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罰 應該立刻宣布:醉酒駕車,人民公敵?(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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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時捷撞死人的地點就在愛心斑馬線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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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廣電主持人紛紛走上斑馬線,高舉禮讓的牌子,呼籲斑馬線前車讓人,不讓斑馬線再次成為奪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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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7”案發後民意洶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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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對於酒後駕車或是危險駕駛處罰力度很強



醉酒駕車 人民公敵

應該立刻宣布:醉酒駕車,人民公敵!

君不見,成都醉漢孫偉銘,立斃四人飆猶酣,借酒逃逸天亦歎;君不見,雞西酒鬼張喜軍,砍瓜切菜戮蟻民,二十六人似糞土,宛轉溝壑淚瀅瀅;君不見,南京“殺手”張明寶,鐵甲橫掃撞孕婦,捅腹如塞油麵筋,悲風嗚咽中山陵;行路難,行路難,杭州又飆保時捷,拋擲少女如敗葉,愛心斑馬成笑談……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請問這是馬路,還是屠場?!二十一世紀的公民,朝辭家人,是否還得留下遺囑,相教慎出入,免作枯魚泣?

輕輕一句“喝高”了,一條條鮮活的人命就活該零落成泥化草芥?

都說,人間最牛的製約是法律。

但請看我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飆車的、醉車的,玩車的,且捫心自問,何曾怕過這樣的“弱法”?一個怯怯的護士說得好,這樣的“行政處罰”對惡少、對莽漢、對蠻牛隻是一針“皮下注射”罷了!

奇了。怪了。不是說,我國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嗎?既然“第一”,為什麽對醉酒駕車仍隻有“行政處罰”,而沒有“刑罰”?“約束至酒醒”——嗬嗬,何等的溫存蘊藉,酒醒以後呢,對死者也“約束至甦醒”?

舉國轟動的“胡斌”案,不過區區“三年”耳。難怪網友看了這樣的判決,紛紛攘臂:“攢錢,買車,撞胡斌!”

法不製惡即無法。一幕幕血寫的記錄表明:現有法律對交通違法的懲處力度,已經遠遠背離民眾的基本情感,已遠遠背離社會道德標準的基本承受力。

法不製惡即無法。讓我們走進這期呐喊的周刊,走進尚未稀釋的血泊……

該不該立即宣布:醉酒駕車,人民公敵?!


杭州:致命的速度

8月4日晚9點25分,16歲的台州女孩馬芳芳在杭州市莫幹山路剛設立的愛心斑馬線附近,被一輛超速行駛的保時捷撞出30多米,香消玉殞。此事距“5·7”交通肇事案的判決僅兩星期。輿論認為,胡斌的被輕判,未對“危險駕駛”行為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愛心斑馬線

坊間最近很是流行一個段子——說是在杭州,你是可以繼續飆車的,因為法律上沒有“飆車”這個說法,即便撞死人,最多判你個三年;在成都,你就千萬不能再酒後駕車了,因為如果撞死人的話,很可能判你死刑,連緩刑都給你免了;而在南京,最近一段時間,你最好暫時先別酒後駕車,因為究竟怎麽判,現在還不知道,得觀望觀望,因為被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肇事司機張明寶究竟會麵臨怎樣的刑罰,還有待法官大人的裁定。

今年的熱點話題,看來已經注定非交通肇事莫屬了,在杭州“5·7交通肇事案”胡斌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在成都孫偉銘無證並醉酒駕駛導致4死1傷,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後,在南京張明寶醉酒駕駛致5死4傷,被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後,我們天真地以為,至少在一段時間內,那些對生命與法規麻木、混沌的司機們能夠清醒一下了。

然而,事實無情地扇了所有人的大耳摑子,杭州人則更為鬱悶。8月4日晚上9點25分,16歲的台州臨海女孩馬芳芳在杭州市莫幹山路111號浙江省廣電集團門口的愛心斑馬線附近被一輛超速行駛的保時捷凱宴小型越野車撞出30多米,香消玉殞。

5月7日,25歲的浙江大學畢業生譚卓在斑馬線上被胡斌高速駕駛的三菱跑車撞死,引發全國輿論的一片譴責。案發後,浙江省文明辦、杭州市文明辦、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聯合本地媒體共同策劃推出了“文明出行——我愛斑馬線,百萬市民大行動”的活動。

為警示後人,杭州市有關部門設立了八條“愛心斑馬線”,浙江省廣電集團門口的這條“愛心斑馬線”就是首批啟用的。與一般白色條狀的斑馬線不同,這條愛心斑馬線黃底白條相間,更為顯目,長14米,寬度由原先的4米增加到了7米,並且,斑馬線路麵上印有大小紅色愛心圖案,寫著“愛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溫馨標語。

浙江省文明辦還通過媒體發布“我愛斑馬線”倡議書,倡議駕駛機動車臨近斑馬線時鬆開油門,輕帶刹車,注意觀察,安全通行;遇行人過斑馬線,機動車停車讓行;行人不隨便橫穿馬路,走斑馬線,斑馬線上不闖紅燈穿行。

5月18日,“愛心斑馬線”啟用,杭州市有關領導為擴大“愛心斑馬線”的宣傳效果,親自上街領著老人、小孩過愛心斑馬線。作為國內創舉,杭州的愛心斑馬線一度成為浙江省內多個地區的學習榜樣。

孰料,8月4日,就在這條愛心斑馬線附近,車禍再起。案發地點不遠就是杭州市政府,有知情人士透露,對於這起案件的發生,杭州市有關領導很是憤怒、不滿。

“原以為胡斌案會讓杭州消停,沒想到才幾天,又讓悲憤填滿了胸口!這無恥的混蛋保時捷,你開那麽快幹嗎?是趕著去投胎麽?!”浙江電視台《九點半》節目主持人鍾山在播報“8·4”交通肇事案時拍案而起。

“車速肯定超過80碼”

多名車禍目擊證人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訪時難抑鍾山這般的憤怒:“活生生的一條生命,轉眼就沒了。”

16 歲的馬芳芳今年4月才與男友小代一起來到杭州,她在案發地附近的好灶頭餐廳打工,每晚9點下班,月薪1000元。由於在鳳起路苑苑美容美發店做理發師的小代11點左右才能下班,因此每天晚上馬芳芳下班後都要從飯店步行到武林小廣場的192路公交車站,等候小代下班,然後一起回家。

省廣電集團門前的這條愛心斑馬線,馬芳芳已經走了無數回,沒有人知道,她那天為何沒有沿著斑馬線,而是在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橫穿了馬路。

不過,導致事故的主要責任卻並不在她,一名目擊證人回憶,他很遠就聽到了一陣發動機轟鳴聲,“媽的,又有人飆車?!”

正嘀咕間,刺耳的刹車聲、巨大的撞擊聲以及馬芳芳的慘叫聲就劃破了夜空,連省廣電集團14樓的辦公人員都聽到了。

“刹車時,輪胎都起煙了!”

“女孩飛了起來。”

巨大的撞擊力作用下,馬芳芳被撞出30多米,紅色的蝴蝶結與一雙拖鞋散落在斑馬線上。

她抽搐的身體、殷紅的血跡,與愛心斑馬線上巨大的愛心圖案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撞倒馬芳芳的是一輛牌照為浙A892E9的黑色保時捷凱宴越野車,它的引擎蓋被撞凹,擋風玻璃上血跡斑斑,兩個氣囊全部彈出。

“慘不忍睹!”目擊證人回憶,還有見證事故的出租車司機表示,事發前,保時捷從他的車子邊上呼嘯而過,速度肯定超過80公裏/小時,而莫幹山路段限速是60公裏/小時。

坐在駕駛位的是29歲的杭州人魏誌剛,副駕駛位置上穿著時髦的女子是他的女友,有目擊證人表示,車門打開時,魏誌剛身上有很明顯的酒氣。

魏誌剛顯然被突然的變故嚇壞了,在交警趕到後詢問誰是駕駛員時,他一度沉默不語,而女友則說車是她開的。

謊言當場被目擊群眾揭穿,馬芳芳被送至附近的新華醫院搶救,一個多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

趕至醫院的小代失聲痛哭,不斷哀求醫護人員一定要將女友搶救過來,這個過程,魏誌剛的父親——杭州天長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民軒親眼目睹。

“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養活這麽大花了不少心血。”魏民軒說,接到兒子的電話後他立刻趕到了醫院,當醫生宣布馬芳芳死亡時,他流淚了。

經過血檢,魏誌剛的血液酒精含量是0.36 mg/ml。

魏民軒說,出事的保時捷凱宴是兩年前買的,魏誌剛在他的天長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市場部擔任經理,這陣子生意不好,車子一直放在車庫,幾天前才給兒子開的,而魏誌剛平時並不太飲酒,因為一喝酒就“過敏”,事發前,與朋友聚會,“就喝了一點啤酒”。

