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非罪 重慶涉黑案律師早已“輸”在起跑線上(圖)

[導讀] “這次引發的網絡批評出乎我預料,”刑法學泰鬥趙長青告訴記者,“老百姓罵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圍攻辯護律師,表明人們缺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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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代理律師高子程 資料圖片

重慶打黑審判發生的一係列事件,看上去是律師與公檢法的對抗,實際上,是所有涉案人員、機關與“不公正”的對抗

2010年1月18日,李莊正式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其無罪。這一天是他上訴的最後期限。

這一天,和李莊一同為重慶“黑社會”辯護的律師朱明勇已經回到了北京。但他仍然沒有安全感,當初和李莊一同赴渝,如今同伴身陷囹圄,自己怎能全身而退?

聯想到1月5日,龔剛模涉黑案開庭。7天的審理中,控方屢屢將矛頭指向辯護律師。公訴人當庭稱,辯護人“一味喊口號”,“在網絡上傳辯護詞,隻想把自己炒火”,“毫無職業道德,是對樊奇杭極其殘忍的”。

作為樊奇杭的辯護律師,朱明勇當庭詢問樊奇杭是否還希望自己為其辯護,得到了當事人的支持。最後的辯護中,朱明勇特別對審判長說,“樊奇杭不是龔剛模,我不是李莊。”

而戲劇性的是,李莊案餘波未平,重慶法院態度卻更是陰晴難定。

1月18日,就在李莊上訴當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打黑風暴中首個全案去黑判決。李治明等8人涉黑團夥案中,律師的“去黑”辯護得到法院采納。這令李治明的辯護律師李勇感到意外,“難以置信,庭審結束後,我們幾乎不抱任何希望。”

庭審,律師的罪與非罪

重慶涉黑案庭審現場,是一個律師的“信心考驗場”。

2009年12月30日,李莊案開庭,控辯雙方圍繞著“質證”爭執不下。

公訴人稱,“李莊編造龔剛模在羈押點被吊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的謊言,教唆龔剛模出庭做偽證。”

李莊則自辯說,“會見時,是龔剛模告訴他的細節,當時在鐵三坪臨時羈押點,有警察,還有兩個為他療傷的醫生。”

作為關鍵證人,李莊的當事人龔剛模、助理馬曉軍均未出庭質證。辯護律師認為,“龔剛模是否遭到刑訊逼供是此案的關鍵,龔案還沒有開庭審理,龔本人也不出庭質證,庭審如何進行?”

“刑訴規定證人有出庭義務。”北京律師夏霖解釋,“但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有4種情況證人可以不出庭,前3條是列舉,比如不是關鍵證人、有疾病等;第4條是一個兜底條款,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出庭。正是這個‘其他原因’,導致證人不出庭成為常態。”

因此,李莊案審理結束後,龔剛模是否遭到“刑訊逼供”的關鍵事實,還需要在另一起尚未開庭的案件中尋找答案。

等待6天後,2010年1月5日,龔剛模出現在被告席上。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傅達慶,接受重慶司法局指派,為其免費辯護。開庭訊問中,龔剛模對“領導黑社會組織”予以否認,但對“刑訊逼供”保持沉默,隻字未提。

直到1月9日,龔剛模在庭審中方才明確表示,自己並沒有遭到刑訊逼供,原因是“我被警方抓到江北區的第一天,訊問我的警官就告訴我,有領導指示,對付我這樣的涉黑億萬富翁,要文鬥,不要武鬥”。

於是,在開庭前,龔剛模在看守所按響了鈴,舉報了自己的辯護律師。

與之對比,龔剛模同案其他主要被告人反應強烈。1月6日下午,公訴方宣讀完指控後,除龔剛模外,其他被告均表述遭受警方刑訊逼供,存在“幾天幾夜不讓睡覺”等相似情形,並有多人要求驗傷,調取審訊錄像和照片。

樊奇杭在9日的自辯中再次強調,自己“被吊十多天,雙手麻木、頭痛,生不如死,沒辦法才在口供上簽字的”。

這個說法和李莊的自辯頗為相似。李莊向法庭提交了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報告顯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係鈍性物體所致擦傷後遺留。

在龔案庭審中,更多不排除刑訊逼供的證據被律師提出。

在重慶市一中院和檢察院一分院共同對龔剛模、樊奇杭、張孟軍等人的傷檢筆錄中顯示,龔剛模和樊奇杭腕部有傷,二人分別自述雙手“有麻木感”和“雙手感麻木”;張孟軍胸部有自殺傷痕。

