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的基本假設就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幹涉高於司法。那麽還要司法幹什麽?撇開司法還談什麽正義?
我不反對常設的特別監察機構處理司法公正司,比如法特派員製度。但是,這些特別機構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而不是在其外。信訪製度的問題是,信訪人和處理機構對結果的預期完全不一樣,而信訪政策和條例又沒有明確定義信訪的評估標準,因此也不可能起到預期的作用,隻能導致上訪者一次次失望,去了又來。因此,為信訪立法確實是必要的。
但聽到有位人代先生提議為上訪者定罪,我看他是喝多了。
信訪的基本假設就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幹涉高於司法。那麽還要司法幹什麽?撇開司法還談什麽正義?
我不反對常設的特別監察機構處理司法公正司,比如法特派員製度。但是,這些特別機構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而不是在其外。信訪製度的問題是,信訪人和處理機構對結果的預期完全不一樣,而信訪政策和條例又沒有明確定義信訪的評估標準,因此也不可能起到預期的作用,隻能導致上訪者一次次失望,去了又來。因此,為信訪立法確實是必要的。
但聽到有位人代先生提議為上訪者定罪,我看他是喝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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