對於兒子闖下的大禍,魏民軒說他很愧疚,多次道歉,甚至一度沒有勇氣麵對馬芳芳的親人。

他對魏誌剛說,“你在裏麵要好好反思。”

“我希望這次事情是給兒子最好的教訓,同時也希望所有的司機都能夠引以為戒,謹慎開車。”

8月7日,魏誌剛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準逮捕。

“隻判三年,我當然很失望”

7 日下午,杭州市檢察院通報此案時,確認肇事保時捷事發時車速74~83公裏/時,魏誌剛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馬芳芳由於沒有按規定走人行橫道線,負次要責任。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趙野鬆說,通過現場勘驗、調取電子監控視頻和詢問現場目擊者,證實被害人馬芳芳在橫穿馬路距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處被車撞上。也就是說,當時馬芳芳並非行走在東西向的斑馬線上。

不過,新浪博主李承鵬等眾多網友質疑警方公布的視頻仍存在疑點。例如:視頻畫麵沒有事發當時畫麵,沒有事後畫麵,隻是顯示模糊不清的馬芳芳順著路邊行走,並非橫穿斑馬線,恰恰少了事發當時29秒鍾,“警方提供的錄像不能說明什麽,也不能證明什麽”。

“8·4”交通肇事案,必然讓人聯想到“5·7”交通肇事案,輿論認為,因為胡斌的被“輕判”,導致沒有對社會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

“作為一直在這座城市生活的杭州人,魏誌剛不可能不知道胡斌案,但他為何沒有引以為戒?”“5·7”交通肇事案遇害者譚卓的父親譚躍表示:“違法的成本太低了,怎麽讓他引起足夠的重視?”

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胡斌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後,有關胡斌“替身門”愈演愈烈,網民懷疑出現在法庭上的胡斌是替身,因此展開人肉搜索。西湖區人民法院、檢察院多次對外辟謠,質疑聲仍然不斷。

對於“替身門”,已經回到湖南的譚躍表示,他並不認為胡斌被“調包”,但杭州市相關部門應該拿出充足的證據積極有效地化解公眾的疑問。

“更應該去思考的是,網民為何對地方公檢法如此不信任。”譚躍認為,這種不信任與“5·7”交通肇事案後“70碼”一說,以及最終胡斌的判決結果有關聯。

“隻判三年,我當然很失望。”譚躍說,“但胡斌應該判多少年,不是我說了算的,應該由法院判決,但對於案件的定性,我是有異議的,我始終認為胡斌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譚躍認為“5·7”交通肇事案與成都的孫偉銘案在量刑上可能會有差別,但在案件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隻是致死人數多與少的問題,“現有證據表明胡斌是在鬧市區飆車” 。

“當初接受113萬元民事賠償協議時,我就說過,不會因為達成賠償協議,就放棄對胡斌的刑事追究。”

譚躍說,這樣做是為了杜絕類似慘劇的發生,為了更多人的出行安全,“對於胡斌,我不存在恨不恨的問題,也不存在原諒不原諒的問題,你叫我怎麽去原諒他呢?”

“我堅持胡斌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某種程度上,我現在是在為了公益打官司。”譚躍說,他聽說“8·4”交通肇事案後很傷心,“想起了譚卓,也很同情馬芳芳的父母,我很能理解車禍給馬芳芳父母帶來的傷害。”

“一定要提高對酒後駕車、飆車這類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懲!如果胡斌被判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會有多麽大的警示意義!”譚躍說,“為何同樣性質的案件,在成都與杭州就出現了這麽大的判決差異?”

譚躍情緒有些激動,他認為,輕判某種意義上等於縱容犯罪,“經濟上的代價不足以形成震懾,對於有錢人,100萬元算什麽?”

“為什麽酒後駕車、飆車屢禁不止?!一起起惡性車禍說明法律與行政管理上都存在缺陷。”他說。

“你把斑馬線延長有什麽用?就算把馬路上都畫上斑馬線也沒有用,真正的斑馬線在心裏,法律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懾,慘劇還是會發生。”

“飆車、酒後駕車已經是國內很普遍的問題了,交通肇事案全國每天都發生,不能每次都要領導批示來解決,如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從根本上杜絕這些行為,如何健全法律,這才是根本。”

譚躍並不認為“8·4”交通肇事案、“5·7”交通肇事案與“富二代”有什麽必然關聯,“這不是富二代的問題,不能給富二代強加罪名,也有開著普通車造成惡性交通事故的。”

“作為老百姓,我們不仇富,我們擔心的是富裕的人處理事情可能手段、社會資源會多一些,我們不仇富,我們仇的是不公,仇的是為富不仁。”

針對西湖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譚躍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及西湖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與申訴書。

譚躍認為法院對胡斌的犯罪事實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不當,應以“其他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嚴加懲處,請求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5·7”交通肇事案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確定性質、適用法律方麵與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所認定的完全一致,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故決定不提起抗訴。

對此譚躍表示,他會選擇繼續申訴。

汽車社會的人車矛盾

過去的10年是中國汽車工業快速發展的10年,中國也迅速進入了汽車社會,隨著車輛的增多,城市人口的增加,道路建設以及法律的滯後日益明顯,人車矛盾不斷加劇。

以杭州為例,自2002年5月1日放開小型機動車上牌政策以來,杭州機動車和駕駛人持續快速增長。從1999年至2008年底,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從 33.8萬輛增加到139.5萬輛,增長313%,其中老城區機動車保有量從8.2萬輛增加到46.6萬輛,增幅更是高達468%。

來自杭州市交管部門的統計,近年來杭州市的機動車輛與駕駛人員以每年20%的速度持續增長。

與此同時,杭州城的道路建設嚴重滯後,遠遠跟不上車輛的增長速度,杭州城在不斷擴大,城市人口不斷上升,人與車每天都在搶奪有限的道路資源,於是,司機抱怨行車難、停車難,行人抱怨不安全,管理部門又抱怨管理疲憊、力不從心。

社會的貧富不均以及人們目前對於車輛過於濃厚的身份乃至階層標簽認同,更加劇了人車的對立。

車輛的增多帶來的麻煩還遠不止這些,這座被稱為“天堂”的美麗都市,空氣質量持續下降,以灰霾為例,杭州市的灰霾天氣從上世紀70年代的2天,80年代與90年代共計143天,上升到2001年每年12天,2008年,居然達到了158天。

這是中國快速進入汽車社會,人車矛盾的一個典型樣本,盡管杭州市這幾年在著力打造快速公交係統,並在市區多處投放了數萬輛免費自行車,倡導綠色通行,但在出行條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很多人首先考慮的還是購買私家車。

由於是中國民營經濟最為發達的省份的省會,杭州的私家車比例,尤其是寶馬、奔馳、保時捷這些豪華車的比例在全國位於前列。

一名寶馬車司機告訴記者,改裝車現象在杭州比較突出,一輛20多萬元的轎車,改裝費用可能高達三四十萬元,“但是玩得起的人還是比較多”。杭州人都知道,長期以來,龍井山、濱江上不斷傳來“飛機轟鳴聲”,那是豪華改裝車的發動機聲。胡斌就曾在龍井山上多次飆車,飆車的都是些不足30歲的年輕人,當然能夠玩得起飆車的家境多半殷實。

胡斌入獄後曾懺悔,“我就是因為自以為是,所以釀成重大交通事故,現在30歲以下的人出交通事故比較多,他們或許像我一樣,存在僥幸心理,自認為技術不錯,奉勸他們,千萬不要自以為是。”

果真是自以為是的問題嗎?和大多數城市一樣,杭州的年輕人甚至學生這幾年流行考駕照,不管是否買得起車,總得先拿到駕照再說。當然,在這座城市,經濟能力決定,買車,甚至買好車,相對其他地區而言並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

有數據說杭州城超過六成的家庭都擁有機動車,杭州城的駕校數量這幾年也與其他城市一樣成倍上升。

問題是,駕校的培訓機製已經深受經濟利益的趨勢日漸呈現病態。作為一名20多年駕齡的老司機,譚躍很困惑,“現在考取一個駕照怎麽就那麽容易?”

