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司法,南京特大醉駕肇事案 5死4傷 一審被判無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造成5死4傷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聽到宣判結果後,張明寶失聲哭泣,並連聲對受害者家屬說:“我對不起你們!我對不起你們!”受害者家屬當場情緒失控,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明寶於今年6月30日20時許,在深度醉酒狀態下獨自駕駛一輛別克君越轎車,沿南京市江寧區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過程中連續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數輛機動車受損的嚴重後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寶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並在肇事後繼續駕車連續衝撞多名行人及車輛,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張明寶在案發當日的中午及晚間大量飲酒係其自主行為,案發時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381.5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狀態。在此狀態下,作為一個合法申領了駕駛執照的成年人,卻無視法律規定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醉酒駕車,尤其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張明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對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墊付的賠償款均表示認可,其已向東山街道返還墊付款人民幣110餘萬元,並主動表示將進一步清理其債權,以繼續還款,有悔罪表現;其在醉酒致辨認和控製能力下降的情況下釀成慘禍,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輕。綜合以上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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