法,體現了人性化,也給審查單位施加了一點壓力,讓他們再也不敢馬馬虎虎地工作。”

  對於身份證或被冒用的問題,大家也紛紛獻計獻策。有網民提出,個人身份證應該輸入本人的指紋,這樣,就算丟了也不怕,別人識別不了。也有市民表示,應該給身份證也加上密碼,即使丟了,讓不法人士也無法使用。

  相關案例

  丟了身份證惹來一身禍

  無端欠下數千元手機費

  江蘇的徐伯2008年時丟掉了身份證,隨即辦理了新證。沒想到8個月後,他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被追討欠繳的3500多元手機費。

  經過一番了解後,徐伯發現,原來是有人撿到了他的身份證,用他的證辦了手機卡,但是一直不繳費直至欠費停機,欠下了3500多元的高額手機費。運營商無法聯係到徐伯,就起訴到法院追繳電話費。經過近兩個月的解釋、調查和協商,徐伯雖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徐伯和相關部門也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社保關係莫名被轉移

  2009年6月8日,深圳的楊小姐接公司通知,說自己的社保關係被轉至另外一家公司。楊小姐很詫異,明明社保卡一直在自己手上,也從未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社保關係怎麽會無緣無故被轉移?

  楊小姐透露,2005年聖誕節,她曾在東莞厚街被搶包,身份證也隨之丟失。後來登報掛失辦理了新身份證。隨後,警方抓到盜用楊小姐身份的女子。據該女子交代,她在東莞找工時,向一中介公司交了250元後,對方給了一張身份證,說是她超齡不好找工作,冒用別人的身份證會容易些。

  無車“車主”為車禍擔責

  2004年9月24日,黃某駕駛一輛小貨車將兩人撞死,深圳寶安交警大隊認定黃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05年初,死者的家屬將司機黃某和王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

  王女士感到事情蹊蹺,因為她沒有買過汽車。王女士一查,有人用她的身份證注冊了一間“家政服務部”公司,這個公司名下掛有10輛車,其中就有黃某駕駛的這輛小貨車。王女士到工商局進行調查時,筆跡鑒定證明工商登記中王女士的簽名是冒簽的。

  法院認為,王女士之前丟失過身份證,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其身份證掛失補辦證明,且工商部門注冊檔案裏有王女士本人相片及詳細個人履曆,所以認定王女士作為“家政服務部”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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