譚躍說,1987年他考駕照,前後用了兩年,先是學習半年機械原理、法律法規,還要經過一年多的實習,這才能拿到正式駕照。但是現在,駕校培訓已經普遍走樣,“隻要遵循給教練送禮、請吃喝的潛規則,兩個星期就可以拿到駕照”。

記者認識的一對年輕夫妻,妻子幾次駕考未能通過,後來經人指點,給教練送了一個紅包,輕鬆過關,而她的丈夫壓根就沒經過駕校培訓,直接花5000元購買了一張真的駕照。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駕校老師透露,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各個駕校都在想方設法爭奪生源,“法寶其實就是看哪家培訓方式更輕鬆,更省時,更省力,考試更容易過關”。

在杭州,媒體也曾曝光過教練幫助學員按指紋湊足培訓時間,甚至與外地駕校聯合,本地招生,再組織去外地體檢、考證這樣的不正常現象。

“一個教練、一部車、七八個學員,排了半天隊,好不容易摸一把方向盤,練不到幾分鍾就要換給下一個,這樣的培訓方式,學員能學到什麽操作技能?!”譚躍說。

駕校培訓成為了應試培訓,駕校的目的變為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賺更多的錢,而學員的目的則是以最省事的方式拿到駕照。

譚躍說,道路行駛會麵臨很多複雜的情況,如此簡單的培訓“無異於紙上談兵,有什麽用?”他認為駕駛員培訓還應包括職業道德培訓,比如下雨天,路過行人要減速,以免水濺到行人,比如夜間開車,光線可以時盡量不要開遠光燈。

“但是現在,有多少駕校教這些?”譚躍抱怨,“駕校培訓背離了它的初衷,這幾年有多少馬路殺手被送上了社會?”

“當年,上路的主要是職業司機,因為開車是他的飯碗,加上嚴格的培訓、管理製度,比較遵守交通法規。現在路上私家車,尤其是年輕的駕駛員越來越多,沒了有效的約束,很容易失控。”

譚躍認為駕校培訓模式需要徹底改革。■


胡斌究竟該當何罪

“5·7”交通肇事案有著怎樣的審判細節,胡斌又是否有替身?它的司法意義在何處?作為“5·7”交通肇事案受害方的代理律師,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侵權法律部主任魏勇強律師接受了《新民周刊》的專訪。

如何看待“8·4”交通肇事案

《新民周刊》:魏律師,你聽到“8·4”交通肇事案有著怎樣的感觸?

魏勇強:慘烈!這與“5·7”交通肇事案很相似。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我在思考為什麽肇事車輛要開這麽快?難道司機就不知道酒後駕車、超速是很危險的嗎?難道禁止酒後駕車、禁止超速,這麽基本的法律常識肇事司機就不知道嗎?

我想,他肯定不是一個法盲,可是他為什麽就沒有遵守交通法規呢?我注意到,這起車禍發生後,公眾很快與“5·7交通肇事案作比較。民眾出於對近期頻頻發生的惡性交通肇事案,表現出了極大的焦慮。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發生後,我們曾經以為,至少在一段時間內,會對廣大駕駛員起到警示作用。

魏勇強:是的,誰都沒有想到,這麽快又發生了一起。這確實是一起不該發生的交通肇事案。作為駕駛員,本來看到斑馬線就應該減速避讓行人,而不能因為自己追求高速,忽視自己超速行駛可能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

事發路段限速60公裏/小時,而在斑馬線附近駕駛員應該主動減速至30-40公裏/小時,但現在肇事司機非但沒有減速,反而是超速。這確實讓公眾很難接受。

《新民周刊》:與“5·7”交通肇事案相似,這起案子發生後,網絡上很快出現了身份標簽,也就是所謂“富二代”的問題。

魏勇強:民眾可能更擔心的是違法成本對於富裕家庭而言相對偏低,這兩起案件我認為與“富二代”沒有多大關係,民眾主要反對的是酒後駕車、斑馬線不讓行以及超速,反對的是駕駛員對生命的冷漠。

你可以追求快感,追求享受,但你不能危害社會秩序啊,不管出於法律規定還是道德要求,你都應該在斑馬線上禮讓行人!但是現在,斑馬線或者斑馬線附近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不斷發生,你說民眾反應能不激烈嗎?

《新民周刊》:民眾也有另一種擔心,就是富裕的人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更多,從而逃避或者減輕懲罰。

魏勇強:這種擔心無可厚非,比如“8·4”案,死者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孩子,而肇事者是身家上千萬的家庭背景,公眾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注可以理解。

胡斌是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我們來談談 “5·7”交通肇事案,民眾最初希望從嚴懲處,以戒後人,現在胡斌被判3年有期徒刑,引發了很大的爭議,隨之出現的還有“替身門”。

魏勇強:我參與了整個庭審,在法庭上看到胡斌的第一眼,我確實也感覺到體形有些變化,經過我對胡斌的近30個提問,以及他的回答,我判斷不存在做作、答非所問的情況,回答都是比較正常的,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你都問了哪些問題?

魏勇強:比如私自改裝車的問題,胡斌一開始不承認,我後來問到他啞口無言,說明他內心還是知道自己事實上改裝了車輛。比如飆車,與同行車輛相互穿插、追逐的問題,他最終還是默認了。胡斌起先否認了公訴人員關於飆車的說法,但是當我發問以及宣讀了他自己的供述後,他選擇了沉默。

《新民周刊》:什麽供述?

魏勇強:相互追逐,而且這種追逐帶有取樂形式,胡斌與孔某某從出發點駛出後,在等候紅燈時,胡斌說孔某某就像不認識他一樣,說了一句,“唉?這麽巧,碰到你?”他們是朋友,不存在說這麽巧碰到你的說法,而且這樣的話,他們說了好幾次。這是不正常的。事實上,胡斌解釋這是他們飆車時互相挑釁的一句話。

當公安人員問胡斌為什麽要這麽說的時候,他說他平時回複,“飆一下”,就是兩個人要賽一下車。

關於飆車的問題,胡斌最終被我問到沉默不語,不否認。這不是一個替身能做到的。甚至我問了一些不是案件本身的問題。比如在龍井山上,他怎麽飆車的,他說從上麵開到下麵,再從下麵開到上麵。

這雖然與案件本身無關,但可以作為他以前經常飆車的例證。經過我的調查,他確實是一個有案可查的飆車族,在龍井山,他飆過車。他都認可。

因此,我通過這些提問,不認為他是替身,而且按照我以往的經驗,確實有當事人經過一段時間羈押,虛胖的現象。這是正常的,因為在羈押期間活動量少,生活規律。

《新民周刊》:譚躍看到胡斌時是怎樣的反應?

魏勇強:他當時也覺得怎麽這個人跟照片上不一樣,但是並沒有去多想,後來公安人員在議論,說這小子(胡斌)長胖了。譚躍當時覺得,應該就是胡斌本人。公眾提出疑問後,他才開始去研究這個問題,因此希望以恰當的方式檢驗一下,給公眾一個交代。

量刑的爭議

《新民周刊》:關於胡斌的量刑,你事先的預期是多少?

魏勇強:我們金道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經過認真研究,認為這個案子有四個問題是新問題。一,飆車行為;二,超速100%的行為;三,私自改裝車輛;四,相互追逐、高速變道行駛。這種行為情節相當惡劣,我研究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認為結合胡斌案的上述四個問題,應該適用這一條。這樣量刑可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對於何為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我認為這三點都是針對結果,而胡斌的幾個情節都是非常惡劣的,胡斌這樣的駕駛方式對民眾是危險性極大的,量刑的時候應該考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一個兜底條款,隻要達到與特別惡劣情節相當都可以適用,2000年的這個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情形,那麽出現第四種、第五種特別惡劣情形時,同樣適用。最終,在胡斌案中,胡斌的惡劣情節沒有被放進去,我覺得這是可以探討的。

《新民周刊》:大家爭議的還有胡斌是否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為故意犯罪,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醉酒駕車”以及 “飆車”,很多人認為這不是一種對自己駕駛技術的自信而導致的過失犯罪,實際上醉酒駕車或者飆車者事先就應該能夠遇見這樣做的危害,但仍然執意駕駛,應該是一種故意放任行為,因此應該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魏勇強:對於“醉酒駕車撞人”以及“飆車撞人”到底應處什麽罪名,不能一概而論,主客觀相統一是我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主觀上確實存在“間接故意”的駕車撞人者,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是對於其他的過失撞人者則必須依照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以交通肇事罪處刑,司法機關不能在社會輿論壓力下,隻看到損害後果的嚴重性,而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

如果駕車者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是持一種放任態度的話,那麽就是間接故意,應當以其他方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果駕車者主觀是一種過失的話,那麽則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在實踐中,區分過失和間接故意,確實有難度。一般事故發生後,肇事者積極進行救助,報警等,則一般可認定為過失。

司法解釋滯後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的發生,在杭州引起了怎樣的反響?

