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9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個案改變中國(組圖)

■編者按:一如既往,每年如一,由北京義派公益團隊發起,南方周末和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聯合主辦的2009年十大影響性訴訟,今天正式發榜!

“2009 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工作從2009年10月中旬開始,確定與曆屆評選不同的評選方式,即以網上投票和千名公眾代表投票相結合。10月 25日至12月20日為案例征稿期,通過南方周末的公益啟事向全國征集候選案例,同時影響性訴訟組委會組織全國150多名律師及法學人士進行案例推選工作。

我們力圖從過去一年浩如煙海的案件當中,特別尋找那些具有製度意義和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那些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變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變,檢驗法治原則,影響公眾法治觀念,促進公民權利保障的典型個案。12月20至12月30日由專家開會研討從征集案例中推選出30個候選案例,發布於南方周末和中國影響性訴訟網。2010年1月6日至1月25日為投票期,分為網上投票和公眾代表投票。網上投票在南方周末網站和中國影響性訴訟網站同時進行。公眾代表的投票,按互聯網使用人群分類比例確定千名公眾代表,向他們發送選票,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回收選票。南方周末網數據顯示,共計35萬人投票參與了這次十大影響性訴訟的評選。最終的排名根據如下方法確定:

① 南方周末網的投票權重為0.6,中國影響性訴訟網的投票權重為0.2,書麵投票的權重為0.2 ;

② 綜合得分高低排序,取前十名為“200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影響性訴訟評選工作團隊:吳革、董彥斌、張維、任南岩、馮永強、司嚴嚴、王東、邢赫臣、胡煥剛、楊鑫鑫、杜玉超、閆創、高寒、曹響、栗誌、趙淩、傅劍鋒、趙蕾

協辦: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

1.“躲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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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4 歲的李蕎明在看守所離奇身亡,公安機關解釋死因是與同監室獄友玩“躲貓貓”遊戲所致,遭到逾萬名網友質疑。後調查表明李蕎明是被同監室在押人員故意毆打致死。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牢頭獄霸”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嵩明縣法院對看守所原民警李某以玩忽職守罪和虐待被監管人罪,作出判決。

◆【影響性】誰來看守“看守所”?

“躲貓貓”,這一有著孩童般天真的輕鬆遊戲,當其發生在躲貓貓事件中象征暴力的看守所時,卻也幻化為殺人的暴力,以及對這一真相的不顧常識的掩飾。這一事件提醒人們看守所也應被“ 看守”!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如牢頭獄霸、管理不嚴的現實存在,駐所檢察室的監督不力等,都引起了整個社會的極大關注和反思,並在司法領域直接引起一係列變革動向。

◇【茅於軾】可以載入全世界的荒謬記錄

一個青年人在被拘留期間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交待的理由是玩躲貓貓撞死的。這個理由極其不可信,致使“躲貓貓”一詞成為2009年最流行的詞。不但在中國,這一事件可以載入全世界的荒謬記錄。類似的事件很多,掌權公權者大權在握,不怕別人不相信,也不怕自己鬧笑話,盡管自己一點真理都沒有,還敢於信口雌黃,如此不顧臉麵,會完全失信於民,隻會走進死胡同。(著名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

2.開胸驗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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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農民工張海超從2004年開始在河南新密市從事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後經醫院檢查確診為塵肺病,但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診斷其為肺結核。張海超為證明是職業病“塵肺”而非肺結核,自費“開胸驗肺”。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診斷,確診其為“三期塵肺”。張海超申請勞動仲裁,經調解張獲賠61 萬。

◆【影響性】沉重的身體維權

“開胸驗肺”案是2009年身體維權的1.0版。它通過對身體的嚴重自我傷害,完成了一次勞動仲裁的取證。“開胸驗肺”是公民的自我非人道待遇和自我醫學實驗。這位公民不是趨苦避樂,全屬被逼無奈。當他的驚世舉動引起媒體關注,才有隨後的公正仲裁。“開胸驗肺”乃是一則警世恒言:當中國以世界工廠為自豪時,中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機製和權利救濟機製是否心意真誠地開門迎接勞動者?