另外,律師發現,警方提供的部分口供存在雷同。“不同被告人的口供有多處整段相同,連錯誤都相同,說明這是複製粘貼後,再拿給當事人簽字的,有非法取證的嫌疑。”朱明勇強調,“這些口供,無一例外都是有罪供述。”

事實上,律師早已“輸”在起跑線上。刑事案件分為偵查、起訴、審理三個階段。偵查起訴階段,律師沒有取證權,此時控方(公安機關、檢察院)有全麵搜集證據的義務,即同時搜集“有罪”與“無罪”的證據。

“命案必破”“打黑除惡”“保一方平安”的要求下,警方取得的幾乎都是“有罪”口供。夏霖、朱明勇等律師認為,近年鄧玉嬌殺人案、馬廷新殺人案集中體現了警方與檢方重視“有罪”證據的羅列,而忽略“無罪”證據的搜集。

進入審理階段,律師雖擁有了取證權,但此時取證幾乎等同於“翻供”。因此庭審時,公訴方可能拿出上百份“有罪”證據,律師則難有一份“無罪”證據。重慶王天倫涉黑團夥一案,律師曾要求調取證據,被法院駁回。這一行為亦被老律師稱為危險動作。

1月9日上午,龔剛模案被告任波的辯護律師說,“我到萬州區人民法院調取了案卷材料,考慮到我提交證據的風險,我還是不提交了。”這番話引起當庭竊笑。

在審理階段,庭審質證環節的程序爭議,也在打黑中放大。

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李莊及其辯護人要求公訴方出示完整證詞。他們認為“公訴人故意隱瞞證詞部分內容,刻意沒有宣讀這些口供取得的時間”。

這成為律師們質疑的另一關鍵。

辯護人認為,檢方作為證詞的口供,多是在淩晨取得。這與此前,警方說的“都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審訊”的話不攻自破。也讓“龔剛模整晚被吊,不能睡覺”的話成為可能。

在樊其杭的庭審中,朱明勇認為,公訴人摘錄式的宣讀口供,有“斷章取義”之嫌。他說,公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交全部證據、接受法庭審查和律師質證。審判長說,可以在庭審後核查沒有出示的證據。

“根本原因在於,法庭隻有質證環節,缺少質證後果。”夏霖律師認為,“影響法院判決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當庭對關鍵證據的效力作出專業的認定,由書記員記錄在案,庭後再根據當庭認定的事實做出裁判,否則質證就等於走過場了。”

法庭的裁決也引來了李莊無厘頭式的反攻,他拿起身邊一張紙大聲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莊罪名不成立,建議當庭立即釋放。”


讓打黑經得住曆史考驗

李莊早就預感到自己要“出事”。朱明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2009年12月7日晚,李莊跟他說,“重慶方麵要抓我,因為我已經破壞了打黑的順利進展。”

此後,李莊與重慶方麵的衝突接連不斷。

他強調龔剛模不是黑社會,堅持認為龔剛模被刑訊逼供,與打黑大形勢格格不入。他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與專案組警察發生正麵衝突。在與法官見麵的時候,態度強硬。

朱明勇描述了他們在江北區看守所的遭遇。11月24日,朱明勇在法院複印案卷後,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樊奇杭,卻被告知“必須要專案組成員在場才可以會見”。朱明勇據理力爭,認為案子進入審理階段,被告人已由法院換押,公安機關已無權接觸被告人。

隨後趕到的李莊則更為激烈,在看守所大聲爭執,還試圖通過看守所檢察室、法院解決問題。

眼見爭執不下,兩人為了見到當事人不得不妥協。會見後,李莊在會見室指著一名專案組人員讓他出去,並說,“你就是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自此,李莊與重慶方麵的梁子結得更加深了。

李莊後來成為被告後,在庭審中提出,他曾與江北區看守所刑警有激烈衝突,要求江北區人民法院、檢察院整體回避。

在朱明勇的描述中,一邊是抗爭激烈的李莊,一邊則是“服帖”的當地律師,“當時,在場的眾多重慶律師,自始至終沒人說話。”

在龔剛模案開庭之前,已有謝才萍案、王天倫案、黎強案、陳明亮案等涉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參與代理的律師亦數百人。

重慶律師李勇認為,看起來“服帖”,是知道“掰不動”。

2009 年9月8日,重慶市司法局印發《關於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承辦涉黑涉惡案件的律師事務所要指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辯護和代理工作”,“律師辦理涉黑案件,要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堅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犯罪證據確鑿的原則,不糾纏細節”。