魏勇強:觸動很大,公檢法司都在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製定、完善規則。但光靠公檢法是不夠的。我在杭州生活了7年,杭州城市不大,人員密集,車輛逐年增多,民眾對於生命的重視度越來越高,因此一旦發生交通肇事致死案,大家都很關注。

由於汽車是高度危險的工具,駕駛員實際是危險源的控製者,因此我認為交通安全首先還是駕駛員的自身素質問題。

“5·7”交通肇事案警示了杭州很多司機,比如今天,我乘坐出租車,司機很遠看到斑馬線上有人在走,在過去司機可能就徑直開過去了,但這回他停了下來,等行人過完斑馬線。司機說接連發生兩起惡性事故,他很怕,一旦出了事故,他有妻子兒女,還有父母,家庭就完了。

前幾天,我看到一輛公交車,路過斑馬線時,行人在闖紅燈,但是司機停了下來,做出一個手勢讓行人過斑馬線,行人都傻了。這給我強烈的衝擊,說明大家都開始關注交通安全,但更為重要的是要發自內心的對規則的認同。

《新民周刊》:最近發生的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黑龍江雞西路虎案,你怎麽看?

魏勇強:孫偉銘案如果事實如現在法院所查實的那樣,撞人、逃逸,再撞,那麽放任的情形是存在的,判死刑是可以適用的,但孫偉銘主觀上是不是放任要看具體證據,這起案件有爭議是可以理解的。

《新民周刊》:民意對於孫偉銘被判死刑多表示大快人心,但法律界兩極分化,有不少人認為量刑過重。南京張明寶案與黑龍江雞西路虎案呢?

魏勇強:南京這個案子放任性非常明顯,再加上是嚴重醉酒,我覺得適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爭議性不會很大,按法律可適用死刑。黑龍江路虎案,也可適用死刑。

《新民周刊》:這三起案子與胡斌案有什麽區別?

魏勇強:主要區別在主觀上,因為胡斌撞人後下車查看了譚卓、報警、在現場等待。

《新民周刊》:那麽“8·4”交通肇事案呢?也有人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嚴懲。

魏勇強:作為律師必須冷靜、理性,有誰思考過,死亡對於被告人的後果?是否公平?不能為了社會效果而不尊重法律,那就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回到胡斌案,我認為反映出法律適用上的不完善,因此更具典型性。

《新民周刊》:不完善在哪裏?

魏勇強:2000年作出關於交通肇事罪其他惡劣情節的司法解釋時,我們的車輛保有率非常低,還沒有飆車撞人現象。就是我剛才說的司法解釋注重結果而忽略了情節。情節惡劣應該同樣懲罰。現在由於司法解釋不完善,胡斌飆車的情節不被認定。

怎樣控製好手中的危險源,很多人沒有去認真思考。2000年,車輛歸屬單位,有專職司機,車輛的流動性隻是在工作期間。現在車輛除了工作性還有生活性,專職司機對安全性把握很好,因為這是他的飯碗,現在車輛作為代步工具,走進家庭,安全認識降低了。

車輛的危險性與十年前是不可同日而語的。飆車、改裝車、酒後駕車,日益嚴重。道路狀況在變化,當時的司法解釋沒有出現這些現象,現在,應該改變滯後,重新規製這些不正常現象。比如醉酒駕車,我認為一旦醉酒駕車就是一個加重情節,在量刑時,應該罪加一等。

但現在沒有加一檔。從死亡案件看,醉酒駕車與不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不會因為你醉酒駕車加重處罰。如果設置一個加重情節,本來駕車致人死亡判3年以下,但因為你醉酒駕駛,可以判處3至7年。那麽,駕駛人就會考慮違法成本了,也就引導民眾不能醉酒駕車。

對飆車同樣如此,都應該作為加重情節。浙江省法院已經規定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不能判緩刑,在這一點上是走在全國前列的。

《新民周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組織了研討會,討論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

魏勇強:我認為有必要設立這一條,將一般駕駛與危險駕駛區別。■

重典治“醉” 應該緩行

如果通過加重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來懲罰日益嚴重的事故,那麽,刑法中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平衡關係將被打破,造成某些過失犯罪的刑罰重於故意犯罪刑罰的尷尬局麵。而這勢必將會導致重刑化的風險,最終還是得由整個社會來為酷刑買單。


1950年沃爾特·迪士尼公司製作了一個短劇《高飛狗全集》。可愛又糊裏糊塗的高飛狗沃克先生(Mr. Walker)是一個彬彬有禮、誠實可信的好公民。一次,沃克先生躲在方向盤後“一件怪事發生了”——他變成了惡魔“車輪先生”(Mr. Wheeler)。

他加塞、闖紅燈、橫衝直撞,把道路視為私有財產,還“自認車開得不錯”。之後,當他從“黑箱子”中走出來,又神奇般地變成了連一隻螞蟻也不舍得踩死的老好人沃克先生。雖然每次他都想改變一下,但一旦回到車上他又無能為力地被“車輪先生”綁架了。

你,我,他,也像高飛狗一樣,正承受著多重人格障礙的折磨。

杭州胡斌案、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杭州魏誌剛案,近幾個月來,鮮血淋漓觸目驚心的惡性交通事故層出不窮,有關酒後駕車的問題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嚴懲罪犯的民間呼聲越來越強,法律界人士也展開了對酒後駕車立法的熱議,但嚴刑峻法是否真的能夠有效地遏製事故、解決矛盾?

以暴易暴?

在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而致4死1傷被判死刑後,成都的兩位律師很快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上書,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兩位律師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認為認定醉駕標準不合理。根據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為飲酒駕車。發達國家認定醉酒駕車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規定飲酒駕車的酒精含量為2mg /100ml,德國3mg/100ml,美國8mg/ml。

二是懲處過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這就意味著飲酒駕車未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最重不過是行政拘留15天,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處。也就是說,即使因醉酒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僅僅被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位律師指出,如果不對飲酒駕車行為下“猛藥”,就會因其“違法成本”過低,無法起到警示和懲罰作用,從而導致交通肇事案頻發。因此應該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罪”,規定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飲酒駕駛機動車輛未造成嚴重後果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5000元至2萬元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對酒後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建議在原有《刑法》懲罰基礎上加重懲罰。

不少法律人士對此表示讚同。他們認為《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認定,還在沿用1979年的法條,沒能充分考慮到經濟高速發展的現狀,滯後於現實生活。中國目前擁有全世界1.9%的汽車量,其中汽車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已經占到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此外,我國目前萬車死亡率為7.6,而在日本以及歐美一些發達國家,萬車死亡率平均控製在2至3之間。僅2009年上半年,就有10.7萬起交通事故。如果再不加緊立法,情況堪憂。

但也有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張培鴻律師指出,“問題的實質其實不是入不入刑的問題。在一個暴躁的社會中,你就是對違章的人就地正法,也解決不了違章的問題(比如疲勞駕駛)。一個現成的例子就是被判死刑的孫偉銘案在前,緊接著又發生了南京的張明寶案,杭州的魏誌剛案。更為諷刺的是,魏誌剛肇事的地方正是為了警示胡斌案而特別設立的愛心斑馬線。

“所以,即使對肇事者處以極刑,並不足以保障弱勢行人的路權,重刑也並不足以懲戒罪犯。重典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起到威懾作用,但從長期來看,這種酷刑化的發展方向將會導致更多的人走向反社會,變得更加難以改造。我覺得慢慢培養一種彼此寬容的文化,逐漸消磨掉彼此間積累的戾氣,比起趕著製定嚴刑峻法,加速社會滑入以暴易暴的深淵要緊得多。”

更有不少律師指出,從執行層麵而言,對交通違章行為的前期處罰太輕,導致酒後駕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以及闖紅燈等明顯違章的行為屢禁不止,對當下的中國社會而言,做好事前預防可能更加有效。

該當何罪

從胡斌的3年有期徒刑到孫偉銘的死刑,再到張明寶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民眾在質疑,為什麽法官的判決會如此懸殊?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都規定在分則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這意味著,兩個罪所侵犯的對象,都是不特定的公眾,簡單地說就是往日無怨素日無仇的陌生人。如果有具體而明確的作案對象,即使還是開著車去撞,也不構成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構成刑法分則第四章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交通肇事行為,包含兩個方麵的信息:一是對違章駕駛的故意;二是對結果發生的過失。換言之,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開車,還執意上路,這時當事人對於違章問題在主觀上是一種明知的狀態。

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酒精的作用,他輕信能夠避免發生這種後果。不幸的後果最終發生了,這就成了交通肇事行為。因此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立法的產物。為的是囊括那些不能被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所界定的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個罪的成立除了要有明知的認識要素外,還要有希望或者放任後果發生的意誌因素。一般而言,因為對社會不滿或者悲觀厭世而采取極端措施,是此類犯罪通常的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有主觀故意”是構成它的要件之一,而交通肇事是結果犯,一般應對過失犯罪的情況(如果有主觀故意,則構成謀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視其是否針對特定對象而定)。在主觀與過失之間,主觀上“放任的故意”與“過度自信的過失”是最難區分的,你既然可以認為胡斌在鬧市飆車是對自己車技過度自信的表現,也就可以認為孫偉銘、張明寶醉駕是對自己酒後駕駛技術過度自信的表現。