◇【徐友漁】想到比幹挖心

據說,比幹為了向商紂王證明自己的忠誠,剖心而死,那不過是譴責暴君的古代傳說。想不到的是,在當今中國卻發生了開胸驗肺的真事!一氣之下,我真想讓張海超的老板,還有什麽職業病防治所的人也來一次開胸,讓我們看看他們的黑心爛肺。(中國社科院哲學所研究員)

3.唐福珍“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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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不滿拆遷補償數額和不服城管執法局下達的限期拆除決定,唐福珍向自己身上潑灑汽油並引燃自焚,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成都金牛區城管執法局當日繼續完成拆遷。金牛區公安分局對涉案的7名涉嫌犯罪人(唐、胡兩家親屬)實施刑事拘留。

◆【影響性】極端悲劇,拆遷“條例”

唐福珍案是2009年身體維權的2.0版。到目前為止,這也是全世界公民維權的最高版本。她選擇消滅自己的身體,來捍衛權利;或者說,她相信當她以死為祭時,生者會為她的權利呐喊。這把熊熊烈火,引來“拆遷《拆遷條例》”的法學交響。隨後,北京大學五位學者建言,國務院法製辦積極回應,人們於是把唐福珍與孫誌剛並列。但是,這兩個並列的案件,並非立法的讚美詩,而是一個疑問:為什麽法律明顯失當,卻沒在悲劇發生之前修改?

◇【賀衛方】根源是地權的壟斷

唐福珍悲劇震驚中外。假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類似悲劇定會繼續上演。土地征用與房屋拆遷糾紛不止的深層根源在於地權的國家壟斷。因為壟斷,則占有與使用者之交涉能力必然孱弱,補償標準之確定也缺乏市場化憑據。地權壟斷還導致國民在住房建設上的普遍短期心態,使城市建設永遠無法步入自然生長之正軌。此外,司法不中立又更加劇問題的難度。若法庭能成為製約強權、保障民權之公正平台,唐福珍們無須直麵政府暴力,更不必自焚。正義司法的廣泛預防作用一直得不到基本認識,不免令人扼腕歎息!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

◇【江藝平】一種不無殘酷意味的期盼

唐福珍以生命保衛私有財產的慘烈舉動,折射了普通公民尋求法律保護私產的無助與無望。一部憲法,加上一部物權法,尚且管不住一個拆遷條例,以至於前者賦予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後者卻可以輕易剝奪之。唐福珍之死讓許多人想起了孫誌剛。尤其在北大五學者上書全國人大之後,人們更期待這起悲劇的發生能夠換來一部惡法的終結。這是一種不無殘酷意味的期盼: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倘若能夠把期盼變成現實,才是對那些逝去的生命的最好祭奠——真正踐行以法治國,約束住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利。(著名報人)

4.鄧玉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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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湖北巴東縣野三關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因不從異性洗浴服務,以水果刀刺傷招商辦主任鄧貴大致死。巴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鄧玉嬌刑事拘留。此案激發網絡巨大質疑,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很快成為2009最大公共事件之一。法院最終判決:鄧玉嬌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影響性】從普通刑案到最大公共事件

如果不是因為“官員與女服務生”這樣力量對比懸殊的主體要素,如果不是因為官民有所斷裂的社會大背景,鄧玉嬌案原本隻是一個尋常的刑事案件。但恰恰是因為鄧玉嬌案具備了上述條件,這個普通刑事案件逐步釀成轟動全國的公共事件。鄧玉嬌能有“有罪免罰”的一審結果,源自輿論關注、聲援等民意因素的重要作用和執法機關的高超應對。司法如何在民意與理性的博弈中尋求平衡,進而努力以良法和善政消弭弱者的怨氣,是該案帶給我們的啟示與反思。

◇【令狐補充】人性的讚禮

鄧玉嬌案一經網絡傳播,就成為傳奇,恰似江湖風波頓起。少女鄧玉嬌,旋即以“烈女”、“俠女”之名,天下傳揚。“烈女”堅貞抗暴,寧死不屈,可惜舊時代烙印難消。“俠女”武藝傍身,懲奸鋤惡,然而生活並非幻象。這些名號並不契合一個弱女子。鄧玉嬌活在當下,她青春、美麗,但地位卑微,靠在洗浴城做服務員謀生,被無良者強為性交易對象,忍無可忍,手刃施暴者。有網絡江湖映襯,野三關鎮,成了各路高人施展意見神功之地。網上網下,互動如儀,直至法律容情,弱女子鄧玉嬌免受刑罰而獲自由,才風波止息。鄧玉嬌案,看似“江湖道義”得以伸張,然而人間也許有江湖,現實卻非武俠。故而這更是正義的勝利,法律的成功,人性的讚禮。(網絡時評人)

5.“釣魚”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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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海市民張暉駕車遇路人搭乘,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扣押,並以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案掀起2009年全國人民對“釣魚”執法的質疑熱潮。張暉向閔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當庭判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 【影響性】“釣魚執法”的背後的上海正在幹著兩件大事,一是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二是備戰2010年世博會。這兩件事都要求極高的法治程度,而且不僅僅是商法文本的完善,而是法律執行與適用上的公正、透明、文明。如果還沒有做到,那麽上海更應該申辦一個法治文明的博覽會。“釣魚執法”的案件結尾,公民張暉得到了公正裁決,這是一個偶然的勝利,還是一個公正浪潮的開端,這要看諸家“釣魚”“機構對此的反思和改進得有多深。