實際上,不要糾纏程序的“細枝末節”,不僅是重慶律師的桎梏,而早已成為刑辯律師的共識。

謝才萍一審辯護律師楊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開庭前,我與謝才萍會見了兩次,都是按照看守所指定的程序。”

“不按他們的程序,鬧僵了關係,對當事人也不利。”陳明亮案被告人馬當的辯護律師劉洋也認為,“我執業二十年來,第一次在審判階段與警察一同會見當事人,這四個警察一個記錄,一個站著監視,一個攝影,一個錄像。但我並沒有問為什麽要跟著,我想他們也是執行規定。”

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陳明亮案在重慶第三人民中級法院審理。劉洋當庭提出,在看守所會見時,馬當稱自己遭到誘供,“口供裏寫,我向重慶高院副院長張行賄20萬。張供述是我行賄,但是我不認識他,他也沒有見過我。但是警察說,隻要你簽,我們給你辦取保候審。”

此誘供情節劉洋當庭提出,並要求辨認程序,法院認為,馬當的照片已經在報紙上刊登,已不具備辨認的條件。

隨後的質證中,亦有多名辯護人、被告人提及警方曾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辯護人還“抱怨”會見時與當事人的交流都存在於警察的眼皮子底下。

不僅陳案、龔案、李案,包括此前的謝才萍案、黎強案、王天倫案,律師都曾指出律師會見等程序問題。

黎強案中,第四被告人黎德明的辯護律師鄧智勇曾當庭說,“首先感謝檢察官,終於讓我見到了我的當事人。從今天的庭審看,他不可能走出這個法院。對於打黑,我們是支持的,但是不希望成為黑打。”

律師的稻草

“幾乎所有律師都清楚涉黑案件的取證、會見等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重慶律師協會副會長孫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所以,重慶律師還是把辯論重點放在了實體辯護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泰鬥趙長青正是實體辯護的一麵“旗幟”。去年10月末,他為“車霸”黎強作出無罪辯護,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最後的辯護詞中,他提出公訴機關提交的1849件證據,無一證明黎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一辯護將“依法審理”引入了人們的視線,輿論也因此分野。一部分人認為,趙長青是盡一名律師的職責,既保證公民合法權利,也對公權力製衡。另一股聲浪則認為,律師為黑社會辯護,本身就是黑社會,“狗頭軍師”等叫罵聲也開始出現。

“這次引發的網絡批評出乎我預料,”趙長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老百姓罵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圍攻辯護律師,表明人們缺乏法律常識。”

“從我經手的案子和其他案的案情看,有些團夥被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些牽強。”幾乎同時,重慶李義涉黑團夥案中,被告人李誌剛的辯護律師周立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盡管此次打黑受到老百姓普遍歡迎,但要防止打黑擴大化,要經得住曆史的考驗,要對被告人負責。”

黎強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趙長青的意見。

隨後,11月,龔剛模案進入起訴階段,異地律師陸續出現。媒體開始集中報道多名北京律師前往重慶承辦涉黑案件。沒有“文件”束縛,異地律師更多地“糾纏”程序,也試圖在實體辯護上對法院的判決施加更大的壓力。

“刑事案件,大都是公訴人怎麽說法院怎麽判。對律師而言,影響法院的判決,才是關鍵。”趙長青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與律師的合理辯護之間做出判斷,將是重慶法院的難題。

但影響重慶法院判決的依據,在李治明涉黑團夥案審理中,公訴人曾當庭透露,是按照重慶公檢法“大三長”會議的標準。

2009 年10月2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以“三長”會議紀要的形式(渝檢會[2009]11號),印發了《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為持續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對立法解釋的四個特征提出了新的具體意見。

這份意見對於黑社會的“組織特征”進一步解釋,“惡勢力團夥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節點”,“成員之間因公司、企業內部管理形成製約關係,或者以親屬關係為紐帶組織關係等,也是組織特征的重要體現。”

針對這份《意見》,為謝才萍案辯護的律師悲觀的稱“一審即為終審”。“一審在重慶中院,終審在重慶高院,始終在重慶,也始終是這份文件。”

謝才萍案2009年11月3日一審判決,謝才萍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上訴。通過重慶高院書麵審理,12月9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從終審裁定書中看到,謝才萍甚至沒有辯護人,其一審辯護人楊超說,“因為一些原因,我們與家屬沒來得及簽訂委托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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