對於一個爛醉如泥的人,你怎麽認定他的“放任”或者“希望”呢?孫偉銘清醒以後對警方說的第一句話就是請你們正式通告我到底發生了什麽情況。張明寶的情形也差不多。他們實在過於自信了。這是典型的賭徒心態:酒後駕車是不對的,但警察不一定會在路口逮上我,即使逮上了,也不過是醒醒酒罷了。所以,我絕對不會出事,當然更不可能撞死人。

結果呢?一次比一次更慘烈。民眾的憤怒日盛一日,恨不能將這些爛醉如泥的家夥就地正法了。對受害者家屬而言,也許孫偉銘們死上一百遍也不足以泄心頭之恨。

在洶湧的民意麵前,特別是在杭州胡斌案的對比下,公檢法方麵的壓力可想而知。交通肇事罪,一般隻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加上醉酒駕車這個“特別惡劣情節”,也隻能判到7年,再認定個逃逸致人死亡,至多是15年。

而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像張明寶這樣的情況,起點就是10年,甚至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民意倒是好交待了,問題是,今後凡是酒後肇事,都可能認定為故意犯罪,孫偉銘之流將有可能因為自己的輕率行為付出生命的代價,再無改過自新的機會。更棘手的問題還在於,對於那些真正借用交通工具報複社會的犯罪嫌疑人,又該怎麽定刑罰呢?

事實上,我國關於過失犯罪的刑罰極限已經不斷被拉高,呈現出與整個刑罰階梯不甚匹配的態勢。如果通過加重原有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來懲罰日益嚴重的事故,那麽,刑法中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平衡關係將被打破,突破7年這個過失犯罪的一般極限,造成某些過失犯罪的刑罰重於故意犯罪刑罰的尷尬局麵。這樣一來,就不得不再對故意犯罪的刑罰進行修改,而這勢必將會導致重刑化的風險,幾番令人眩暈的舞蹈結束,最終還是得由整個社會來為酷刑買單。

將違章行為上升為犯罪行為,情況也好不到哪裏。按照目前的罪刑結構,即使入罪也隻能在三年以內規定法定刑,否則就將出現危險犯重於實害犯的荒唐局麵。真的撞人了判一年,完全沒有撞人的卻要判兩年。即便如此,還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現危險犯與實害犯的倒置。換言之,隻要醉酒駕車入刑,就難以避免出現刑罰功能紊亂的後果,破壞刑法體係的科學性和邏輯性。最終則是刑法不能反映人類活動的規律,不能指引人類走向自由。

“為了個案突破法律不是不可以,問題是值得嗎?僅僅因為酒的因素就將過失犯罪定性為故意犯罪,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可行嗎?從感情上說,嚴懲肇事者是必需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我們還是需要冷靜。法律不是萬能的,更多的時候,它是一柄雙刃劍。”張培鴻說到。

“以錢換命”

媒體最新報道,成都孫偉銘的父親已經與受害者家屬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將在三周內湊齊100萬元賠償金;受害人家屬則表示,一旦拿到約定的賠償金額,將立即出具對孫偉銘的諒解書。孫家企盼靠著這份諒解書能夠撿回兒子的一條命。此前,胡斌已經因為賠償譚卓父母113萬而獲得3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為此,“以錢換命”的說法又甚囂塵上。

其實大家忽略了一個事實。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就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以後,也不斷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台,強化了“賠償獲輕判”的司法趨勢。

本質上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是一項法律義務。這既在某種程度上撫平了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又在某種程度上揭示了罪犯的悔罪表現。特別是在中國現有的司法環境下,的確對執行難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的問題是,為了這100萬,孫家打算賣掉兩棟住房,不過仍有18萬缺口。倘若情況屬實,那麽可以說孫家已經在過度賠償。一審時,受害人家屬聯名向法院提交的要求嚴懲孫偉銘的申請書,對一審判決起到了微妙作用,這100萬賠償換來的諒解書會不會同樣微妙呢?假如真能得償所願,倒還好說,但如果不能換得孫偉銘一命,人們又將怎樣評說?

張培鴻律師指出,網絡過度關注,扭曲案件基本事實,從而迎合民意,這絕對不是一種正義。

如何看待違章行為,是否重處所有的違章特別是諸如酒駕這樣的行為,必須放置在上述背景中分析。“我們是一個很特殊的國家。短短三十年就產生了巨大的經濟變化,財富的積累盡管並不平均,總量卻十分驚人。從官方到民間,從立法者到普通市民,無不豪情滿懷指望迅速趕上並超越西方國家數百年累積的路和車、車和人的關係。遺憾的是,交通文化和法律規則不是朝夕之間能夠形成的,於是,路、人和車的關係一下子緊張起來。同一個人,當他開車的時候,普遍缺乏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尊重;而當他騎車時,往往又沒有對行人的尊重和對機動車的警惕與忍讓;一旦他做行人,多數會肆意挑剔非機動車和機動車對他的冒犯。如果都是這樣的心態,交通問題勢必將長期惡化下去。

問題的關鍵還是隻有平等的司法才能產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

“危險駕駛”的罪與罰

與汽車交通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危險駕駛”者違法成本太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實在太小。

14年死亡人數超過大地震

有數據顯示,我國擁有全世界1.9%的汽車量,汽車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卻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此外,我國目前萬車死亡率為7.6,日本以及歐美一些發達國家,萬車死亡率平均控製在2至3之間。這一數字的背後,酒後駕車為其中一大元凶。

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我國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根據相關資料統計,自2002年起,因為交通事故,我國每年平均死亡9萬人左右,傷48萬人。以2008年公安部的統計為例,2008年我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直接財產損失10.1億元。因交通事故導致73484人死亡,有304919人因此受傷。如果按照國際上的統計,以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占總交通事故數量的25%計算,在2008年我國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18371人,造成76230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2.5025億元。如果以2008年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8371人計算,除以365天,平均每天死亡50人;乘以4年,每4年死亡的人數為73484人,已超過在“5·12”汶川地震中的死亡人數(6.9萬);乘以14年,每14年死亡的人數為257194人,已超過了1976年在唐山地震中死亡的人數(24.2萬人)。這些數據使人觸目驚心!

與汽車交通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危險駕駛”者違法成本太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實在太小。

許多汽車業發達的國家不是等到醉酒者開車造成他人死亡才處以重刑,而是平時就嚴格管理,將事故隱患降到最低。

美國:醉駕或以“蓄意謀殺”定罪

美國是世界上擁有汽車最多的國家,共計1.7億輛,如此高的汽車密度,也造成了高車禍發生率。

在美國,酒後駕車一經查實,即上銬逮捕,並列入個人檔案記錄。司機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6%時,無條件吊銷其駕照,並將酒後開車的駕駛員送到醫療部門,專門看護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當司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1%時,則以酒醉駕車論處。如屬首次酒醉駕車,除了罰款250-400美元之外,還可判處坐牢6個月。

倘若酒後駕車被吊銷執照後,仍繼續駕車,則將罰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2007年6月,“豪門女”希爾頓集團的“公主”帕麗斯·希爾頓就先因無照駕駛被逮捕,後在保釋期內再次酒後駕車最終被判45天監禁。

美國有些州還將酒醉駕車視為“蓄意謀殺”定罪,對交通肇事者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在洛杉磯,酒後駕車若被發現,除受處罰外,還要花費300美元在車內安裝一種電子裝置,這種裝置對酒味非常敏感,隻要車內有酒味,車就發動不起來;在哥倫比亞,交通部門會強迫違章的駕駛員看一套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亞,對酒後開車的普通處罰是罰款、罰掃大街等,若罰後照喝不誤,便去參觀城內的停屍房,讓他們看車禍中死亡者的解剖過程。

此外,美國高速公路的限速一般在60英裏(1英裏約等於1.6公裏)至75英裏之間,多數州規定不能超過100英裏。大多數州對第一次超速違章的司機會采取教育為主的方法。但如果以後違反了交通規則,就逃不過懲罰。

日本:醉駕者被判處入獄監禁20年

日本是一個對酒後駕車、醉酒駕車的處罰在法律上趨嚴規定的國家。縱使無傷亡事故發生,最高亦可處拘役3年(舊法規為2年)。當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 0.05%時要判兩年以下勞役,罰款5萬日元,吊銷駕駛執照,同時追究向駕駛員供酒者的責任。醉酒開車兩次以上要處六個月的徒刑,違章者被關在特殊的監獄裏,令其盤腿靜坐反思,檢討自己的錯誤。