◇【張鳴】與黑社會設餌詐騙無異

釣魚執法,從形式上,就是一種陷阱。本質上,跟黑社會設誘餌詐騙,沒有太多的區別。在這個具體案例中,所謂的釣魚,實際上是利用了被釣者的善心。這樣的詐騙,即使在黑社會,也是最為人不齒的。但是,在這種執法的背後,實際上折射出國家機關的膨脹。我們發現,釣魚的機關,是所謂城管的交通執法大隊。城管管交通,其實是不合法的。但有這樣的機構存在,就得養人,養人,就得有收入。城管要有收入必須得借助政府權力,無論這樣的權力是否合法,有上級機關的默許,也就行了。最終,為了保證收入,隻能釣魚。


6.河南靈寶“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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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上海工作的王帥針對家鄉河南靈寶市政府違法征用大王鎮南陽村大片耕地的情形,向河南省國土廳、三門峽國土局、靈寶市國土局進行電話舉報,均無結果。 2009年2月在網上貼出“河南靈寶老農的抗旱絕招”一組照片,影射當地政府違法征地,引起網絡關注,後被當地公安局跨省赴上海拘留,認為其涉嫌誹謗、汙蔑政府抗旱不力。拘留8天後,警方稱證據不足,王帥被取保候審。本案引起較大輿論關注。“跨省追捕”成年度熱詞。後靈寶市政府向王帥道歉,王帥獲得國家賠償780元。

◆【影響性】自由表達的法律邊界

一篇帖子招來八日被囚,王帥的因言獲罪並不能以“法”服人。河南靈寶市公安局對王帥的跨省追捕行為更被網友詬病為“執法如同私人泄憤”。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那麽,當一個公民用發帖的方式來行使這一權利時卻惹來羈押之禍。我們的反思在於:批評與誹謗的界限在哪裏?政府應當如何對待公民的批評與質疑。

◇【易中天】呼喚“通靈寶玉”

從 “跨省追捕”,到“公開道歉”,河南官方和警方的轉變,使我們的法治建設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但,這隻是“萬裏長征走出了第一步”。要討論的問題還有:一、依照刑法,誹謗屬於“自訴案件”。公民才有的這一“自訴權”,政府能否行使?二、如果政府可以用此罪名隨意起訴公民,那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又如何實現?三、公民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並不能保證每句話都“準確無誤”,應如何保證公民不會“因言獲罪”?看來,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還需要有切實的保護。發生在靈寶的案子,便呼喚著這一“通靈寶玉”。(廈門大學曆史學教授)

7.杭州“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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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圖/新華社記者 方益波

◆【案情】

2009 年5月,胡斌駕車撞飛正橫過馬路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致譚當場死亡。警方初步調查公布認定車速70公裏每小時,肇事車輛是否存在改裝、死者是否走在斑馬線上不詳,引發群議,後經專家勘定,當時胡斌車速在每小時84-101公裏之間。輿論壓力下杭州市公安局就以前的“70碼”說法向公眾道歉。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一審判處胡斌有期徒刑3年。

◆【影響性】“富二代”犯罪

肇事者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麵臨3年的刑期,卻難平民憤。飆車行為遠比一般的交通肇事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嚴重,有專家就將飆車定性為“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如何用刑法規製飆車行為,是該案暴出的法律盲區。同時,交警部門的事故初步調查意見所宣稱的當時肇事車輛時速為70公裏,也引發了深層思考——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事故的調查處理,如何才能做到更為公開和公正?

◇【長平】無標簽不公正

杭州飆車案被“無辜”地貼上了很多標簽。我一直希望能就事論事,不要擴大輿論,不要亂貼標簽。然而,假如沒有這些標簽,此事件就不可能成為群情激憤的公共事件,就不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這樣的話,它就真的“就事論事”地掌握在交警手裏,按照“70碼”的傾向進行處理了。可悲的地方恰恰就在這裏,一起事件中,無辜的生命被剝奪了,並不足以引起重視,更有可能得不到公正處理。它還必須有足夠多的標簽,讓網民憤怒,讓市長批示,才能找到走向公正的方向。 (媒體人)

8.冒名頂替“羅彩霞”

◆【案情】

2009 年3月,天津師範大學學生羅彩霞到銀行開通網上銀行業務時,意外發現原本考上的大學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自己蒙在鼓裏複讀一年。羅彩霞遂以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向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王佳俊、王崢嶸、貴州師範大學等7個單位和個人,但三次申請立案被拒,迄今無果。

◆【影響性】權力與招生製度的媾和

本已設計得”壁壘森嚴“的製度防線,怎會被一而再再而三地輕易突破?從齊玉苓到羅彩霞,為什麽冒名頂替屢禁不止?為此全國高校展開了針對疑似冒名頂替上大學學生的核查活動。權錢交易的無孔不入,又豈止一項核查活動所能遏製得了?

