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來源: 木菠蘿 2009-11-27 05:01:5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63 bytes)

劉邦擊強秦、破鹹陽,在短時間內就獲取了關中百姓的愛戴,所依賴的正是那著名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盡管隻有短短的十個字,卻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正義理念發揮的淋漓盡致。
8個月之前,陝西丹鳳的一名高中生徐梗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可就在審訊過程中徐梗榮卻蹊蹺死去。盡管涉案的公安人員極力推卸責任,但從披露出來的種種信息都表明,徐梗榮在受審過程中遭到了刑訊逼供,最終導致死亡。
八個月後號:原縣公安局長閆耀鋒有期徒刑2年,其他涉案民警被判了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縣公安局紀委書記王慶保則免予了刑事處罰。
媒體在第一時間通報了法官這樣判決的原因:“鑒於三被告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認罪。”
一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最終卻是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讓期待公正正義的人們大失所望,更免不了疑竇叢生。
其一、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最重才判兩年半,輕的被免於刑事處罰,不知道法官量刑的依據是什麽?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而第234條的規定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之輕,顯而易見。
其二、如果有更多民警參與審訊徐梗榮,那麽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被免予刑事處罰?從判決書的內容不難看出,法官之所以作出如此畸輕的判決,是“鑒於三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榮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等原因”。依據這種判案思路來考量,如果再多幾個或則十幾個民警參與審訊,責任更為分散,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全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其三、如果是高中生打死了民警或者這些涉案官員中的任何一人,法官會如何判?即便在過去的專製社會也崇尚“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而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更是國家的憲法原則。然而,現實中法官對涉官、涉警嫌疑犯“網開一麵”或“法外開恩”,而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情況卻時有所聞,作為人民法官,如此隨意使用手中的司法栽量權,還有什麽司法公信力可言,如何能夠指望其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
如果您是死者的母親呢?如果終身判決就是這樣結束了怎麽辦?你能要求這個國家的公民不去上訪嗎? 法律不要變成權貴的遊戲。這樣的判決不如直接回到劉邦的時代“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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