而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岡一起酒後駕車案的判決,再度引起了日本社會極大的關注。兩年前,22歲的肇事司機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後超速駕駛,在跨海大橋上追尾一輛駛往福岡的吉普車,導致吉普車衝出大橋護欄墜入海中,車內3名幼兒因撞擊加溺水無一生還。此事在日本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震動。在該事件中,孩子父母僥幸逃生。在限速50公裏的跨海大橋上,今林大把小車開到每小時逾80公裏,撞了前麵的車子,不但沒有刹車,反而繼續加速。當時該事件就上了《讀賣新聞》的頭版頭條。事隔兩年多之後,這場日本舉國關注的官司有了結果。今林大“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成立,被判監禁20年。

在2001年,日本把違法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將酒後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據就在此。很顯然,這是一個趨嚴的法律架構。

在 2001年以前,日本關於交通肇事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較接近,最高隻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發生了“小池大橋案件”,無照駕駛者在人行橫道軋死兩名大學生。有關報道說,日本法學界和民間人士由此發起了對法律進行修訂的運動,37萬餘人聯署簽名要求修改法律,懲治惡性交通肇事行為。

2001年12月25日,關於“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的新法通過施行,在2007年還增加了對摩托車肇事同樣嚴厲懲治的條文。嚴刑的威懾力是顯見的,除了那個22歲的今林大酒後傻嗬嗬地大撞吉普車,近年來在日本已極少發生酒後開車傷人的惡性事件。

對於超速的處罰,日本2008年實施的新《道路交通法》非常嚴厲。一般的超速會根據超速多少增加罰金。日本人一年有16點,因為違規超速會被扣點數,扣完不但要罰錢還要上課更可能被吊銷駕照。如果超速行駛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麵臨服苦役半年的命運。如果超速不多,需繳納800美元罰款。

法國:超速50公裏是犯罪

法國交通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該國31.5%的交通事故由超速行駛造成,所以法國警察對超速駕駛者毫不留情。法國法律規定,超速50公裏以上被視為犯罪行為。2005年,法國政府將超速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在公路上設置1000台自動雷達測速器。凡是超速行駛的車輛按照嚴重程度罰款135歐元至3750歐元不等,並按不同情況扣分,同時可並處吊銷駕駛證3年或監禁3個月的嚴厲處罰,甚至可能沒收車輛。

法國電視一台曾播出呂克·貝鬆的飆車大片《出租車》,激起了法國民眾嚴重不滿。法國三大汽車製造集團相繼在新車型上配備了限速裝置。一旦速度被設定,即使司機再踩油門,汽車也不會加速。

對於酒後駕車,相關法律規定:即使隻是屬於微醉,司機的駕駛證也會被當場注銷,如果醉酒司機導致其他人死亡就會直接被判入獄,如果導致受害者受傷,司機將支付巨額賠償。

其他各國對酒後駕車的處罰

英國:酗酒開車的初犯駕駛員,吊銷駕照1年;在10年內重犯者吊銷駕照3年,外加1000英鎊罰款;在10年內若3次被判酒後駕車罪名成立,法院將對他的屢教不改判吊銷駕駛證109年;酒後發生事故者將終身不能再開車,經濟上還將受到重罰。

澳大利亞:對醉酒駕駛員,如係初犯,罰款10美元;如係重犯,要處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還要把駕駛員的姓名登在報紙上的《酒醉與入獄》大標題下示眾。在新南威爾士州,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就將受到最高1年坐監的刑罰。

瑞士:警察可以把每宗交通違例看作醉酒駕車對待,而司機也有權利證實自己沒有醉酒,如果屬於重犯,就會被判至少3年監禁。

瑞典:司機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駕駛車輛第二次被發現,將麵臨終身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如果發現血液酒精濃度超過1%,將最高判處2年監禁。

保加利亞:第一次被發現酒後開車,將受到教育,而一旦再次被發現,就會被判刑。

加拿大:凡酒後行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者監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監禁14年。■


他們在頻繁超車中體驗快感

飆車族的內心隱秘

天堂裏是否車來車往?這真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人最寶貴的是生命。那種沒有人情味的轟鳴聲,隻可出現在賽道,而當它在繁華的城區鬧市中出現,怎麽說也無法讓人接受。



遊戲催生的“飆車情結”

“夜幕下,一輛銀灰色的無牌奔馳SLR在延安路高架上狂飆,在轟鳴的馬達聲中該車在道路上的車輛之間如遊魚般穿梭,將一輛輛車子甩在身後……”這段名為《奔馳SLR VS. 保時捷911turbo上海街頭飆車》的視頻,在各大視頻網站被網友轉載。

有一個自稱是出租車司機的網友根據視頻裏路麵道路的種種特征推斷,該車應該是在虹許路匝道口上了高架,在延安路高架狂飆一通後,在茂名路匝道口下。路程全長約10350米,按照視頻長度3分30秒來算,奔馳車的時速應該達到約170公裏。發帖人則介紹,視頻標題裏的保時捷正是拍攝者所在的車,該車一直緊緊尾隨奔馳,一路跟拍。

自稱是飆車愛好者的Kris同樣看過這段視頻,他表示,保時捷級別的車子很少,薩博、斯巴魯、三菱和寶馬是這個圈子裏比較普遍的車子。

當記者提出見麵采訪時,Kris婉言拒絕。從之後的交流中,記者了解到24歲的Kris是某國企財務,屬文明的隱形殺手——隱飆族。

與普通的“富二代飆車族”不同,他們有身份、有地位,受過良好的教育,多數人有令人羨慕的職業;他們不參與集體飆車,在路上偶遇“對手”時才飆車;他們從中環“飆”到內環,在頻繁超車中體驗快感;他們不拒絕結識“飆友”,但遠離非法賽車。對於飆車潛在的安全隱患,他們自信能夠避免,但聽起來依然讓人膽戰心驚。

對於他們來說,幾乎每次飆車都是一次“邂逅”,“有白天,也有晚上。大多在路上遇到對手就開始飆”。Kris承認自己曾受到一輛寶馬的挑釁,以220碼/時的速度從深圳狂飆到廣州。

完美的3D畫麵,逼真的發動機聲音和速度感。美國EA公司出品的一款名為“極品飛車”的遊戲,自從問世就引來許多年輕玩家熱衷。Kris認為,就是它催生了許多年輕人的“飆車情結”。

在這類遊戲中,灌輸的是如何超速、與警察周旋,贏了對手就有香車、美女;甚至玩家撞壞警車後還有獎金。遊戲詮釋的是:越有破壞力,就越有地位。“我們這一代熱衷飆車的大部分人都是伴著這款遊戲成長的。一旦在真實情況下開上好車,腎上腺素分泌過旺,就容易衝昏頭。”在Kris看來,飆車和籃球、足球一樣,追求刺激和勝利後的滿足感。

對車技的“充分自信”?

“二六”26歲,是義烏一家婚慶公司的老板。8月7日的午後,記者見到了來上海培訓的“二六”,1米78的個子,白白淨淨,並不是記者想象中的“彪悍樣”。

“讓速度快一些,這是有的。”“二六”解釋,他現在已經不會在城市街道中開快車,那都是剛二十出頭時的往事,“踩下油門,讓指針越過紅線,路邊燈光在風中拉成直線,街景急速退去,有些失真的感覺。生活如同自由落體般刺激。”

5月7日那晚,胡斌是否也是如此?按照“二六”的說法是,那條路車多人雜,估計沒有哪個高手能跑快。

3年前,“二六”買下第一輛車寶來R,自此開始了沉迷速度的旅程。“二六”對他的愛車嗬護備至,砸在改裝和保養上的錢,少說也有數十萬元。與事業無關,就是愛好。

城市飆車族們大都也是改車一族,他們幾乎都是改車愛好者,在改車上花費不小,通常少則一兩萬,多則要到四五十萬。改動小的時候隻是添個尾翼、加個避震器、換根彈簧……而大改動的時候,他們不但要換輪胎、鋼圈甚至連發動機、渦輪增壓器都要換。這也是改車價格差別巨大的主要原因。

“二六”說,“要把一般的汽車改裝成我們‘飆’的那種四五十多萬是最起碼的,一兩萬的純粹就隻是圖個模樣。不過,現在馬路上開的一些名跑車,轟油門時聲音很響,其實並不是改裝車,而是原裝車,它的動力本來就是這麽強的。”在他看來,飆車者的背後,更多的是駕車者的個人素質和開車道德,跟車子關係不大。

就像在美國,癡迷於街頭飆車的年輕人多來自受教育不多的貧民窟和黑人區。

玩車的人群,也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較早發家創業的中青年,一類是所謂的“富二代”,大多二三十歲,當然在溫州等地也有50多歲的。

有的像胡斌這樣,正在讀書或者即將畢業,一般被稱為“小鬼”。他們共同的特點是,有錢,有閑。小鬼愛出風頭,路上飆的也多些,也容易出事。“一旦開上了好車,如果不將車速提到極致,就覺得可惜。大多數‘小鬼’開車時,都對車技過分自信,覺得不會出事。”

