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機密降格到商業機密 力拓案定性變化耐人尋味

來源: anakin 2009-08-13 01:45:4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52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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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力拓間諜案”的後續進展的消息“暫停”37天後,近日上海市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澳大利亞力拓公司(Rio Tinto)上海辦事處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捕決定。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劉才魁、葛民強、王勇為力拓公司中方雇員。

7月9日,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對外證實的表述為:力拓上海辦事處4名員工“刺探、竊取中國國家機密”。

相關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從“竊取中國國家機密”到“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意味著對“力拓間諜案”涉案人員犯罪性質定性有降格之嫌,在量刑上將大大減輕。

昨日,商務部副部長傅自應在國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們應該相信中國的司法機關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這個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對這一點沒有什麽疑問。”

37天的“刺探國家機密”

在胡士泰等4人被拘留的3天後,“刺探國家機密”的說法就已經被中澳雙方的官方先後確認。

7月8日,在外界對於該事件的性質完全不知曉的時候,澳大利亞外交部長史蒂夫·史密斯第一時間出麵表示,“胡士泰等被懷疑間諜行為和偷取國家機密”。

7月9日,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向媒體發出傳真聲明稱,胡士泰等4人,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拉攏收買中國鋼鐵生產單位內部人員,刺探竊取了中國國家秘密,對中國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當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於在京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力拓上海胡士泰等4名員工打探並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損害了中國的經濟利益和安全。”

時值中國鐵礦石談判的關鍵時刻,“刺探國家機密”被指向了力拓與中方進行鐵礦石銷售和談判中的重要情報泄露。

力拓作為全球第二大鐵礦石供應商,2008財年出口到中國的鐵礦石達到8338萬噸,占其總發貨量的近53%。在鐵礦石談判中知曉中國鐵礦石的談判的底線,獲取中國鋼鐵企業原料庫存的周轉天數、進口礦的平均成本、噸鋼單位毛利、生鐵的單位消耗等財務數據,對於力拓來說,在鐵礦石談判中無疑會占據主動地位。

隨後有報道稱,6年鐵礦石談判,力拓利用拉攏收買、刺探情報、各個擊破、巧取豪奪等各種手段,迫使中國鋼企在近乎訛詐的進口鐵礦石價格上多付出7000多億元人民幣的沉重代價,相當於全國鋼鐵行業同期利潤總和的一倍多,澳大利亞GDP的10%。事關國家經濟安全,一度成為力拓案定性為“刺探中國國家機密”最大的理由。

定性大轉彎實屬必然

從“刺探中國國家機密”到“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實屬必然。

上海市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炯明對早報記者表示,當時鐵礦石談判主要是由中鋼協牽頭來談的,具體的內容也主要是鋼鐵行業和企業的信息,那麽從常規來看,應該屬於企業的商業機密。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吳冬對早報記者表示:“胡士泰案子涉及的是中國鋼鐵業領域的經濟犯罪,如果以中國鋼鐵業作為非常重要的行業來定性為泄露國家機密,那麽方便麵行業不是國家戰略行業,就作為普通商業罪案處理?從法律方麵的角度來看,這是站不住腳的。”

據吳冬介紹,根據我國《刑法》條例,第110條規定,要認定間諜罪,一定是要有參加間諜組織和間諜任務的認定。但從該案件的主體情況來看,力拓畢竟是個商業企業,它所涉及的鐵礦石銷售和鐵礦石談判,也是在正常商業貿易領域內,即使就此出現問題,也主要是希望按《海外反腐敗法》等方式處理;第二,根據第111 條,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罪,取得的這些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根據現在檢察機關的信息,屬於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數據,實際都不能定義為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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