◇【十年砍柴】有一種傷害甚於流血

羅彩霞最初在網上發帖,述說自己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遭遇時,盡管跟帖如雲,但傳統媒體並沒有表示更多的關注。後來羅彩霞說,她找過好幾家報社,有的認為這事算不了啥,有的派記者采訪後就杳無音訊了。我後來建議中青報的一位朋友采訪此事,他成為第一個將此事曝光的傳統媒體記者,此事引起轟動毫不奇怪,因為這個時代太多的人患有公平焦慮症。從實際的傷害效果來看,這件事確實不如礦難、自焚、開胸慘烈,複讀後的羅同學也考上了天津師大。但是,殊不知對一種公平製度的傷害,帶來的副作用可能甚於一次流血事件。窮人的孩子生而不易,他們比富人或官人的孩子在獲得社會資源方麵處於全麵的劣勢,而高考作為他們改變不利處境,也作為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製度,如此輕易地被踐踏。其對羅彩霞乃至整個社會良心的傷害,怎樣說也不為過。(時評人)

9.李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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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歲末,參與重慶涉黑案件辯護的律師李莊突然被自己的委托人龔剛模告發,重慶警方旋即拘留。檢察院快捕快訴,2010年1月8日重慶市江北區法院 宣判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重慶打黑風暴中突發的李莊案由於深度體現公、檢、法、司四家互動關係而成為觀察中國司法現 實的坐標。

◆【影響性】辯護的罪與非罪

李莊案的宣判將成為一個被曆史記住的時刻。辯護律師因涉黑疑犯的檢舉而獲罪的結果,必然在不經意間削弱權利與正義的屏障。這裏的核心問題並非李莊行為的定性,而在於李莊行為怎樣被定性。評價不是要排除對這個律師悖德和瀆職的質疑,而是要強調司法機關不能苟同一般民眾對辯護權存在偏見。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謝覺哉在“大躍進”風氣影響法院時曾說:“所謂提高辦案質量,就是要把案子辦得更準確,更踏實,更細致。”

◇【梁文道】脆弱的法治文化

李莊一案本身固然可議,但圍繞著它所展開的種種言說同樣值得注意。網上頗有些人認為重點不在李莊到底有沒有涉嫌教唆偽證,更不在司法體係在這事上公不公正,而在於打黑到底對不對。也就是說他們早已認定重慶打黑案的被告是壞人,而且不用審訊就已經可以確定他們是壞人了。既然他們是壞人,那麽一個跑去為他們辯護的律師也當然是有問題的了;他不是為了賺錢,就是為了炒作自己。又由於打黑是這麽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所以它在程序上的小疑點也就不過是旁枝末節了。

所以李莊案是一個很好的標本,即使是隨它而生的公眾輿論也能讓人了解到我們的法治文化何其脆弱。(專欄作家)

10.“臨時性強奸”改判

◆【案情】

2009 年6月,浙江湖州市南潯區善璉鎮綜治協會聘用的保安人員邱某、蔡某在賓館房間內先後對兩名女性實施奸淫。湖州市南潯區法院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一審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各3年。案件經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判決用詞“臨時性即意犯罪”引起網友集體不滿。湖州市中院作出再審決定,後以強奸罪分別判處邱某、蔡某11年和11年6個月。

◆【影響性】隨意性審判

法律的規範性和個案的多樣性決定了司法必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不是隨意的和沒有限製的。“二被告在同一時間段先後對同一婦女實施了強奸行為是輪奸”的事實和定性不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可以改變的;“即時起意”作為犯意的一種產生形式也隻是量刑的酌定情節,更不應該成為放縱罪犯的借口,湖州市中院的改判也充分說明了這兩點。

◇【五嶽散人】協警算是法律的孫子

無預謀就說無預謀好了,扯上個看上去很正式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這也就無怪別人覺得這句話應該成為流行語了,長得像個包子就別怪狗追。但應該注意到,犯罪的一方是協警,並非是普通小流氓。雖然我們這裏經常也出現知法犯法的事,但畢竟警方算是法律的孩子、協警算是法律的孫子嘛。一審的輕判,這很容易讓人懷疑這個“臨時性”確實起到了作用,要不是重審,這個“臨時”就真的改成“永久”了,那我們的法律尊嚴就成了這個“永久性強奸”的最終受害者。(網絡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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