飆車者的圈子,也有階層。汽車俱樂部,汽車網絡論壇,QQ群以及大小的改裝車行都是車迷們聯絡的方式。比如在改裝店裏,經常有來此改裝和維修保養汽車的年輕人互相恭維對方的車技,這是地下飆車族認識朋友的標準方式。

但大家並非一團和氣。根據車型、車價、車的發動機性能等等因素,飆車族中,是有明顯階級分層的。20歲的胡斌和他那輛二手三菱EVO處在圈子裏較低的階層,不過是“社會上的一些中低檔非法改裝車輛”擁有者之一。玩超跑的人很少,屬於上層階級。所謂超跑(Super Car),是指法拉利、保時捷之類動輒400馬力的高檔跑車。馬力數據和震天聲浪所帶來的感官刺激之外,驚人的身價所帶來的高度注目和心理滿足,也是超跑所強調的獨特尊榮感。

“二六”回憶,最近的一次飆車,是在去年7月,當時他和20多台跑車在滬寧高速上由上海至南京,參加一個車友的婚禮,當時最高時速飆升至230碼,沿途引起喧囂不斷。

如今的他說,“很多人以為,去賽道上,隻是拉拉風、飆飆車。其實不是,越是了解專業賽車手的操作,你越清楚安全的重要性。在馬路上開跑車,但從不跟人飆。沒那個必要啊,不一樣的車,飆出個輸贏來有什麽意義?”

緣何飆車?

“飆車族”,完全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押在方向盤上,尋求瞬間的成功與滿足。在飆車族中,有人是為了尋求刺激,有人純粹為了爭強好勝,也有人是為解悶、排遣壓力、發泄情緒。但就在他們享受這些快感的同時,也給自己和其他人帶來了一係列的安全隱患。

曾有專家作過研究,一輛車以150公裏/小時的速度行駛,司機從發現異常到車輛可以停住,需要104米。同時,有資料顯示,一輛時速超過160公裏的小車發生爆胎事故,不管駕駛員是否係安全帶,司乘人員的死亡率都是100%。城區鬧市大玩飆車無情的轟鳴聲讓人心寒。

城區夜間“飆車”的現象存在已久,而且近年來,這種“飆車”現象在國內一些大中城市也大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展現“汽車漂移一族”的電影《頭文字D》的場景常常再現於現實生活。

天堂裏是否車來車往?這真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人最寶貴的是生命。那種沒有人情味的轟鳴聲,隻可出現在賽道,而當它在繁華的城區鬧市中出現,怎麽說也無法讓人接受。

除了為不幸者扼腕歎息,人們不解的是:為什麽有人敢視法律為無物,在人流如織的市區道路上“飆車”?

Kris 的理解是,首先,家財豐厚,生活優越。20歲的胡斌與29歲的魏誌剛,他們的父母均為企業家,均有萬貫家財。價值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的小車在他們眼裏就如一輛自行車,不足為奇。加之,在中國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中有一些屬於暴發戶性質,喜歡炫耀,自我膨脹。或狂飆,或飛奔,路人見了心驚膽戰,躲閃不及。一旦出事,便是驚天命案。

“像一些真正身家上億的人,卻可能很低調,從不開快車。即使擁有蘭博基尼和法拉利,也可能隻是放在車庫當收藏。”

其次,缺少教養,素質不高,從小缺少正確引導,缺少社會責任心和公德心。再者,手眼通天,心想事成。他們認為,父母有的是本事,有的是花不完的錢,用不盡的社會關係,甚至可以搞定法官,買通法律。遇上什麽麻煩,往往一個電話就可解決。

據報道,魏誌剛駕駛的肇事車輛“前科累累”,尚未處理的違規記錄多達8條。僅僅今年違規記錄就有3次,一直沒有得到交管部門的查處。可謂神通廣大,法不懲罰富有者。

Kris說,在國外,無論是司機還是行人,他們都會非常遵守交通規則,一般不會有闖紅燈的情況發生,不像在國內,即使是綠燈,司機都不敢踩油門,就怕有車有人闖紅燈。在中國要做到這種程度,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


從70碼到29秒

繼胡斌案中的“70碼”之後,“29秒”又成為保時捷案中的關鍵詞——網友們質疑說,警方公布的監控視頻,恰恰鬼使神差地缺少事發當時的29秒。真正的真相或許隻有一個——政府公信力的嚴重削弱。

又是杭州。

就在胡斌轉身而去之後,人們再一次體味到了速度的可怕。

在一條為“70碼”事件而設立的愛心斑馬線旁,16歲打工妹馬芳芳在淒厲的刹車聲中成了又一位可憐的譚卓,杭州再次陷入與速度相關的話題。

此前,胡斌案一審判決後激起的漣漪還未徹底平息。如果說賈君鵬依托的是魔獸的魔力,如其跟帖者所言,回的不是帖子而是“寂寞”;而張禮礤事件中,瘋狂的搜索則不是因為寂寞,而是“不信任”———據說張禮礤是杭州飆車案肇事者胡斌在庭審時的替身。

一場突然喧囂又瞬間沉寂的質疑,動用了無數網絡資源,傳統媒體也發表了不少報道和評論,而且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當地法院和檢察院都卷入其中,讓人萌生現實版的《無間道》之感覺。

回過頭來,這就是一部啟示錄。

在“真假胡斌案”中,真正的真相或許隻有一個——政府公信力的削弱,以致輿論和司法的關係陷入了無解的可怕僵局。

如此耗費巨大的社會資源,結果成為悶局的事情,無疑依然將在誠信缺失的領域反複發生。 在此次的保時捷撞人案中,除了對肇事車輛速度的質疑,又多了一個焦點:29秒。

有人說,失蹤的不是“29秒”,失蹤的是公權力的聲望。為什麽當地警方通報“保時捷撞上橫穿道路的馬芳芳”,立即招致“扭曲事實”的聲討;為什麽證實了那29秒無關緊要,仍有網友認為“警方提供的錄像不能說明什麽,也不能證明什麽”?

從“替身門”到29秒,折射了公眾對真相的追尋與對正義的想象,即使真相失而複得,即使想象遭到證偽,這種追尋也永遠不會終止。

在保時捷撞人案乃至以後的諸多社會熱點,這些問題如何求解,都考驗著政府的應對智慧和執法公信。

這一夜,我們都是張禮礤

生活遠比大片精彩。

從甕安事件到鄧玉嬌案件再到杭州飆車案,不斷激起的網輿漩渦已經向我們展現出當今互聯網輿論的複雜生態和巨大影響力。

感謝“替身門”,畢竟,張禮礤挽救了一個瀕臨死亡的漢字——礤(cā),刨蘿卜絲的器具。

此番輿論漩渦的起因乃是一條猜疑的帖子。杭州飆車案一審開庭後新曝光的胡斌照片格外引人關注,頂替說的演繹拉開了帷幕。

7月21日,百度WOW吧出現了已知的第一個質疑帖:《眾神相信法庭上的那個胡斌是本人麽?(有圖)》。 憑著僅有的“胡斌突然長胖了”的照片猜想,一場要求對被告人胡斌驗明正身的輿論追討大戰,就一直從互聯網打到各大紙媒的評論版麵上。

胡斌及其家人被先入為主地打上為富不仁印跡的符號,並催生了一部分情緒化表達——但是非理性的表達永遠不利於案件的正義走向和問題的製度化解決。

胡斌找人頂替的代價有多大?有一個廣為傳播的說法是,他已經潛逃韓國,將做整容手術,以另外一副模樣存活於世,逍遙法外。

階層斷裂所產生的社會鴻溝依然在不斷擴大——當我們對杭州的飆車“富二代”胡斌口誅筆伐之時, 當我們對保時捷撞死打工妹義憤填膺之際,我們是在關注生命的尊嚴和行人的安全感,還是在仇視“富二代”、寶馬保時捷這些代表身份階層的標簽?抑或是二者兼有之?

“張禮礤”這個名字開始出現在貓撲上,某網友發布了已知第一個出現這個名字的帖子:《有小道消息傳出法庭上的胡斌的確是頂包,其名為張禮礤》。

在網絡、媒體和意見領袖的渲染和推進中,關於替身的傳言愈演愈烈,甚至根本無人追問“張禮礤”的名字從何而來,照片從何而來。陰謀論和懷疑論泛濫,這個每個節點都充滿疑惑的網絡群體事件開始轟轟轟烈。

作為信息的傳播者,每個人都相信自己了解的才是真相——官民互信的兩端越來越快地滑向兩個極端,很多時候,公共領域的公眾質疑越來越多地被質疑本身所代替,而喪失了公共性。

7月27日,杭州市西湖區法院通過媒體的澄清並未平息該事件。

7月29日,成都商報刊發《照片主角現身:我不是胡斌》的報道,稱“張禮礤”照片真身出麵澄清,實為姓劉,是某國企行政助理。——誰製造並傳播了謠言,實施了網絡暴力,誰來為“張禮礤”道歉?

