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市法院對6.17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宣判(圖)

來源: 悟也空 2009-10-17 12:36:3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871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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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群眾聚集在被燒毀的永隆大酒店門前的道路上。 本報記者 占才強 攝

 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對今年6月17日發生的塗曉玉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依法公開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塗曉玉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塗遠華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晚8時許,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廚師塗遠高(男,歿年24歲)墜樓身亡,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為自殺,並將調查結果告知了死者親屬,死者親屬為向酒店索要賠償,將屍體停放在酒店大廳,引起群眾圍觀。在有關部門協調處理事件過程中,塗曉玉(係死者堂姐)、陳補生、王傳淑、塗遠華(係死者之兄)等人組織、煽動鬧事,王俊、童震等人積極參加,堵塞交通,打砸財物,毆打維持現場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員共62人受傷;16台警用車輛遭到不同程度的損毀;永隆大酒店、疾控中心、筆架山派出所被焚燒、打砸;周邊企業、學校等單位的生產經營、教學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幹擾,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石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塗曉玉、陳補生、王傳淑、塗遠華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在明知塗遠高係自殺身亡的情況下,為了實現無理要求,組織、煽動群眾聚集鬧事,王俊、童震等人積極參加,損毀財物,打砸車輛,毆打維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塗曉玉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情節嚴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從嚴懲處;對罪行較輕,犯罪後認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分別適用了緩刑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該案於10月16日開庭審理,近200人旁聽了庭審,辯護律師出庭為被告人做了辯護。(記者黎昌政、田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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