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關乎中國憲法的公民權利:言論自由。
一個公民, 發表自己關於國家應該如何管理的言論為何不可?
這就是愛他的國家的方法,你為什麽剝奪他的權利?
又為什麽隻有某些人,某個組織發表的管理國家的建議就是絕對正確的,不容批評的?
如果容不得公民批評, 憲法應該寫上:
“除某些人,某些組織以外,任何公民不得談論國家管理製度事宜,否則以顛覆政權罪定罪。”
如果憲法是這麽寫的,那人們對這個案子沒有什麽好說的。
但現行憲法說的是:
"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如何解釋憲法裏的言論自由,解釋的原則之一是誠意解釋, 就是 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這是一切法律的普適原則,二 是按照與中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一致的辦法去解釋。
中國政府已經於 1998 年 10 月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雖然全國人大尚未履行批準程序,但簽署這個公約的行動本身,也說明政府基本接受條約的大原則,不然為什麽要簽署。 簽署了又違反其原則,是在國際上毀損自己信譽的事。
關於言論自由,公約有如下規定:
關於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裏有更細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所以,這個公約給各締約國公民“有良心的自由,有持有自己見解主張的自由,有發表意見的自由”
中國憲法的這些規定應該照此解釋, 法院和政府應該執行憲法的合理解釋, 而不是違反它, 自己隨意解釋。 法院作為國家製度的一部分,應該按照依法治國的原則公正解釋憲法,否則對內對外都是在破壞自己的信譽。 後果的嚴重,關乎國內國外對於政府的信任,人心向背。 這種判決才是對政府執政的真正威脅。 中國法官明白這個辯證法嗎?
劉曉波案一審判決的疑問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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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劉曉波案一審判決的疑問
-Zhanyo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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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13: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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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談的是法律。你說的是法律嗎?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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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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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製是毛澤東,中共先提出來的。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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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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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發表《論聯合政府》時年52歲。52歲也年輕?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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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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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聯邦製?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不是兩個中國,分裂中國的首創嗎?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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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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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豈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
-xing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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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15: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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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毛的話”?那是雄文第4卷中的經典著作.他寫的還怪別人嗎?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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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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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年好!)...
-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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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0 postreply
2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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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家分裂,聯邦製也是一個國家,怎麽是分裂。
-sailingb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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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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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所以要追根,比如《論聯合政府》,新華日報(前中共機關報)社論,.....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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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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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離題太遠,分裂國家的指控是需要確鑿證據的,無中生有是大忌。
-sailingb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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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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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7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要公開鼓吹能獨就獨。
-mblb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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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0 postreply
09: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