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和劉小波案性質不同,鼓吹戰爭和恐怖主義的言論, 人權公約允許禁止。

來源: sailingboat 2010-01-13 04:17:3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66 bytes)
讀讀公約有關規定就知道了。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製,但這些限製隻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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