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在任何製度下都避免不了。問題是如何監督、控製。
美國老百姓可以批評任何官員,包括總統。批評的人多了,這個官員不是被免職,就是給選掉。從根本上,美國官員是由老百姓選的。當然不是每次都選的好,但是錯誤可以改正。因此官員要想作下去必須順從民意。這樣就控製了貪汙腐敗。
美國的法律無數,但是並不健全。很多法律有漏洞,總是要修改改。這個很正常。社會在變,人在變,法律怎麽可能不變?隻要民意可以反應,這就不是大問題。比如說法律不管婚外情。但是有婚外情的美國官員都會下馬。這就是民意的作用。所以“追求健全的法律製度”本身就是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