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民, 發表自己關於國家應該如何管理的言論為何不可?
這就是愛他的國家的方法,你為什麽剝奪他的權利?
又為什麽隻有某些人,某個組織發表的管理國家的建議就是絕對正確的,不容批評的?
如果容不得公民批評, 憲法應該寫上:
“除某些人,某些組織以外,任何公民不得談論國家管理製度事宜,否則以顛覆政權罪定罪。”
如果憲法是這麽寫的,那人們對這個案子沒有什麽好說的。
但現行憲法說的是:
"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如何解釋憲法裏的言論自由,解釋的原則之一是誠意解釋, 就是 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這是一切法律的普適原則,二 是按照與中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一致的辦法去解釋。
中國政府已經於 1998 年 10 月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雖然全國人大尚未履行批準程序,但簽署這個公約的行動本身,也說明政府基本接受條約的大原則,不然為什麽要簽署。 簽署了又違反其原則,是在國際上毀損自己信譽的事。
關於言論自由,公約有如下規定:
關於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裏有更細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所以,這個公約給各締約國公民“有良心的自由,有持有自己見解主張的自由,有發表意見的自由”
中國憲法的這些規定應該照此解釋, 法院和政府應該執行憲法的合理解釋, 而不是違反它, 自己隨意解釋。 法院作為國家製度的一部分,應該按照依法治國的原則公正解釋憲法,否則對內對外都是在破壞自己的信譽。 後果的嚴重,關乎國內國外對於政府的信任,人心向背。 這種判決才是對政府執政的真正威脅。 中國法官明白這個辯證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