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河南老漢張保銀是從朝鮮戰場上退下來的誌願兵,1982年7月,同村一個小姑娘險遭強奸,時年49歲的張保銀被警方帶走,雖然並無確鑿證據,還是被判刑10年。出獄後,張保銀四處告狀終獲無罪證明,然而申請102萬國家賠償卻被法院駁回。[網友感歎世事荒唐]
這麽多年,張保銀四處奔波,隻為討個清白。
■商報記者 胡巨陽
背了27年“強奸犯”黑鍋的張保銀,可能真的白背了——他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被法院駁回。
昨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來到商報社,帶來一份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這份“賠償決定書”,再次將張家人的心,打回到27年前。
背黑鍋27年 老漢索賠102萬元
今年76歲的張保銀,是從朝鮮戰場上退下來的誌願兵。
1982年7月,同村一個19歲的小姑娘險遭歹徒強奸,時年49歲、在原信陽地區運輸公司開車的張保銀,被駐馬店上蔡縣公安局以“嫌犯”的身份帶走。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手指的傷口,都像歹徒在現場受的傷,血型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
盡管有人可以作證,他身上的傷痕是被妻子抓傷的,手指上的傷是幫村支書割麥時所致,但他還是被法院判刑10年關進了監獄。
出獄後,張保銀四處告狀。終於被他發現,他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
幾經波折後,今年8月24日,張保銀終於拿到了宣告他無罪的判決書。
張保銀提出了國家賠償,請求賠償羈押他2353天的賠償金、精神損失費、247個月的退休金、上訪差旅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102萬元。
法院判決
張保銀被判 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出台之前
“明明承認錯判了,為何又不賠償呢?”昨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一臉的不解。
在張國忠複印的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駐法賠字第3號)的“賠償決定書”上,寫著“本院認為,2009年8月24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宣告張保銀無罪,該判決生效後,張保銀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但是,張保銀實際被錯誤羈押的時間為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之前,並無持續至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後,因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張保銀申請國家賠償事項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這個“但是”,最終駁回了張保銀要求國家賠償的申請。
該賠償決定書的最後,還寫有這段字:“張保銀被宣告無罪的善後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國家規定,由張保銀申請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是法院判錯了,法院還管不了?應當由哪個部門來處理解決?”張家人覺得這段話是在“踢皮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