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大涉黑案宣判 黎強獲刑20年被罰520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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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強


該案判決書長達227頁,有12萬多字

據重慶法院網消息,12月29日上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黎強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黎強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罪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7月,黎強注冊成立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之後又先後成立了黎強房地產公司、渝強實業(集團)出租汽車公司、渝強實業(集團)強勁運輸公司等20餘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2000 年以來,黎強以渝強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為依托,利用公司、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公司成員形成的製約關係,指使、授意在渝強公司擔任領導層的家族成員、員工及部分承包車主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黎強為組織、領導者,以何永紅、來有剛、黎德明為骨幹成員,以伍樹峰、伍樹芹、張文友、付培軍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0年至 2009年期間,為擴大在重慶客運市場的占有份額,黎強多次指使組織成員,采取強行攔車、放氣等手段,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癱瘓;為達到非法營運獲得合法手續、增加客運車輛座位數等目的,黎強多次指使、組織組織成員、車主及家屬,采取集訪、圍堵、踢砸公務用車等手段,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並與執勤民警發生衝突,致多名民警受傷;為爭搶客源、排擠競爭對手,黎強指使組織成員及社會閑雜人員對其他客運公司駕駛員實施隨意毆打、攔截等滋事行為10餘次,致多人受傷;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黎強等人投入55輛客車在巴南區魚洞城區、沙坪壩區陳家灣至井口線及陳家橋至回龍壩線從事非法營運,非法經營數額達1840餘萬元,違法所得480餘萬元。黎強還通過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等手段,為其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尋求保護,逃避稅務查處。

法院認為,渝強等公司雖是合法企業,但黎強利用公司、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公司成員的製約關係,指使、授意在渝強公司擔任領導層的家族成員、員工及部分承包車主有組織地實施了一係列違法犯罪活動,所獲取的巨額經濟利益,除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消費外,還用於行賄和支付組織成員的“工資”、“出場費”以及組織成員違法犯罪被查處的費用。同時,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手段,打壓排擠競爭對手,並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保護從事非法經營,在重慶客運行業造成重大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和控製特征,已經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法院同時否定了黎強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逃稅罪兩項控罪。

對薑春豔受賄、肖慶隆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控罪,法院認為指控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法院最終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薑春豔拘役5個月,以受賄罪判處肖慶隆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原重慶市巴南區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蔣洪因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該案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被告單位2個,渝強實業(集團)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黎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宣告無罪。伍樹峰、伍樹芹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沈濤、黎兵、胥平等人未被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院最終認定的“涉黑”被告人有13人,有14名被告人及1個被告單位的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

除黎強外,在其餘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別判處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緩刑,有1人被判處拘役,有1人被單處罰金。

據了解,該案判決書長達227頁,有12萬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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