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

來源: lyztoon 2009-11-23 19:16:2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35 bytes)
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

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號公布施行 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三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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