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政府之罪名可以休矣!

日前從報紙上看到,某國的一名持不同政見者在家被逮捕,罪名是“反政府和企圖顛覆政府”。

反政府這個罪名,我們從小就司空見慣了。犯了這個罪的人,數也數不清:劉少奇、林彪、張誌新、王張江姚四人幫、魏京生、以及天安門廣場上1976年四五運動和1989年六四運動的參與者,都曾經被冠上這個罪名。在我們成長的那個年代,這可是一項要殺頭的滔天大罪。後來改革開放了,講民主了,政策寬鬆了;犯了這個罪不一定會殺頭,但是肯定還是要抓起來坐若幹年牢的。

可是我覺得,這個全國人民都非常熟悉的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不應當成立的。

讓我們先分析一下:何謂反政府和企圖顛覆政府?說得通俗一點,它是指某些個人或團體對一個政府不滿意,希望取締它,再用另一個政府來替代。

為什麽說這一罪名不符合憲法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裏寫得明明白白: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的規定,中國的各級政府,上到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下到鄉村幹部,均由人民選舉產生。同時,人民有權罷免各級政府。

所以,根據上述的憲法內容,政府應該是由人民指派而產生的。而人民如果對一個政府不滿意,對它提出批評而希望它有所改進,可謂反政府;或者用另一個政府來取代不按照人民的意願而自我改進的政府,可謂顛覆政府。而這些都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既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當然就不應該成為一個罪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的第五條又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所以,在中國,以反政府和企圖顛覆政府的罪名將公民逮捕或定罪,是違反憲法的,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我相信在很多人的腦子裏,政府和國家這兩個概念不是很明確。在不民主的國家裏,政府及其控製的媒體常常對這兩個概念不進行嚴格區分,甚至故意混淆這兩個概念,使大家誤以為政府就等於國家。其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裏。國家和政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一個比方來解釋:國家好比是一個家庭,公民是家庭成員,而政府則是家庭成員花錢雇用的保姆、管家和保安。如果家裏人對保姆不滿意而另換一個,這原本是天經地義的事。遺憾的是,在一個非民主或獨裁的國家裏,這便成了一個罪行了。

身為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托馬斯8226;傑弗遜有一句名言:“一個真正的愛國者,應該隨時準備著通過反對政府來捍衛國家。”

在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不允許對公民施以反政府和企圖顛覆政府之罪名的。這是多麽值得慶幸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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