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是而非的論點,並不是難題。

本文內容已被 [ kankantw ] 在 2009-08-14 18:45: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首先,從無罪推定的原則,“夏某強奸”就很難成立。死者王科嘉與夏某發生兩性關係,這一點是沒錯,並且是被強迫。但是到底是“誰”強迫了“誰”,有三種可能:1,夏某強迫了王,2,王強迫了夏某,3,王夏兩人都被別人強迫了。無法將第二種和第三種可能排除,夏可以堅持是二種和第三種情況,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不能證明和推定夏先生犯強奸罪。

其次,夏某被脅迫下殺人,應該比強奸來得更為嚴重,但考慮到“精神壓力”因素,定罪的可能性也很低,隻要沒有主動犯意或行為,可以用“當時精神錯亂”來辯護。即使要定夏某的罪,也應該比“過失殺人罪”輕才合常理,更何況王科嘉是“不幸死亡”。

還有,夏某“隨即向警方報案”,這一點也很重要,可以合理地排除他的犯意。至於他和其家屬被勒索1000萬元,並不是夏某本人的過錯,不能由此推斷他的強奸殺人罪嫌。他家是否有1000萬以及來源的合法性,可以他案另行調查,與本案無關。

最後,夏某檢察官的職責並不包含與“現行犯”爭鬥或是製止現行犯罪行為,那是警察的職責。檢察官的職責主要是向法院提起述訟,在法院舉證,還有在特定條件下的“搜證”。像夏某麵臨的情況:持槍的歹徒,哪怕他是一個當值的警察,若要求他爭鬥也是“不人道”和“不合理”的。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