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明確官員複出程序 處分期滿仍可晉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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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複;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昨天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項規定。

當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這次會議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即將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做準備。為此,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同時,會議繼續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等。

解讀:實名舉報要予以回複

【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製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複;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解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對實名舉報的給予回複。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年來,確實發生了一些舉報人受打擊報複的情況,為了嚴格舉報保密製度,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要給予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觀點

留有電話郵件的也應直接回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這是對實名舉報者的進一步的尊重。“從過往經驗看,重大案件60%以上都是通過群眾舉報順藤摸瓜偵破的,因此群眾的力量是不可小視的。但也有很多舉報被層層返回到了本級單位,由於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不良的風氣,使得舉報人被打擊報複,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汪玉凱認為,隻要構建完善的製度、完善的程序,再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就可以對違法違紀形成強大的震懾力。

汪教授還提到,不僅是對實名舉報者,對於那些提供了電子郵件,以及真實電話等有效聯係手段的舉報都應該給予回複,以便和舉報人進行有效的互動。

解讀:行政處分明確解除程序

【規定】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

【解讀】以往因為沒有這方麵的規定,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以後,有關的人事管理部門沒有執行,沒有嚴格地執行處分決定,因此處分決定下達後,涉及到被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工資的調整,有關的人事部門就存在著不執行處分決定的情況,這次主要增加了處分的執行程序,有利於處分決定能夠得到執行。

【規定】受到監察機關作出的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監察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處分執行部門或者單位。

【解讀】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受處分人的合法權益。就是說,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對本人沒有影響,他今後的晉升、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這也是為了維護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觀點:官員複出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一些被問責官員時隔一段時間後又複出,社會微詞頗多。對此,汪玉凱認為,有些官員被問責並不因為其就是事故責任人,而是因為其負有領導責任,所以要視情況而定,一律打入冷宮是不負責任的,應該有個解除期限,並由相關部門對被問責官員作出評估。因此,根據被問責的原因及社會影響的大小區別對待官員複出是公平公正的,但前提條件是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解讀:監察機關可提引咎辭職建議

【規定】增加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需要完善廉政、勤政製度的。

【解讀】監察部部長馬 表示,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是社會比較關注的,監察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議,不是工作建議。這種法律效力體現在,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的,有關機關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要采納,拒不采納的要給予處分。

解讀:行政監察對象範圍不會擴大

【規定】行政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解讀】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行政監察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範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

監察部部長馬馬文說,在現有監察體製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行政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

■ 關於國防動員法草案

參與國防產品研發有望獲補貼

本報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企業事業單位參與重要國防產品研發等將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此前國防動員法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和重要產品製造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促進國防產品的創新,建議增加規定科研單位參與重要國防產品的研發也應享受政策優惠。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其他內容

擬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銜接

針對此前國防動員法草案中對於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完善國防動員體係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國防動員建設的指導原則。國防動員體係建設既要考慮國防安全的需要,又要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還要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相銜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係,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將建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

草案規定,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采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國家不僅要為專業技術兵員的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而且也應當為其他預備役人員的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關於執法檢查

食品安全監管體製改革尚未到位

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昨天代表執法檢查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積極調整職能和分工,明確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努力探索適應新體製的工作機製,確保新舊工作體製的平穩過渡和各監管環節的有效銜接。

國務院依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並明確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積極推進改革,健全工作機製,保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統一有效的領導。

“但改革食品安全監管體製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路甬祥指出,目前省級機構改革正在進行,監管職能調整沒有完成,大多數市、縣級體製改革還未啟動。有的機構職能調整後,相應的監管體製和工作機製還未健全,隊伍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給法律執行造成一定困難。餐飲服務環節劃歸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後,各地的監管隊伍整合工作進展不平衡。

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機製也還不健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的工作機製尚待進一步完善。同時,各監管部門的職責有待細化,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產、生豬收購運輸、超市現做現賣、餐具集中消毒、食品倉儲和運輸等問題上,存在管理部門不明確或互相推諉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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