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檢察官解析北大醫院案:衛生部的解釋違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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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引自《北京日報》,作者為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李小萌。

全文內容如下:



  2009年11月10日上午,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公立醫院預約診療服務及醫師管理工作等有關情況,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就北大醫院的事件回答了記者提問。希望公眾理解臨床實習;要求各級各類的機構和醫學院校在醫學生參加臨床醫學試驗的過程中,加強對醫學生的管理和教育,首先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上周央視曝光北大醫院三名“醫生”無證行醫致北大教授死亡案,再輔以近期該院同類案件,輿論嘩然。隨後,北大醫院的高調回應亦引發媒體多角度思考與評論。



  目前醫患雙方的民事訴訟仍在進行,那麽三位在手術及搶救時並無執業資格的“醫生”是否如央視所論,構成非法行醫罪呢?



  獲醫生職業資格



  需滿足兩個條件



  《北京日報》報道,刑法中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職業資格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二是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且該法明確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本案中,三位學生醫師都是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故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當屬於非法行醫行為,如治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結果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當屬非法行醫罪。



  但是北大醫院同樣給出了理由,衛生部曾在2007年對甘肅省衛生廳的“關於非法行醫有關問題的批複”對上述規定作出變通:“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並具備申請執業醫師注冊條件的醫師,非本人原因導致未獲得醫師執業證書前,在其受聘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工作時間內的執業活動不屬於非法行醫。”



  由於違法的行政解釋在前



  三人不應構成非法行醫罪



  稍有法學常識的人都會判斷不同位階規定相抵時的運用,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執業醫師法》的效力遠高於衛生部的批複,當矛盾時應適用前者。



  但具體到本案,衛生部的批複是規範同類情況的準抽象行政行為,在被撤銷或更改之前,對於其管理對象而言均為生效的行政行為。正如無論被處罰人認為是多麽不正確的行政處罰,在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撤銷之前,其都是生效的行政行為,被處罰人都有義務執行。



  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麵要求行為人對自身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必須是明知的,而上述批複則可以讓行為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根據上級規定自己是有醫生執業資格的。至於要求醫科畢業生具有法理學不同位階規定判斷的能力,則過於苛刻。



  若不考慮上述情況,認定非法行醫罪,則有陷阱司法之嫌。由於違法的行政解釋在前,三位“醫生”情況如確實與批複相符,則不應構成非法行醫罪。



  魯莽治療致人死亡


  應考慮醫療事故罪



  若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其是否就不負刑事責任了呢?筆者認為應考慮醫療事故罪,該罪行為的主要特點是:“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本案醫務人員身份無疑,就診人死亡結果確定,需明確的就是死亡是否由於三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負責不應狹隘理解為打錯針、發錯藥等,當明知自己臨床經驗欠缺,在遇到緊急情況時不及時向上級報告,請求幫助,繼續魯莽治療終致人死亡,同樣是嚴重的不負責任行為。當然,這些尚需證據對事實進行還原。



  事件仍在進行之中,期待著個案的公正處理有助於厘清行業的混亂。畢竟,這是一個關乎百姓生命健康的行業。



  法條



  醫療事故罪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兩罪均在刑法第六章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



  視點文摘



  “法”與“理”之衝突



  作為一名曆經醫學研究生教育的執業醫師,筆者深知,這種讓普通民眾感到匪夷所思的現象,絕非北大第一醫院所獨有。


  事實上,國內幾乎所有的醫院都或多或少為“法”與“理”的衝突所困。這裏的“法”是指《執業醫師法》,而“理”則是將醫學生培養成一名合格醫生的基本規律。



  臨床醫學本科畢業生要獲得執業醫師證,必須參加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考試。按規定,臨床醫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一年才能參加考試。可按照正常流程,一名臨床醫學本科畢業生即便以最快速度獲得執業醫師證,他在醫院無證工作的時間也將近2年。而醫院如果不放手讓見習醫生診治病人,見習醫生臨床能力的培養和經驗積累也就無從談起。因此,這些無證的醫生隨時都可能在工作中觸犯《執業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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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 why try to be a 北京檢察官? -Deeper- 給 Deeper 發送悄悄話 Deeper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13/2009 postreply 09: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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