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重慶晚報》報道 昨日,重慶市高院出台修訂後的《關於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於非正常狀態,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這是否意味著職工受領導指派或任務安排喝“招待酒”,造成傷亡的行為算工傷?重慶市高院行政庭幾位資深法官進行了延伸解讀,如果因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傷了,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特殊對待,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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