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曆史的談話


今天和日本同事午餐。 感謝他給我孩子提供一些關於日本在中日戰爭中戰爭責任方麵的一些資料和看法。

我們談了不少關於東西方文化, 政治, 國家管理, 政府運作方式, 思維方思差異等問題。

新聞的作用

同事的父親是親曆戰爭的一代人。 據他的記憶,當時日本政府操縱之下的媒體每天給人民傳遞的都是捷報頻傳, 戰事順利,我們一定能取得更多勝利的消息。 沒有人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 關於進入侵略戰爭是否合法, 合乎正義的問題。 或許當時所有和政府的政策有異議的聲音都被禁止登載, 結果有一天, 人們忽然從新聞裏看到聽到天皇宣布日本在戰爭中打敗了, 感到非常的震驚和困惑。 怎麽一直堅信勝利也一直在得勝的軍隊忽然就走投無路隻有投降了呢。

新聞媒體的誇大不實報道引起不明真相的百姓的狂熱支持,對於推動日本堅持錯誤的戰爭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是一個誠實品性與功利心之間的較量。錯誤的選擇會造成更多的錯誤。

責任的劃分

戰爭打敗了也打錯了,怪誰呢, 在理智和法律上來說, 應該承擔責任的是天皇, 因為按照當時憲法, 天皇是軍隊的最高指揮官。決定都是經他手做出的或者批準的。 但是,天皇在日本人心中是不可能錯的,他是道德上至高無上的人,不可能犯極大錯誤。 如果真的發現他犯了極大錯誤, 日本人民不知道該如何去想下一步。 人們的目標於是轉向軍隊的將領, 多數日本人認為是軍隊的將領還有當時的內閣官員欺騙了天皇,所以他們應該是責任承擔者, 不是天皇。很多人寫了很多書說明這一點, 確實也有一些將領謊報情況, 推動開戰決定的證據。所以最後軍隊的首領東條英機等被國際法庭審判處死。天皇卻沒有被人起訴。

修憲

我的這位同事提起, 他在大學期間作了一個日本二戰以後修憲過程的研究, 發現一些曆史文件表明, 是美國人起草了新憲法的第一稿, 拿給日本人研究。 上麵取消了天皇所有的權力。 日本方麵立刻和美國人談判說:天皇是對日本民族最最重要的人物, 不管你寫什麽內容, 天皇的內容必須放在憲法第一條。 於是, 後來的日本憲法確實把天皇放在第一條, 卻取消了天皇原有的軍隊首腦的地位以及一切實權。

在遠東軍事法庭上, 戰時的總理和軍事將領東條英機以及其他一些戰犯承擔了戰爭責任,由於日本人和美國之間的談判, 天皇被免於起訴。 但修憲過程中取消了他的權力也是對他的變相懲罰吧。 天皇從此以後在日本社會裏失去了實際作用。

天皇的責任

日本政府和很多人都說,戰爭不是天皇的責任,天皇本意不是要打仗, 但是被將領們要挾,迫不得以。 戰爭是當時相對獨立的軍隊的責任。他們利用手段欺騙了天皇,奪取了天皇的部分權力幹壞事。

這些話聽上去似乎有理,可是在法律上還是解釋不通。

日本天皇做為當時國家最高領導人, 並沒有真正承擔起有效管理這個國家的曆史責任。 自己不能控製戰與非戰, 反到讓一幫狂熱鼓吹擴張和戰爭的軍隊將領們主導了這個國家。 如果不是戰爭失敗, 人們或許還無法發現, 天皇對這個國家管理的失控。 戰後發現了這一點, 日本人的心態是, 那可能是這一個具體的天皇地位承擔者,這個天皇個人能力有缺陷, 但天皇製度裏這個抽象的角色仍然是至高無上的。

可是, 世界上真的有任何一個至高無上全能全知全善的道德典範人物嗎, 日本人和很多東方人仍然信奉這一點,即使天皇領導下的戰爭使他們受害匪淺。 西方人是早已放棄了這個觀點了, 可能因為聖經的影響, 也因為歐洲各國曆史中皇帝和國王的各種缺陷早已經證明了這樣的元首並不存在。 德國戰敗後從百姓到後來的領導人都能夠實事求是,公開譴責希特勒也是使德國人民陷入不義戰爭的罪人。

現在西方的政府理論信奉的是任何權力都要有監督製衡, 因此三權分立。亞洲人仍有不少信奉一個明智的君主或者領袖。 這大概是東西方政府管理方麵最大的思想差異了。

管理水平

日本的政府是如何管理的。 同事說到日本政府裏,選上的首相有時不能夠應付同一個黨內在競選中支持過他的內閣部長們。 所謂的 King Makers. 當有某一個或幾個內閣部長們因為意見的不同威脅首相,要他自動下台時, 有若幹首相覺得缺少了支持他無法工作下去, 竟然乖乖辭職了。說明這個當選的新首相麵對反對意見的自信,能力和辦法都不夠。 這也表現出了政府運作中的管理問題,自民黨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執政 50 多年以後終於被老百姓選了下去。

反思和辯護的責任缺失

有意思的是, 日本官場也盛行義氣行事的文化。 這意味著,上級信任下級做的事都和他的人格一樣是無懈可擊的, 因此上級不用祥細追究下級的每個行為和理由。 裕仁天皇也就不用細究日本在華軍隊的行為和東條英機的政策思想的正確與否。 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困難:為這個國家的錯事負責的人往往找不出來。 東條英機在死刑執行前說他隻是在執行天皇的命令。 天皇說軍隊報告的情況不符合實際, 導致他的決策別無選擇。

近些年裏日本發生過金融危機,企業連連倒閉的時期, 人們埋怨當時的財政部長, 但這位財長說, 所有那些管理銀行的條例文件都是他的下屬官僚們建議和起草的,不是他自己搞的, 似乎責任不在他。 那麽, 他做為財政部長應該對日本政府負什麽責任呢。

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製是起源於西方的管理思想。 比如美國憲法美國的憲法給總統,議會,政府規定了明確的管理事項範圍, 就是為了分清責任。 除此之外,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要尊重信任各州政府的公務行為記錄, 1967 年又製定信息自由法, 要求公開聯邦政府的記錄,公民有權查詢,也可以向法院狀告政府不予提供信息的行為違法。 這個法案確保了公民的知情權,和政府的解釋責任和義務。政府有責任解釋自己的政策,也就有壓力反思自己措施的正確與否,如果不能給百姓做出合理解釋, 這項政策就到了要改正的時侯了。

近年來, 東方也開始實行政務公開原則, 但是實行的有多具體, 有多徹底就因國而異了。

同事提起當初他在哈佛肯尼迪學院時, 曾與一位著名的政治學教授談起東方與西方政府管理風格和文化的不同, 他當時堅持認為日本的政府人員工作風格並不比美國的差, 各有千秋。 這位教授說, 我並不懷疑你說的日本政府裏有許多勤奮敬業聰明的官員, 但我的問題是:當政府的政策出了大問題的時候, 有什麽有效的方法手段來糾正和彌補。

同事說,十幾年以後, 他看到日本政府經曆的情況,才認識到這位美國教授說的正在要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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