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否定一切證據:“養育之恩已經報答了。不予采納。”

本帖於 2009-08-14 18:45:44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這是判決書上寫的。還有看著E-mail 證據說:沒有拿出有效證據。主要還是沒有私下給錢,還要看誰給得多。你難道真的不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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