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就日本仙台地方法院對中國勞工索賠案作出判決一事答記者問時指出,“中國政府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是著眼於兩國人民友好相處作出的政治決斷。我們對日本地方法院對這一條款任意進行解釋表示強烈反對。這一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
日本仙台高級法院11月20日對山形縣酒田港原中國被強擄勞工案做出二審判決,以“《中日聯合聲明》放棄了中國公民的個人索賠權”為由,駁回了原告訴求。二戰時,被強擄到酒田港從事殘酷勞動的原中國勞工及遺屬等13人此前提起訴訟向日本政府及酒田市“酒田海陸運送”公司(原“酒田港灣運送”)索賠共 1.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151萬元)。
審判長小野承襲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1972年的日中聯合聲明已經放棄了個人索賠權”。去年2月山形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法庭同樣以 “日中聯合聲明放棄了中國公民的個人索賠權”為由駁回了原告訴求。判決承認強擄並強迫中國人勞動事實的存在,並指出這是“由國家主導的、民法上的非法行為。”原告方在上訴中重申“索賠權仍然存在”。
秦剛指出,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強征和奴役中國人民,是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人民犯下的嚴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處理的現實的重大人權問題。中方要求日方以對曆史負責任的態度,妥善處理有關問題。
日本仙台高級法院判決中國二戰強擄勞工案敗訴一事不僅受到了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更在中國網民中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網民認為,中國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隻放棄作為國家來進行索賠的權利(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是不能向日本國政府提出索賠申請的),但沒有排除個人向日本國政府提出的賠償訴訟(當然,能不能拿到錢是日本的事情了)。
有網友留言說,強烈要求賠償。國家索賠是國家索賠;個人索賠是民間索賠----------日本人,沒道理。支持中國外交部的解釋!
網友激烈地提出,日本欠中國人民的血債永遠也賠不完!本來就不該去要什麽賠償,中日的血海深仇,他們本來就無法賠償,我們要他血債血償。
有網友還對中國二戰被強擄勞工向日本索賠案提出建議。網友說,為什麽不能在中國法院判決賠償,如不賠將不準,他們或相關公司來中國做生意,也可直接扣留他們的財產。
國家放棄“戰爭賠償”並不等同於民眾受害者放棄了個人追索“受害賠償”的權利。1992年3月,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發表講話時說,二戰中的“民間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賠償損失”。
盡管多年來的訴訟之路走得非常艱難,但參與者們還是認為:這是有意義的。當那些戰爭受害者不顧年老體弱一次次走上法庭時,很多日本人被震撼了。
曾經參加過三次細菌戰原告訴訟團會議的南京師範大學教授張連紅在接受采訪時曾經指出,對於民間索賠的活動的意義遠大於其結果。最起碼它代表了我們國民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有意識有行動,才有結果!不然一味幻想結果怎樣,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對日索賠不應僅僅關注一個結果,而是一個過程。我們對正義要有信念,不要屈服於強權。正義和權利需要發揚維護!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14年 一路荊棘
今年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係列訴訟開始後的第14個年頭,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對日索賠走過的艱難路程。
1972年9月,為了中日友好大局,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
1990年4月17日,《報刊文摘》刊登了一則小消息《歐洲重提“戰爭賠償”》,引起了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工作人員童增的注意。他敏銳地意識到: 東歐各國可以向德國再次要求“戰爭受害賠償”,中國人應該也有這個權利,因為民間賠償和中國政府承諾放棄的“戰爭賠償”是不同的概念。
1991年初,童增寫下了一份長達萬言的意見書《中國要求日本受害賠償刻不容緩》,交給了人大辦公廳。這份“萬言書”很快就在人大代表間傳閱開來,引起了“近年來少有的共鳴和反應”。許多當年深受戰爭傷害的中國人第一次了解到:原來我有權利要求日本賠償。此後,處於漩渦中心的童增忙著給全國各地寄來的上萬封信件給予答複。
1994年7月,一位叫小野寺利孝的日本律師突然拜訪童增。小野表示,他願意自己墊資為中國受害者打這場官司。這令童增備感意外,也深受感動。 1994年底,小野寺利孝等人發起成立了“中國人戰爭受害者要求賠償事件律師團”。至此,中國受害者通過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要求戰爭賠償終於成為可能。
1995年6月~8月,東京地方法院分別收到了“花崗勞工訴訟”“山西慰安婦訴訟”和“731、南京事件、無差別轟炸受害者訴訟”的起訴書。隨後, “劉連仁勞工訴訟”“平頂山屠殺幸存者訴訟”等案也分別提起訴訟,到2004年底,中國大陸的戰爭受害者在日本起訴的索賠訴訟共有25件。然而,這些索賠絕大多數已被判敗訴。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童增等人又提出了新設想:可以把民間對日索賠官司放到國內來打,因為日本相關企業在中國同樣設有分公司!
同年11月23日,南京大屠殺幸存者夏淑琴訴日本右翼學者鬆村俊夫等侵害名譽權案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開庭。2006年8月23日,玄武區法院一審判決夏淑琴勝訴, 判決被告在中日兩國主要媒體的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60萬元人民幣。
然而,在一年多的庭審過程中,鬆村俊夫等被告均未到庭應訴。有專家因此提出疑問:“這樣的司法審判對日本人來說有說服力嗎?我國法院也不可能到日本去搞執行,那麽審判又有什麽實際效果?”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個人沒有索賠權為由,駁回中國“慰安婦”、日本侵華期間中國受害勞工案等共5起訴訟請求。這意味著針對日本政府、相關企業的一係列戰後索賠案事實上已告終結。中國二戰受害者今後將很難通過司法渠道向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尋求道歉和賠償。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則嚴正指出,中方對日本最高法院任意解釋《中日聯合聲明》中有關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條款表示強烈反對。日本辯護律師則怒斥這一“荒謬判決”是“司法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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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仙台高級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二戰中國被強擄勞工案原告上訴。中國外交部表示反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周五(11月20日)在回答記者提問中說:「中國政府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宣佈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是著眼於兩國人民友好相處作出的政治決斷。」
他說:「我們對日本地方法院對這一條款任意進行解釋表示強烈反對。這一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 」
日本共同社報道,二戰時被強擄到酒田港從事殘酷勞動的原中國勞工及遺屬13人此前提起訴訟,向日本政府及酒田市「酒田海陸咚汀構?荊ㄔ?婦鋪鋦蹫尺送」)索賠共1.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151萬元)。
日本仙台高級法院審判長小野貞夫承襲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駁回原告上訴稱:「1972年的日中聯合聲明已經放棄了個人索賠權」。
但小野再次認定了一審中已承認的強擄和強製勞動的事實,並表示「針對在精神及肉體上遭受巨大痛苦的受害者,希望能夠得到某種形式的救濟,強烈期待相關方做出真摯的努力」。
去年2月,山形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庭以「日中聯合聲明放棄了中國公民的個人索賠權」為由駁回了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