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海外媒體報道,與穀歌公司相關的有關非政府組織認為中國對穀歌公司實施的網絡管理措施違背了中國的WTO承諾,並敦促美國政府將此事訴諸WTO爭端解決機製。媒體報道並未透露具體細節,但在我看來,相關機構的指責是沒有根據的,中國依照本國法律對穀歌實施的管理措施符合中國的WTO承諾。下麵,我將從法律的角度對這個問題做一個簡要的分析。
一、穀歌在中國一直享受著應有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根據WTO的相關規則以及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穀歌作為在線信息檢索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為增值電信服務項下的“在線信息和數據處理”以及“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在中國加入WTO的承諾中,對於上述兩項服務,對外國公司做出了明確的限製,首先,外國公司不能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公司,且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0%,在此基礎上,中國將給予合資企業完全的國民待遇。
穀歌正是根據上述承諾在中國依法設立的合資企業,全名是“北京穀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由穀歌美國公司在愛爾蘭的子公司與北京飛翔人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組建,雙方各占50%的股份,並通過www.google.cn在中國提供服務。穀歌自進入中國市場以來至此次穀歌事件發生,一直享受其應有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2009年第四季度,穀歌在中國互聯網搜索市場的份額已從2006年年初www.google.cn上線時的13%上升到大約36%。
二、開放市場不等於放棄管理的權力
此次穀歌質疑的不是中國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而是我國依法管理互聯網的權力,具體就是指網絡內容審查。網絡審查屬於WTO賦予每個成員管理的權利。根據WTO規則,成員國政府有依法監管的權利,包括審查互聯網網站內容。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像網絡內容審查等對所有服務提供者普遍適用的措施,隻要是合理、客觀和公正的,就可以實施。而且必須指出的是,中國政府對內外資互聯網企業的監管是一視同仁的,不存在違反國民待遇問題。
因此,一些美國企業和商協會認為“中國在此領域的市場開放應是全麵的、無限製的”是一個片麵的理解。在WTO成員中,不管是發達成員還是發展中成員,一直強調市場準入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麵,一方麵是開放的,另一方麵是有管理的。美國的銀行、保險和電信是對外開放的,但美國從來沒有放棄對境內金融機構和電信企業的管理。對於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有管理的開放更加重要。
總之,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管理不是出於限製貿易的目的,而是為了致力於網絡環境的健康和諧,保護未成年人,禁止有人利用互聯網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事情。如果利用WTO貿易的規則來挑戰中國對互聯網的管理,顯然是搞錯了放方向,也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