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30年外逃官員達4000人 人均卷走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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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製部際聯席會議”製度建立
中紀委副書記李玉賦透露,目前,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了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製部際聯席會議製度。
商務部早在2004年公布的數據就觸目驚心: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人均卷走約1億元人民幣。 6年來,外逃貪官的群體在不斷擴大,而他們的逃亡準備更加隱蔽精準,逃亡路線向美國、加拿大等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的發達國家集中。
“實際上,早在2008年7月22日,在中紀委會同23個部門召開的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有關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就強調,要繼續做好實施公約第二階段有關工作,兌現承諾,履行公約義務,堅決懲治腐敗。 ”
林喆教授告訴記者,其間,中央有關負責人在強調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時,提出了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外逃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方麵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製”。
而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的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製部際聯席會議製度,可以說是追堵外逃貪官相關措施的正式出台。 “貪官出逃的機會將越來越渺茫。 ”林喆滿懷信心地說,“而從2010年開始,我們會看到有一批相當數量的外逃貪官被押送回來,引渡回國接受法律的審判。 ”
◎貪官外逃
特點1:廳級外逃多
貪官外逃問題始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隨即成為中國反腐敗的焦點。
據介紹,目前案值大、官位高的大貪官,他們外逃的“樂土”集中在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移民國家。中美洲一些國家和太平洋島國,也被一些貪官看成是庇護所。而一些小貪官則逃亡在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蒙古和俄羅斯等。 “現在也有逃往非洲的,他們主要是尋找機會向發達國家轉移。”林喆介紹說。
而近年來,貪官外逃表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在去年全國兩會上,台盟中央提交了 《關於建立健全官員滯留他國預警機製的提案》,提案指出:近些年來,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廳級幹部外逃比較突出。而一批“裸體官員”的存在,應當引起反腐防腐工作者的注意。
台盟中央提出,從外逃的主體上看,近些年來,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廳級幹部外逃比較突出。有關研究資料統計表明,出逃官員均具有相當的級別或權力。目前有些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已經變異為公款旅遊、購物、安排子女留學,甚至是部分貪官斂財或外逃的途徑。
林喆教授表示:“我國對出國考察、涉外經濟活動的環節將更為重視,官員出國的審查手續將更為嚴格,官員出國以後的活動也會受到更為嚴格的限製。 ”根據中紀委監察部的通報,2009年全國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團組數、人次數和經費數與近三年平均數相比分別下降了49.0%、45.5%和 37.6%。
特點2:警惕“裸官”
而從近些年我國貪官外逃的現象分析,外逃貪官中有相當一批的“裸體官員”。所謂的“裸體官員”是指官員一人在內地,家庭其他成員定居海外。
2005年1月,中國銀行黑龍江河鬆街支行原行長高山潛逃加拿大。他在職時將10億元人民幣分批轉移出境,還拿公款十幾次“出國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為自己潛逃“踩點”。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後,他把大量的資金轉移到境外多個私人賬戶上去,然後宣布和妻子離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後,卻聲稱自己身無分文,靠前妻“救濟”。
2006年6月,涉案金額高達億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夥,在被中紀委“雙規”前逃往美國。2006年6月2日,福建省紀檢部門找周金夥談話,周金夥預感不妙,謊稱有些事一時記不清了,要回去翻一下當時的記錄本,並說想起來就馬上打電話來。回去後,周金夥立即給福建省有關領導寫了封信,“我已經遠走高飛,你們就不要再費勁找我了。”他取道第三地飛往北美,與早已持有美國“綠卡”的妻女相聚。
而最新的一個是溫州市原市委常委、原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2008年9月19日,楊湘洪帶領鹿城區經貿考察團赴歐洲進行為期12天的考察。兩天後,楊湘洪即以探望女兒為由,獨自離隊,然後以腰椎間盤突出老毛病複發、已在法國住院治療,無法坐長途飛機為由,拒絕回國。
從此前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發現,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等都是“裸體做官”。
◎製度建設
“出口”收得更緊
中央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製部際聯席會議製度。這一製度無疑將“出口”收得更緊。
在內部製度建設上,台盟中央建議,建立和完善黨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製度。此外,要盡快建立健全以財產申報為主要內容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製度。該製度不僅包括領導幹部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應當包括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方麵內容。
目前,一些地方規定也陸續出台,深圳明確規定“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
國際合作方麵,2008年,中國與法國、澳大利亞、葡萄牙的引渡條約相繼生效,外逃人員的生存空間被不斷壓縮。此外,2008年,中國最高檢察院正式提出了 “勸返模式”嚐試。
林喆認為,“從2005年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來,第一階段主要進行了法律製度建設等工作,推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法律製度相銜接,而接下來的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將放在加快雙邊引渡條約的簽訂和對貪官的追逃方麵。 ”
◎全球追逃
難點1:人員引渡難
雖然從1993年到2005年1月,已有超過230名中國犯罪嫌疑人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被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引渡回國。中國在全球追逃中一直麵臨著 “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的問題。 2005年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加強了國際協作。 “公約關於司法協助、引渡、資產追回等國際合作措施,為我們努力解決該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基礎。 ”林喆表示。
據介紹,對逃到國外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使其回國受審,具體途徑有引渡、遣返、驅逐出境等。
由於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兩個國家的不同的政治製度、司法製度,甚至不同的執法理念,引渡的司法程序比較複雜、繁瑣,還常常因為死刑犯不引渡、本國國民不引渡、人權保護等障礙,使得引渡難以順利進行。而且,我國與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尚未簽署引渡條約。
“許多西方發達國家規定雙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比如說賴昌星,他就很會利用雙重犯罪這一條,他時不時在加拿大打點小官司,處於訴訟階段,他就不能被引渡。”林喆介紹說, “為了把賴昌星遣返回國,中國政府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與加拿大進行艱苦的談判,也做出一些讓步,比如中國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 ”
而所謂的政治犯罪也是很多貪官鑽空子的條例,他們借此要求所謂的“政治避難”。甚至有貪官妻子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是懷了第二胎,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不允許這樣。
難點2:資金返還難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資產同樣是個國際難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確立的是返還資產的原則,隻要能通過合法的途徑證明這筆資產是我國所有,由腐敗分子通過犯罪取得的國有資產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實施起來很困難。 ”林喆表示,“比如舉證、判斷財產的屬性等,都很複雜。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強調屬地管理”。
許多贓款流入國都對贓款追索提出“分成”的要求,美國就是其中之一。理由是在追查、審理過程中,流入國也要花費大量的經費。 “為了鼓勵各國聯合行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被請求國可以扣除在執法過程中的服務費用。 ”林喆介紹說。
世界銀行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全球每年跨境流通的因犯罪、腐敗和避稅產生的非法收入高達1~1.6萬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