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海外行賄被罰,6家中國企業被推至風口浪尖,中國石油、東方電氣稱“正在調查”
美國司法部的一紙文件,讓國內多家能源公司陷入尷尬的處境。7月31日美國司法部的文件顯示,美國控製組件公司(下稱“CCI”)承認賄賂6家中國國有企業職員。這些公司包括中國石油(行情股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下稱“中國石油”)、中國石油物資裝備(集團)總公司(下稱“物資裝備集團”)、東方電氣、中海油集團、江蘇核電集團以及國華電力(Guohua Electric Power)。
昨天,中石油集團、東方電氣等公司紛紛向CBN記者回應,正在調查此事。
CCI主要生產油氣田、核電及電力設備用的控製閥。
中石油內部正在調查
涉嫌受賄的名單中有中石油集團下屬的兩家公司——中國石油、物資裝備集團。中石油集團一位內部人士表示,得知CCI行賄案後,中石油集團已就此展開調查。
據介紹,物資裝備集團原先有裝備生產、物流及采購等多項業務,現已拆分。其采購業務已由中國石油物資公司負責,而中國石油物資公司的上級是中石油集團物資采購管理部。因此,對物資裝備集團的調查可能要複雜一些。而中國石油作為上市公司,旗下各個子公司如大慶油田、新疆油田等都沒有獨立的賬戶,采購權在上市公司手中。
一位石油行業的管理層向記者說道,CCI控製閥的重要客戶是大型油田、氣田,“盡管國內也有控製閥的生產廠家,但一些高端的閥門裝置在中國依然是比較短缺的,中國企業必然要從海外進口。”
東方電氣的一位高層昨晚對CBN記者表示,東方電氣已注意到了媒體報道,公司相關部門(監察部門)也展開調查。這家外商的控製閥到底是哪家分公司采購,他本人還不清楚。
賄賂企業名單中還提到了Guohua Electric Power。此前有媒體曾報道稱該公司名為“國華能源”,但CBN記者核對後發現,這家企業的中文名稱應是“國華電力”,是 中國神華(行情股吧)在北京的一家分公司。CBN記者昨晚聯係了中國神華相關人員,但對方未對此回應。
截至發稿時,CBN記者未聯係到江蘇核電的相關人士。江蘇核電負責我國田灣核電站的建設與運營,中國核工業集團、中電投核電有限公司、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是其股東,各自股比50%、30%和20%。
中海油被IMI證明清白
6家公司中唯一作出公開表態的是中海油,這家公司在上周五公開回應說,已進行調查核實,截至目前,尚未發現公司內部人員收受該公司及其代理商的商業賄賂。
中海油方麵表示,在得知相關信息後由黨組紀檢組牽頭,組織審計監察部、工程建設部、集團采辦部以及相關單位,組成5個調查組對中海油全係統自2002年至2009年8年間與CCI及其代理商發生業務往來的情況進行了全麵的調查核實。
中海油的調查結果表明,采購中美元結算合同總價155.7萬美元,人民幣結算合同總價為16.9萬元人民幣,單項最大批次采購金額為38.5萬美元,最小批次采購金額為1.6萬美元。采辦過程所有環節均符合中海油采辦管理製度的規定和程序要求,沒有發現在管理程序和管理製度上的違規現象。
在內部核查的同時,中海油還與CCI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共同展開調查核實。來自於CCI母公司IMI公司的回複稱,相關款項是通過對個人銀行賬戶匯款的形式匯到了CCI員工或其親屬、朋友的賬戶上。並無證據證明這些錢真正到了中國海油員工的手中,或者說中海油一方有人有意索賄。
“很明顯,極可能是這些CCI前員工及其同夥私吞了這筆錢。”IMI公司中國總裁在6月22日對中海油的複信中說道。據了解,IMI公司的外部律師已經告知美國司法部,這些收款人並不是CNOOC(中海油)的員工,而是前CCI員工或他們的親屬及朋友。
“雖然中海油企業形象無端遭受了損失,但是並沒法以誹謗罪起訴美國司法部汙蔑。”某業內知情人士在接受CBN記者采訪時分析說,因為美國司法部在走它自己的法定程序,它並沒有資格去查中海油,同時中海油在美國也沒有資產。但CCI確實涉及到了一些資金用處不明,因此美國司法部推論其行賄也是正常的。而汙蔑首先應該是對方是主觀惡意的,很明顯美國司法部並不是這樣,因此不存在誰汙蔑誰的問題。
CCI行賄路線圖
第一財經日報8月17日訊 7月31日,美國司法部判定美國控製組件公司(CCI)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旅行法》,CCI承認在36個國家向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的官員和雇員行賄約236次,並將接受高達1820萬美元的罰款。
CCI 建立於1961年,在1981年成為英國上市公司IMI plc的全資子公司。CCI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Rancho Santa Margarita地區,公司的主要產品是設計和生產用於核能工業、石油天然氣工業和發電工業的控製閥。該公司在北美、歐洲,以及亞洲均有工廠。
在被判有罪後,CCI同意支付1820萬美元罰款,在公司內部建立並執行反賄賂的項目,並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成立獨立的監察機構,向CCI和司法部報告該項目的進展。
涉及此案的6名CCI高管分別是:前總裁Stuart Carson,前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地區銷售總監Hong (Rose) Carson(Stuart Carson的妻子,下稱“R. Carson”),前全球銷售總監Paul Cosgrove,前全球客戶服務副主席David Edmonds,前歐洲、非洲和中東銷售副主席Flavio Ricotti,以及前韓國分公司主席Han Yong Kim。對以上涉案人員,《反海外腐敗法》和《旅行法》分別可以判最長5年有期徒刑,外加行賄收入的兩倍罰款,或25萬美元。
2004 年,CCI的母公司英國IMI plc公司曾試圖派審計員到加利福尼亞的CCI總部進行審查,卻遭到CCI前總裁Carson的阻止,並被告知他們在加利福尼亞是不受歡迎的,應該回到英國去。同年4月,審計員到達加利福尼亞總部後,CCI前全球銷售總監Consgrove讓公司員工將重要資料隱藏起來,躲避審計員的追查。在審計員追問到賄賂相關項目時,CCI否認賄賂行為,並提供虛假的信息。即使在審計進行後,CCI的幾名高管仍然鼓勵員工參與賄賂行為,但是提醒員工們在發郵件的時候,避免使用“FIC”(friend-in-camp,暗指賄賂對象)、“鮮花”(暗指賄賂款項)以及“特別安排”等敏感字眼。
CCI賄賂的方式包括直接賄賂給對方公司的員工,或者通過雇用的“顧問”作為中間人進行賄賂。這些“顧問”在公司內鮮少承擔任何實際事務,他們常常是受賄公司的員工,或者是受賄對象的親戚或朋友。CCI的高管同時以視察工廠和培訓的名目,安排受賄對象來美國度假,他們時常搭乘飛機的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目的地包括夏威夷、迪士尼樂園、拉斯維加斯等旅遊景點。這些旅行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獎賞受賄對象說服他們的公司采用CCI的產品或服務。在兩筆賄賂行為中,Carson和R. Carson還促成CCI為兩名外國國有企業的受賄對象支付他們子女的大學學費。
在此案之前,CCI的前全球工廠銷售總監Mario Covino由於向外國官員行賄約100萬美元,於2009年1月8日被判有罪。CCI前財務總監Richard Morlok由於向外國官員行賄約68萬美元,於2009年2月3日被判有罪。Covino和Morlok將於2010年1月25日正式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