所謂的替身“張禮礤”劉先生在媒體上發表自白書——自己並不叫張禮礤。在這條“我不是張禮礤”的新聞下麵,緊跟的評論是“我是張禮礤”,“我也是張禮礤”, “這一夜我們都是張禮礤!”從7月25日開始,以“張禮礤”為關鍵詞的網絡搜索量猛然激增,就連中文互動百科中,也新增了“張禮礤”的詞條查詢。

甚至有網友說:當信息被壟斷、被肆無忌憚地遮蔽時,除了質疑之外,還有什麽是可以做的?

原有話語權的權威受到了嚴重的衝擊,問題僅僅停留在“惡搞”上嗎?——在社會上產生的劇痛,往往使反理性、民粹主義等各種直覺訴求,容易得到草根運動的響應。這種網絡話語直奔“正義”的主題而去,它源於草根民眾對當下法治現代化的失望。

“總有人會創造奇跡”


“胡斌替身”難道真的隻是民眾的受迫害妄想症發作嗎?如果張禮礤真是個和賈君鵬一樣的虛擬人物,那它到底是怎樣被民意給請出來的?

“替身門”在網上傳播的首日,中國新聞社的記者當天就與西湖區法院取得了聯係,從事後看來,法院的解釋合乎情理,比如胡斌在看守所中發胖了,比如由於闖了大禍人變得更為溫順等等。

從常理看,這樣一個頂包事件,關注度之高,風險之高,難度之高,成本之高都是可以預見的,在無孔不入的媒體和執著的網民力量下,肇事者想要逃避製裁幾乎不可能,胡斌及其家庭尚不至於愚蠢到如此地步。

也有網友對“替身說”提出質疑——即使胡斌的父母有瞞天過海的能量,當地執法、司法部門也予以配合,但充其量會在刑罰執行階段運作,因為那時候罪犯已經在和公眾視線隔絕的監獄裏服刑,何必在眾目睽睽之下的庭審現場調包?

不過,在陰謀論和懷疑論泛濫的當下,這些基本的邏輯判斷失效了。一個讓人不安的聯想是:杭州飆車案既然能搞出“欺實馬”,再弄出個替身秀,又有多難呢?一張明擺著造假的華南虎照,硬是折騰了全國人民一年多才罷演,按照這樣的信任邏輯,杭州飆車案替身門,並非沒有潛質。

“有太多的理由讓我們相信,總有人會創造奇跡”,有網友如是說。

謠言止於公開,公開更應有公信——“替身論”在胡斌案上出現或有其偶然性,但我們必須看到,在信任危機的大環境下,這種以不信任為基調的凝聚民意焦慮的事件的出現又有其必然性。

難怪,即使公權力機關解釋得有理有據,普通民眾還是擔心自己“不明真相”,因此並不買賬。在一家網站的調查中,90%的網友竟然相信飆車案庭審被告是胡斌的替身。

孜孜不倦的網友與杭州當地的司法機關又展開一場級別相當的對抗。在“胡斌替身是張禮礤”的跟帖中,網友們都在回複一句話:等待真相。

一名網友如此發言:“真相,真相,我們隻要真相,為了不使某些不受約束的公共權力繼續成為擺在真相麵前的絆腳石,甚至成為謊言的保護神,為了不使神聖的法庭成為一些人娛樂大眾的舞台,網民們窮追猛打的精神值得提倡,然而從胡斌到張禮礤,離真相還有多遠?”

“肉搜社”的網民再接再厲,把“替身張禮礤”照片各部位分析圖也同時奉上。

隨後的辟謠也顯現出官方的些許尷尬:對於此類無中生有的傳言進行“無罪證明式”的回應,本身就難以找到有力的證據;而不回應則更容易激起輿論的倒戈相向。

7月25日爆炸性的“張禮礤”出現之後,“替身門”事件驟然升級。隨後多家媒體采訪了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但法院仍沒有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或舉動。輿論不甘罷休,所以有記者找到了西湖區公安局的有關負責人,但公安局的工作人員竟然說此事與他們無關,讓記者再去找相關法院。

從責任歸屬來說,當地警方是完全有義務對“替身門”作出釋疑的,因為警方也負責對胡斌的監控。一句“你去問法院”不僅不能自證清白,反而使“替身門”的真相越來越撲朔迷離,更會讓輿論覺得警方是在隱瞞真相。

或許是接受了警方和法院“輕言”的教訓,杭州檢方7月29日的釋疑顯得多了一些誠意和專業指數。檢方提供了一些證據,諸如胡斌在校期間踢足球右手臂骨折,留有很長的傷疤;杭州並沒有名叫“張禮礤”的的哥等等。

即便這次已經比較有料的釋疑,在網上仍然引來了一片“我絕不相信”的聲音,網友們認為:傷疤可以偽造,“張禮礤”也完全有可能是外地的哥。

在某種程度上,“替身門”也是這種社會思維的產物:因為我不信任你,所以你無論做對做錯,我都認為你是錯的——如果你沒錯,那是我還沒找到你是怎麽錯的。

最後,杭州檢方不得不降尊紆貴,按網上的規矩——“無圖無真相”,7月31日下午,胡斌就讀大學的兩名老師、兩名同學和媒體記者一同前往監獄探望胡斌,麵對鏡頭胡斌現場指認了他的班主任及同學,還展示了他右臂上的傷痕。

失蹤的29秒

也許網絡輿論會走向理性,但前提是在公平公正的社會中,在公權部門秉公執法的理想狀態下。

8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保時捷撞人案調查情況,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趙野鬆說, 證實被害人馬芳芳在橫穿馬路距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處被車撞上。

經曆過“欺實馬”的洗禮,網民的神經變得更加敏銳,他們以抽絲剝繭的態度對待案件的一切信息。聚焦公共議題的公眾並非盡善盡美,他們的典型特征是對真相的焦慮。繼胡斌案中的“70碼”之後,“29秒”又成為保時捷案中的關鍵詞——網友們質疑說,警方公布的監控視頻,恰恰鬼使神差地缺少事發當時的29秒。

29 秒關鍵視頻的缺失,是一個足以引起無限想象的空間:經曆過胡斌飆車案爭議的人們,不能不想起“70碼”;經曆過武漢經適房6連號質疑的人們,不能不想起 55秒的新聞發布會;經曆過“躲貓貓”事件的人們,不能不想起人世間最大的悲哀是“人死了,視頻沒了”。再遠一點,人們也能想起林嘉祥猥褻女童案中的關鍵視頻缺失,想起哈爾濱命案中“警方剪輯播放報道錄像不實”的死者家屬指控。

在地方政府信用已被透支的當下,這次質疑因襲此前類似事件中屢次遭遇的慣性成分——因為公權力部門對公共事件的權威信息通報,總是會顯出“漫不經心”的一麵,有意無意地給人留下一個詭異的聯想空間。

“29秒”之爭則牽扯到此案的一個關節點:受害人到底是走斑馬線,還是違反交通規則而橫穿道路,如果是後者,那麽馬芳芳就要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這未必會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入罪,但肯定影響量刑。

辨析這一疑點本來很簡單,回放一下事故爆發之時的交通監控視頻,便可找到佐證。但警方公布的視頻受到了足球評論家李承鵬等網友的質疑。根據此視頻,隻能看到模糊不清的馬芳芳順路邊行走,並非橫穿斑馬線;且隻有馬芳芳孤單一人,並非如此前媒體報道說還有小姐妹同行;最關鍵一點,少了事發當時的29秒鍾。

經《新快報》記者求證,網上流傳最多的視頻乃是經過了電視台的剪輯處理,由於在此29秒期間沒有拍到關鍵畫麵而遭刪除。據當地警方提供的完整視頻,這29秒確無馬芳芳的身影,隻見一名拎包女子與一名騎車路人進入鏡頭。

29秒發生了什麽?馬芳芳是橫穿馬路還是走上了愛心斑馬線,依然懸而未決。對於官方公布的“馬芳芳在橫穿馬路時被撞”的結論,質疑聲不斷。

保時捷撞人案本來是杭州警方修補“70碼”的最好機會,但是相關機構的運作慣性對於民意的反應向來遲鈍,即便引起如此巨大反響的案件,處事粗獷、疏忽的行政惰性依然存在。

即使信息被壟斷、被遮蔽,充滿質疑精神的公眾也不會在“被選擇”的信息中“被相信”。 在失去話語主導的時代,我們應當警惕——如果“我絕不相信”成了民眾麵對權力的普遍心理,那將是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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